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李青
國籍:中國。
出生地:桂陽縣
出生日期:1978
職業:商人
人物介紹
李青的老家是桂陽縣歐陽海鄉增元村。16歲,她結束了四年的務農生活,進城打工。之後的16年,他戀愛,結婚,做生意,去外地,最後定居郴州市。先後在郴州馬家坪、富民市場做生意。
假冒商品的銷售
2010年8月,湖南桂陽縣農民李青在親戚朋友的幫助下做起了服裝生意。他在郴州市富民市場租了壹個店鋪,經營毛衣。其間,李青通過進貨渠道,在浙江省桐鄉市某小作坊訂購了壹批毛衣,其中有假冒鄂爾多斯、恒源祥等品牌的毛衣。
制作鏈條
2065438年6月至2000年6月,李青先後從桐鄉黃綠英、黃秋英處購買所謂的“白襯衫”,為江浙壹帶小廠生產的羊毛衫,無任何商標。每件毛衣的價格從25元到75元不等,他陸續購買了約2.6萬件。這些“白襯衫”並沒有直接送回郴州。李青找到比他大三歲的周金柱,請他把這件“白襯衫”變成壹個名牌。
周金柱自己不做商標。他聯系了壹個叫“阿忠”的安徽人買各種商標。在阿忠手裏,鄂爾多斯商標4.5元壹套,恒源祥、蒙特嬌商標3.5元壹套。周金柱將商標轉讓給李青石,每套的價格也相應提高。“鄂爾多斯”每套5元,“恒源祥”每套3.8元至4元,“夢特嬌”固定為每套4元。在周金柱的聯系下,壹個叫陸金飛的人為李青縫制了壹個商標標識,每套1.5元。在完成所有生產流程後,假冒的“鄂爾多斯”毛衣從浙江運到了郴州。
逮捕和懲罰
2010 12 15鄂爾多斯警方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將李青等人抓獲。案發地點是郴州,是跨省抓捕。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報警的依據是公安部經偵局的壹份通知。壹份201年2月210日發布的通報稱,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無異議的前提下,鄂爾多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將依法查處涉嫌假冒鄂爾多斯集團註冊的“鄂爾多斯”商標的刑事案件。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警方在李清店扣押了標價為每件21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牌羊毛衫,其中標價為每件1680元的4351件,標價為968元的17403件。4300多萬的價簽被法院認定為“非法經營額”。最終,李青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1,51,000元。
提起上訴
對於判決,李青的辯護人,內蒙古廣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福奎說,標簽的價格比平均市場價格高出十倍。其向法院提交了李青的銷售光盤,其中記載李青銷售的鄂爾多斯羊毛衫價格分別為100元、120元、150元,李青網上銷售均價為147.54元。王福奎的辯護意見未被鄂爾多斯中院采納。法院認為,無法查明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金額,因此適用“標簽價”。
王福奎說,“所有的打假手續都在桐鄉辦完了。”李青只是銷售,所以不應該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刑,應該以銷售假冒商標罪定罪。而且因為有些商品沒有賣出去,存在“犯罪未遂”,應當從輕處罰。王福奎說,從目前的情況來看,4個月裏,李青只賣了400多件,總銷售金額只有6萬元,利潤約654.38+0.8萬元。被罰款265.438+0.51.00萬元不合適。目前,該案已上訴至內蒙古高院。
撤銷判決
20111 2月中旬,李青歸案壹年後,該案爆出“天價罰單”,引起輿論關註,也讓他獲得了不少同情。2065 438+0165438 2月27日晚,李青妻子李紅英稱,內蒙古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鄂爾多斯中院對李青案的壹審判決,發回重審。
重申裁決
2011壹審判決後,被告人李青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1 2月,內蒙古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鄂爾多斯中院重審。
2012 5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青的辯護律師王福奎收到鄂爾多斯中院郵寄的再審判決書。與去年引起爭議的那起相比,判決結果有了很大變化:李青的罪名沒有變,她仍然犯有假冒註冊商標罪。量刑由五年減為四年半,罰金由265,438+0,565,438+0,000元改為654,38+0,859元。即便如此,李青還是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壹是1.99萬元仍無力支付;二是在案件關鍵問題上仍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