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修復 - 古文“於”字釋義

古文“於”字釋義

什麽

什麽

《說文解字》:“於,。像是松了壹口氣。”原意是感嘆,音為xū。“於”的另壹個空義是它的借用用法,今天的讀音是yú。可以做介詞,連詞,助詞,語氣詞。介詞“於”早在西周時期就大量出現在甲骨文中。隨著介詞“於”的出現,它的壹些用法逐漸被“於”所取代。魏晉以後,“於”除了引用古籍或固定格式外,很少出現。“於”的連詞、助詞、語氣詞的用法只出現在先秦漢語中,漢代以後逐漸消失。

I .介詞

“於”與名詞、代詞或名詞短語構成賓賓結構,在句子中作狀語或補語。

1.介紹與行動相關的前提。

(1)表示動作發生、出現或繼續的地方。

A.“於”所在的賓賓結構在動詞或謂語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在”,也可以仍然翻譯成“在”。

《出埃及記》:身為閨閣大臣,寧願引自己走向藏在山洞裏的惡(給任安的信)。

B.“於”所在的賓賓結構在動詞或謂語前作狀語。可以翻譯成“在”。

例:韓遂等人起兵涼州,再次當中郎將,被西方拒絕。在王源北部,被數萬羌胡包圍,糧食匱乏(《三國誌·舒威·呂布》)

(2)介紹行為的開始地點或來源。“於”所在的賓賓結構在動詞或謂語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從”、“從”、“從”。

例:公子自甘墮落得不到大王歡心,不打算做獨生子,趙必死(《信陵君盜符救趙》)

(3)提起訴訟的地點。“於”所在的賓賓結構在動詞或謂語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到”和“到”。

例:使之冠歸魏,故讓魏公子說(《信陵君盜符救趙》)

2.介紹與行動相關的時間。

(1)指示動作何時發生或出現。“於”所在的賓賓結構可以在動詞謂語前作狀語,也可以在動詞謂語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在”。

例:所以,讀書人可以有計劃地被囚禁,但不能進入情境。如果他砍柴為官,不能議對,就要決定新鮮(《致任安書》)

(2)表示動作的持續時間或終止時間。“於”所在的主賓結構常用作動詞謂語後的補語。可以翻譯成“到”、“到”,或者仍然是“到”。

《出埃及記》:夫人不能早點把自己從繩墨中割出來,所以有點晚了。至於鞭杵,只為引節,故不遠矣(致任安書)

3.介紹行動行為的內容。“於”的主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以翻譯為“壹”、“八”。

《出埃及記》:今天我要給他壹顆心,壹顆心,我要提醒人民我的誌向(《尚書·盤庚》)

4.介紹直接參與動作的對象。“於”所在的主賓結構常用於動詞後作補語。沒必要翻譯。

例:邵青,第壹步:等之者辱書,教其慎受事,升聖賢為士(《報任安》)

5.介紹與動作相關的對象,指明動作發送給誰。“於”所在的主賓結構位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向”。

例子:公子的妹妹是平原君夫人,趙慧文的弟弟。她留下了王維和公子的書,請把她從魏國手中救出來(《信陵君盜符救趙》)。

6.介紹送貨和送貨的收件人。“於”的主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給”,也可以仍然翻譯成“於”。

例:景公有愛女,請嫁晏子(《晏子春秋·內篇·雜記》)

7.介紹與動作相關的人或事,表達人、事、動作之間的處理關系。

⑴“於”所在的主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對”和“對”。

比如我雖欲自刻文字,卻無益於俗而不信,足以辱耳(《致任安書》)

⑵“於”所在的主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前,作狀語。可以翻譯成“對”和“對”。

例:豐州人張居士,從禪中有所收獲。在彌留之際,他坐在壹個安靜的房間裏,大約壹百天後打開了它(簡毅·張之·巨石繼續說道)。

8.介紹與甲方行為相關的乙方,是指行為是雙方共同完成或進行的,甲方起主導作用,是主動方。“於”的主賓結構位於動詞之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同”、“同”等。

例:六年春,齊伐宋,因其與齊不結盟(史記世家)。

9.引入物體進行比較或類比。壹般用來說明異同。“於”的主賓結構位於謂語之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腳跟”、“和”等等。

此時不敢與人比(信陵君盜符救趙)。

10.介紹比較的對象,說明比較的程度。“於”的主賓結構位於形容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比”。

例:人固有壹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用之不同(《給任安的信》)

11.在被動句中引入主動人稱表示被動。“於”的主賓結構位於動詞之後作補語。可以翻譯成“被”。

例句:王懷因為不知道忠臣之分,被鄭袖迷惑,被張儀欺負。

12.介紹行動的受益者,指出行動是為了誰。“於”所在的賓賓結構位於動詞之前或之後,作狀語或補語。可以翻譯成“為”。

比如大臣們不盡力幫助盧俊,就要侍奉他(《左傳·召公》二十六年)。

按:大臣們沒有為盧俊盡力。

第二,連詞

表示並列關系的連詞或短語。在《尚書》中使用較多。可以翻譯成“和”“和”等等。

例:理論講德在於行刑(尚專利)。

記者:告訴妳善良的故事和懲罰的真相。

第三,助詞

1.用於句子中標記介詞賓語。

《出埃及記》:四國在範,四方在宣(《詩經·儒雅·高松》)。

按:甜,保衛;宣傳和啟蒙。保衛四國,教育四方。

用於句子中,動詞之前,主語之後,有時也用於表示時間的詞或狀語之後。使句子和諧,有加強吟誦意義的作用。

例:王虞發跡,耕我矛,與子同仇(《詩經·秦風·無衣》)。

3.用於句首,有時並列在動詞前。

至於南海(《詩經·儒雅·高松》)

第四,語氣詞

用於句末,表示疑問語氣。可譯為“馬”等。

例:王召說:冉澤先生是神聖的?(《呂春秋·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