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內蒙古自治區出臺了新的戶籍管理制度——戶籍準入制度。
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內蒙古自治區實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為落戶基本條件的“戶口準入制”,戶口遷移不受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限制,保障公民遷徙和戶口遷移自由。
規定自願來內蒙古自治區工作並在區內異地就業的各類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記常住集體戶口;凡購買經城建部門批準的商品住房或自建住房並取得產權證的,不受面積限制,允許產權所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在當地常住戶口居住;投靠的夫妻、投靠子女的父母、投靠在校父母的學生,不受婚齡、身邊子女、子女居住地等條件限制;發生計劃外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監護人可以憑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居住地街道(村)證明、知情人證明、警方調查材料,與父親或者母親按照常住戶口登記的規定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