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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為何必近三十、二十而後嫁娶?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這是我國周代官方倡導的適婚年齡。

事實上那時候民間並未嚴格遵守這個規定。孔子對此還有壹番解釋,如《孔子家語.本命》說:“公(魯哀公)曰:‘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變化,是則可以生民矣,而禮三十有室,而女子二十有夫也,豈不晚哉?!’孔子曰:‘夫禮,言其極也,不是過也;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許嫁有通人之道。’”意思是周禮的規定只是官方倡導的最高標準,民間因事制宜的變通做法也不是過錯。畢竟男子到了二十歲、女子到了十五歲,身體發育上已經具備了婚育條件。

為何周代官方倡導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呢?《禮記.曲禮》說:“男子二十而冠,……三十而有室始得理男事,……女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尚書.大傳》說:“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於纴織紡績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則上無以孝於舅姑,而下無以事夫養子。”班固所撰《白虎通.嫁娶》對理想的婚齡作了解釋,他說:“男子三十而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而肌膚克盛,任為人母。”大致上,是說男子到了三十歲,女子到了二十歲時,身體強健成熟了,生產生活技能基本掌握了,這個階段結婚,有利於生育健康的下壹代,有利於更好的侍奉公婆,有利於更好的服侍丈夫。

周代之後,各代的男女適婚年齡都提早了。適婚年齡的變化,壹是統治者為了繁衍人口,以利於增加稅賦和徭役,通過法令對婚俗進行引導;二是民眾為了人丁興旺,希望兒女早日成家。

古籍中對於婚齡的記載:

漢惠帝令:女十五。

晉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開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聖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寧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馬光《書儀》:男十六,女十四。

宋朱熹《家禮》: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清《大清通禮》:男十六,女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