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其中“依法”,是指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200第八章廣播影視作品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其中的“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而被政府主管機關明令禁止的作品。此處“禁止”必須作嚴格理解,作品因內容不當而被傳播媒介拒絕采用,不屬此列,電影、電視劇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也不是被“禁止”,都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都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其目的在於使這些作品盡可能廣泛地、不受阻礙的傳播,以利於公眾使用,規範公民的社會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由於缺乏獨創性,並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傳播,也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在新聞內容中融進了作者的思想觀點或者形象描寫,如新聞綜述、新聞評論、報告文學等則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這類作品通常沒有創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會壹般常識性特點,屬於人類改造自然、改造社會的***同精神財富,不能為任何人所專有,故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保護分壹般主體與特殊主體:著作權主體壹般為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
1,公民。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誌進行創作,並由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視為作者;
3,非法人單位由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單位意誌進行創作並由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4,外國人。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權;
5,國家。(1)國家接受已故作家遺贈作品著作權;(2)古籍作品無作者或作者不明確;(3)國家將某些作品收歸國有;(4)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或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保護期內,無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特殊情況下,合作作品、編輯作品、職務作品、委托作品、演繹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則需依法確定著作權人。
雖然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但並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夠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裏就要求作品達到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條件才行。對著作權的保護,有國民待遇原則、起源國待遇和第三國待遇。至於著作權的產生是自動的,不存在申請,僅僅只有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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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本法不對下列作品作著作權保護:(壹)法律、行政法規、司法文件以及其他為了使其公開的政府文件;(二)新聞報道;(三)日常發現的常識性作品;(四)簡單的文字作品、符號作品以及圖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