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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市旅遊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雲南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旅遊的規劃建設、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活動、經營服務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監管、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壹,發揮旅遊資源優勢,突出地方民族文化特色,建設世界文化旅遊名城。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政策支持和產業扶持的力度,建立完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機制,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規劃、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旅遊管理、監督、服務等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與旅遊有關的資源保護、產業發展、安全監管、市場秩序維護和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健全完善行業自律制度,引導會員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推動行業信用建設,依法維護會員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促進第七條 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的布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編制規劃的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組織實施。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兼顧相關旅遊項目、基礎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需求。第九條 利用土地、森林、山體、水域、濕地、河湖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加強其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的保護,保障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利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勝古跡、傳統村落、民族文化資源、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涉及文物保護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利用工業、農業、水利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與周邊環境、景觀、設施保持協調統壹。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旅遊資源保護、旅遊公***服務建設、旅遊新業態培育、旅遊專業人才培養等。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旅遊宣傳促銷經費。鼓勵旅遊行業組織會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參與旅遊宣傳促銷經費的統籌。第十壹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打造具有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加強地方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鼓勵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或者演藝公司開發體現地方民族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依法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世界自然遺產三江並流、世界記憶遺產東巴古籍文獻等獨特的資源優勢,實現遺產的有效保護與旅遊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法合理利用麗江市已經納入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美術、舞蹈、音樂、技藝、醫藥、文化保護區和民俗、民間文學等發展旅遊項目,促進文化與旅遊業融合發展。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研發、設計、加工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食品、服飾、紀念品、工藝品、文創產品等旅遊商品,打造旅遊商品品牌,促進旅遊商品產業化發展。第十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旅遊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建設特色旅遊村鎮、田園綜合體,引導鄉村旅遊轉型升級。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依法開展住宿、餐飲、休閑娛樂、農業生產生活體驗等鄉村旅遊經營活動。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建設旅遊集散服務中心、智慧旅遊綜合服務平臺,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交通換乘、旅遊投訴、旅遊救援等服務,提高旅遊服務標準化、國際化、智能化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在城市道路、公路上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設置旅遊指示標識,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鼓勵景區(點)同時使用規範的少數民族圖文設置服務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