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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元江哈尼族彜族傣族自治縣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元江哈尼族彜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傳播、傳承和開發利用,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遺產包括:

(壹)哈尼族、彜族、傣族等各民族的語言文字;

(二)哈尼族棕扇舞、九祭獻,彜族“阿哩”、樂作舞,傣族蒙面情歌、獅子舞等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舞蹈、音樂、樂器、詩歌、戲劇;

(三)集中反映民族生產生活習俗的傳統禮儀、體育、遊藝、服飾、工具、器皿和傳統手工技藝等;

(四)民族民間傳統醫藥;

(五)哈尼族十月年、彜族火把節、傣族花街節等民族傳統節慶;

(六)它克村、者嘎村、坡垤村、二掌村、塔朗村等傳統村落和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以及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識和特定場所;

(七)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圖片、譜牒、碑碣、楹聯、書畫、石刻、木刻、雕塑、土陶等;

(八)它克巖畫、元江白塔、窪垤青銅時代遺址等歷史遺址遺跡;

(九)小柏木軍政幹部訓練班舊址、撮科起義遺址、中國人民解放軍滇南追殲戰遺址、豬街伏擊戰遺址、窪垤奔襲戰遺址、中***元江縣委舊址和李和才故居;

(十)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第四條 文化遺產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資金主要來源:

(壹)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資金。第七條 自治縣成立文化遺產評審委員會,負責文化遺產的評審工作,其成員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聘請。第八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開展文化遺產資源的調查、普查、整理、翻譯、出版、研究和征集等工作;

(三)制定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措施,並對瀕危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

(四)管理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並監督使用;

(五)對文化遺產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指導、監督;

(六)組織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單位和文化遺產傳承鄉鎮(街道);

(七)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八)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職責。自治縣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法治宣傳教育規劃,每年六月為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月。

自治縣公***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知識。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第十壹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文化遺產評審委員會評審,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二條 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對瀕危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突出歷史遺址遺跡的保護,註重民俗文化產業培育,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推動革命歷史文化旅遊發展。第十三條 傳統村落內的傳統民居、歷史遺址遺跡應當保持原狀。確需維護、修繕的傳統民居,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其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修繕、改造,保持傳統村落的原有格局和風貌。第十四條 自治縣應當加強民族博物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傳習所等公***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民間藝術團體的投入,並註重培養民族文化藝術各類人才,推動民族文化發展。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收藏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自治縣內的國家機關及收藏、研究機構。受贈單位應當根據捐贈物的價值給予獎勵。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的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的,應當按照公平自願的原則,合理作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