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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幫我換算壹下

刃長72.6到74.91

柄長15.4到15.89

刃寬11到11.35

約重1120到1135.1克

理由如下:

歐冶子

歐冶子,春秋末期至戰國初期越國人。中國古代鑄劍鼻祖。據《越絕書》記載,他曾為越王勾踐鑄了五柄寶劍:湛盧、鉅闕、莫邪、魚腸、純鈞

楚國的王銅衡桿,長23.1厘米,與東周銅尺同長,銅衡桿上有十等分的刻度,據推測是稱量時作為在不同部位懸掛權和重物的標誌。它很可能是從等臂天平過渡到不等臂杠桿秤時出現的壹種衡器

在周代,尺已有大尺小尺之分,並且有其地區性:以大尺而論,較長的百粒黑黍橫排的尺(長24.63厘米)早先起於晉國等夏民族的舊地,其後用於周魯地區,較短的百粒紅黍橫排的尺(長23.1厘米)行於中原地區,到戰國時這種稍短的紅黍尺通行範圍更見擴大,黍尺(黑黍尺)終於被後者所取代。只是在制作黃鐘之時仍保留以黍尺(24.63厘米)為準的傳統。漢以後則有重新起用黍尺的時候。

紅黍百粒橫排長23.1厘米的尺子確鑿有據,有不止壹件的實物傳世。1932年洛陽金村東周古墓中出土壹把長23.1、寬1 .7、厚0.4厘米的銅尺(見《圖集》第二頁),據考是為戰國中晚期物。此外傳世的戰國尺尚有四支:出於長沙上虞羅氏所藏的銅尺長23厘米,中國歷史博物館藏的銅尺長23厘米、23.1厘米各壹支,番禺葉氏所藏的戰國鏤牙尺長23厘米。《隋書.律歷書》所記的十五等尺之壹的周尺也長23.1厘米。眾多的實物,還有文獻為證,證明尺的數值具有充分的可靠性。

地處西陲的秦國,原屬周地,當沿用24.63厘米長的黍尺。當商鞅變法,統壹度量時,為便於同中原的經濟交往,也推行23.1厘米長的尺。據鑄造於公元前344年的商鞅銅方升實測,其深壹寸經折算等於2.32厘米,和23.1厘米為尺極接近,這也是戰國秦尺的壹個間接的物證。

楚國的尺子原先短於中原的銅尺。解放前安徽壽縣出土的楚銅尺長22.5厘米,而長沙出土的楚銅尺長22.7、22厘米。可見楚國也自有壹套尺度,後來由於商品交換的發展,楚尺也向23.1厘米看齊。

23.1厘米的尺子,在戰國時除中原地區外,西至秦、南至楚都已行用,統壹趨勢漸明。目前學術界公認這是秦王朝統壹前秦尺的長度,統壹後即以此推廣於全國。但吳承洛在《中國度量衡史》》中提出的數據是秦尺長27.65厘米(“周尺之壹丈為秦尺之七尺二寸”),此說多年來頗遭冷落,前些時候秦俑考古隊的同誌為文考證,肯定了吳氏之說,肯定吳說的理由是:壹,秦始皇陵西側二號銅車衡長79厘米,其尺寸約為真車之半,按秦尺長27.65厘米計,輿長5.714尺,接近於《史記·秦本記》所說的“輿六尺"之制,如按23.1厘米為壹尺計,則輿長就超過六尺(6.8尺)了。二、陶俑法冠壹般長0.16至0.8米。按秦尺長27.65厘米計,基本上符合《本紀》》的“法冠六寸"的記載,如以23.1厘米計,則其六寸只合0.14米不到,出入就很大了。三、據《雲夢秦律·工律三》所載,承騎法定高度要求須滿六尺;兵馬俑坑出土的乘騎馬高1.72米.即當秦六尺以上,如按23.1厘米計,馬高將達七尺四寸有余了。這些確切難移的材科理應受到足夠的重視。可見,說秦尺長27厘米以上,也是有實物為據的,吳氏之說未可壹筆抹煞。

秦明文“數以六為紀”, “度以六為名”。 六尺、六寸之尺(長27厘米余),應在始皇稱帝前已存在,並非在秦統壹後才於壹朝壹夕間始有此加長的“始皇新尺”,秦統壹至漢,此等尺仍繼續通行並未隨秦統壹而廢。看來周代有大尺小尺,秦代尺也有大小兩制,此事不足為怪。23.1厘米為秦小尺壹尺之長度,而27厘米余為秦大尺壹尺之長度。有可能長27厘米以上的秦大尺倒是秦地原先行用的尺子。尺子偏大或許也就是“好大求多”的秦文化的壹個具體表現,而長23.1厘米的秦小尺倒是後來自中原傳入者(用於與中原的商品交流)。與大尺是各有分工的。

秦半兩錢“徑壹寸二分"(《史記·索隱》引《古今註》所雲)重十二銖。十二之數都和秦的崇水德,“水數六”有關。據《泉匯著錄》,半兩錢約合市尺壹寸壹分,小者九分。實測,平均可按市尺壹寸,即3.33厘米計祘。秦尺(大尺)如按27厘米余計,則其壹寸二分正合市尺的壹寸,而23.厘米乘壹寸二分,則只長2.77厘米

如果說23.1厘米是秦小尺之長,則秦大尺壹尺應是小尺的壹尺二寸。《呂氏春秋.仲夏適音篇》雲:“斷兩節間之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黃鐘長八寸壹分,與三寸九分,“合而為十二寸,即律呂全數。全數之內斷去三寸九分,余八寸壹分即為黃鐘之長。”(朱載堉在《律呂精義》中語)。已知秦小尺長23.1厘米,乘1.2,其結果27.72厘米。大尺即度律呂全數者。

前面提到黃鐘尺長為黍尺(24.63厘米)的九寸,即22.167厘米,但秦代卻是以小尺的九寸,即20.79厘米為黃鐘之長的。其故何在?原來秦“音上大呂”(《史記·封禪書》)。古黃鐘之長原為黍尺之九寸; 大呂為八又二百四十三分之壹百○四寸,按此比例推祘,大呂之長適為黍尺的8.428寸,等於20.78厘米,這20.78厘米正是大呂之長,短於古黃鐘之長。由秦之黃鐘其名,大呂其實,正可見“音上大呂”之說不謬。以秦代大尺論,大呂之長約為其75%。這種以大尺為度律呂全數者,並用於度乘輿、法冠、兵符之長、乘騎馬之高、法錢之徑等場合。商鞅所定的23壹厘米的尺子只用於日常交易之中,而度乘輿、法冠、兵符、乘騎、錢徑,則用27厘米余的尺子,大尺小尺並行,各有分工。

23.1厘米的1.2倍為27.72厘米,這就是秦大尺壹尺之長。秦以後,北魏前尺長27.8厘米,隋萬寶常律呂水尺長27.396厘米,與秦大尺似有壹定的歷史淵源,吳氏數據27.65厘米,雖欠精確,然也不算離譜。

尺以上的長度單位是丈,丈以上有裏。“三百步為裏”,在六尺為步的條件下,壹裏就是壹百八十丈,唐代起改以五尺為步,但裏為三百六十步,裏長仍為壹百八十丈,迄於清代未變。然而各時期尺度之長不同,同樣名為壹百八十丈的壹裏,其長度就並不壹致。春秋戰國時步裏之尺也按23.1厘米計,合清營造尺(32厘米)的七寸二分余,因此其裏就短於清代之裏,看到這壹時期古書上的裏數心裏就要打壹個七折。顧炎武《日知錄》中說:“《谷梁傳》鞍去國五百裏,今自歷城至臨淄僅三百三十裏。……孟子謂舜卒鳴條,文王生岐周,相去千余裏,今自安邑至岐山亦不過八百裏。《史記》:“張儀說魏王言從鄭至梁二百余裏,今自鄭州至開封僅壹百四十裏。……”(卷32“裏”條)這些話可為春秋戰國時百裏為清七十余裏的例證。

周代以廣壹步長百步為壹畝,壹步包括周大尺的六尺四寸(小尺為八尺),這壹情況適用於行用黑黍尺的地區(周、晉、魯等),因周大尺——黑黍尺長24.63厘米,與之相應的壹畝地的地積為248.38平方米,約合0.3726市畝。這種畝稱為“古田”,時間還是比較早的。但六尺四寸為步並非長久不變,後來壹步改為六尺。《漢書·食貨誌》中說:“古者建步立畝,六尺為步”;《儀禮·鄉射禮》疏中也說:“六尺為步:弓之古制與步相應”。改六尺的原因可能是:壹、步之長減少,同樣大的地塊畝數即增大,由此可增加按畝數征收的租稅,二、去掉四寸零頭,便於計算,六尺為步,對畦種來說,更便於三壟三溝(各寬壹尺)的等分定距;三、六尺為步,長1.478米,更適合壹般身材的人拉弓放矢或與舉足成步的距離。在六尺為步、尺長24.62、步長147.78厘米時,壹畝地積為218.39平方米,約合0.3247市畝。步長縮小,畝積也隨之縮小。這是周畝(古田)畝積的第壹個變化。

在產紅黍的銅尺(尺長23.1厘米)的地區,原先也以六尺四寸為步,即步長147.8厘米,與黑黍尺(24.63厘米)以六尺為步的步長相等,畝積也相等。24.63厘米為尺後來之所以改為六尺為步其又壹原因,很可能是由於在兼並戰爭中,為了使兩類地區的畝積取得壹樣的大小,以統壹所轄的新老各地區的土地計數的口徑,而作為征稅的依據——使租稅低(原24.63厘米為尺,六尺四寸為步)的向租稅高的(23.1厘米,六尺四寸為步)看齊。畝制這壹改變的時間大致在春秋戰國。只是商鞅變法後的秦國和齊地畝制各異,需分別研究。

秦國在商鞅變法時,采用23.1厘米長的中原銅尺,而且按照秦人計數尚六的要求,規定六尺為步,“弓過六尺有誅”,不像銅尺地區壹步尚為六尺四寸。同時規定以二百四十方步為畝。這是壹種特殊的畝制,人稱“秦田”、“商鞅田”。與六國仍以百步為畝相對,商鞅之畝最大(雖然壹步所含尺數短了四寸),這種畝,壹畝的畝積為:(23.1厘米×6)平方×240=461.04平方米,合0.692市畝。是周代以來畝制的又壹個最大的變化。

三晉放大步數的作法,既不統壹,又未堅持。在關東六國中大部分地區還是以百步為畝而未擴大。即使在秦進行統壹戰爭的過程中和在此以後,各國也仍保留百步為畝的計算法,沒有如秦地那樣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只是統壹將六尺四寸為步改成六尺為步,尺長23.1厘米。道理很簡單:百步為畝稅收得多,而秦國二百四十步為畝稅收得少,秦王政有意減輕秦地人民的租稅,而不願減輕各國故地人民負擔,故而在全國範圍內保留著兩種不同的畝制。

在秦地以外推行的尺長23.1厘米,六尺為步、壹畝壹百方步,這樣的畝步長138.6厘米,畝積為192.1平方米,合市畝O.288畝。只及秦地二百四十步為畝的二.四分之壹。相對而言,後者可稱為“大畝”,百步為畝之畝可稱為“小畝”。“小畝”制只適用於戰國時被秦兼並的六國故地之上,不適用於被兼並前各國的田畝(六尺四寸為步),更不適用於西周之時。壹畝合O.288市畝的“小畝制”的出現是“古畝”(周畝)的第三次變化——從每百畝合37.26市畝,到32.77市畝到28.8市畝。

春秋戰國時期,衡制復雜,衡名繁多。大致說來,至少有三套計算單位,即斤兩、爰寽、鎰釿。而斤、爰、鎰是同壹級的量,但兩、寽以下單位都以銖來計算,兩為二十四銖,寽為十二銖,也就是半兩。後兩種主要用於稱量貴金屬。(用朱活《古錢新探》中觀點)不過從重量來說,三套計量到後來實重漸近,只是名稱有別用途各異而已。

斤兩這壹套是最普通的衡制。斤(或作觔)下面的小單位依次是兩、銖;斤以上的大單位是衡(10斤)、秤(15斤)、鈞(30斤)、石(120斤)、鼓(480斤)。古籍如《孔叢子》、《淮南子》都有明確的記載。斤是周制,太公為周立圜法,以立方寸黃金之重為斤重即是其證。春秋戰國時斤兩之制亦行於秦、齊、趙、燕、梁、楚等各國。但六國確定權重的方法不同(有用黃金比重法,有用黃鐘定衡法),故在相當時間裏其壹斤之重也並不盡同。

齊是產金國,依太公之制用黃金比重法定斤重,但齊尺向來較小,其斤重也就較輕。現存的右伯君銅權,為春秋時齊國器物,重198.4克,當為壹斤之權,右伯君是主造人(《圖集》104頁)。與之相應的尺其長應為21.8厘米弱(黃金比重乘尺長的三次方)。按:周尺的較短者系吳大澄所稱的“黃鐘律琯尺”,吳氏考定其九寸合鎮圭尺(璧羨度尺)壹尺,即長為21.8厘米有余,依此計算,其斤重與右伯君權重出入很小,可能右伯君權即來源於此尺和黃金比重法(制作小有差距)。

楚國的尺已如上述較中原的銅尺為短,壽縣出土,長22.5和22.7厘米的尺都是楚尺。以22.7厘米計,立方寸黃金之重即壹斤之重為225.75克。現存江陵出土的春秋中期楚國銅環權的第三枚重3.5克,第四枚重7.1克,成倍比關系,分別按六銖、十二銖(半兩)折算,每斤合224至227.2克(《圖集》104頁)。還有江寧出土的戰國時楚國的銅環權六枚,重量分別為3.8克、5.9克、12.6克、24.7克、115.7克、223.3克,最小的壹枚為六銖,最大的壹枚為壹斤。銅環權之重與楚尺按黃金比重法計算的斤重大致能對得起來。

戰國稍後壹些時候,楚國權重增加,壹斤合250至251克。現存長沙出土的楚國木衡和銅環權(壹、二、三、六、十二銖,壹、二、四兩,半斤***九枚)表明,半斤重125克,折合壹斤為250克(《圖集》)106頁);江陵出土的銅環權半斤權重亦為125克(《圖集》)108頁),安徽壽縣出土的木衡、銅環權半斤權重125.5克(同上);常德出土的銅環權二兩權重31.2克,每斤合249.6克(《圖集》109頁)。差不多壹斤都是250克。這個250克乃是由古黃鐘壹龠所容1 200粒黑黍之重(實測為7.8克),遞進累計而得的結果(半兩重7.8克,乘2,再乘16,即為壹斤之重),可稱為黃鐘定衡法。楚權由220克改為250克,是這個產金國由黃金比重法轉為黃鐘定衡法的標誌,由此同中原各國的斤重靠攏。這是當時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合乎方便商品交換的客觀要求。

北方的燕國壹斤大致也接近於由黃鐘定衡法而來的250克。這裏連黃金也以兩銖計量(不用鎰釿)。河北易縣出土的燕下都戰國墓的金飾八件,各件背面都有記重銘刻,八件平均值折算,每銖合O.647克,每兩合15.52克,每斤合248.4克。這是研究燕國制的重要實物資料。

秦在統壹六國前情況又如何呢?阿房宮遺址曾出土壹個高奴禾石銅權。高奴在今陜西延川縣境,銘文為石(百二十斤)權,秦官手工業所造,***重30 750克,平均每斤合256.3克,大於楚國前期的斤重,而近於楚國後期的衡法。秦小尺23.1厘米,其斤與黃金比重法已完全無關,而同黃鐘定衡法掛鉤,由於權衡難制(尤其是大權),故與標準有些出入。

禾石銅權還在他處發現。中國歷史博物館所藏的司馬禾石銅權,重30 973克,每斤合258.1克。根據銘文字體和內容分析,此權為三晉之器(《圖集》105頁)。250余克也反映了三晉壹斤之重。

按:原先鈞石之石純指重量而言,戰國後期齊已“鬥石參升”並稱,商鞅變法後秦國也以石兼指容量,官吏祿秩以石計。以後石即有兩種含義,使用材料時須加辨別。

爰寽是另壹套重要的衡制,爰、寽屬兩個不同的字,兩級不同的計算單位,過去常把兩者視為壹事,實誤。

寽在西周時就有,斤以下小的重量單位即有以“寽”(半兩)為名的。如金文中的卅寽、五寽、百寽、廿寽、三百寽等。寽最早用於稱銅,最早的鑄幣——無文銅貝即以寽為計算單位。寽的重量有不同的說法:壹是每寽重十壹銖又二十五分之十三銖(《說文》和《周禮.職金》疏引古《尚書》說),變通之為十二銖,即“寽重半兩”(徐灝(《說文解字註箋》中之說)。二是二十兩為三寽,每寽重6.6兩(夏侯陽記)。看來寽有大小二制,或如有人(王獻唐)所認為的,前者是西土之制(周制),後者是東土之制(商制、齊制)。這裏所說的寽則都指小寽——半兩之重。

爰的寫法同寽迥然有別,又據左師壺的銘文“十九爰四寽廿九口”,可知爰確是比寽大壹級的重量單位,與斤同級。在戰國時爰、斤重量正漸趨於接近。如楚國的黃金的稱量貨幣——郢爰、陳爰,每壹整版的重量各批不壹,大約在220幾克至260—270克之間,重者達280克,爰簡直是斤在黃金稱量中的另壹種叫法了.壹大方爰金包括16到20多個小方,壹小方約重15.5克(中國歷史博物館藏)、15.75克(三井家藏,第31號),其他還有十幾克數值不等。如按15克計算,壹小方即重兩寽、24銖;再以16小方為規範形制,則壹大方即重32寽,和壹斤之量的克數差不多。

鎰、釿是近年來為人探明的春秋戰國時的壹種重要的衡制。鎰與斤同壹級,釿則是小的計量單位。平安君鼎銘文:“五益六釿半釿四分釿”(上海博物館藏),可證鎰以下包括了若幹釿。陜西出土的秦“益二朱”金餅重253.7克,即壹鎰重252.8克,與壹斤的重量基本壹致,與爰的重量也大抵相當(鹹陽出土的八件整版陳爰其平均重量為248.375克)。正由於戰國時鎰斤爰重量已相近,所以先秦諸子的書中時而斤,時而鎰,時而又把爰稱為鎰。當然鎰也是用於稱量黃金的特定場合的。

稱量黃金以鎰為單位的,有周、秦、宋、齊、韓、魏、趙、燕、越,其實楚國同時也以鎰來計算黃金,並非僅用斤、爰。《韓非子》記載的“荊(楚)王以鍊金(爰金)百鎰遺晉”以托人疏通渠道歸回滯秦之弟的故事(((說林上》),就是楚國黃金以鎰計的史料根據。更為有力的物證是1954年長沙近郊出土了壹套鈞益銅環權***10枚,重量分別為0.69克、1.3克、1.9克、3.9克、8克、15.5克、30.3克、61.6克、124.4克、251.3克。第九枚環權上刻有“鈞益”二字,鈞同均,益同鎰,鈞益指平準量值,第十枚的251.3克即為壹鎰之重。這壹器物可算是楚國的標準鎰秤。其重量與楚國的壹斤之重以及陳爰的平均重量相近。整版愛金鑄時重量並不精確,形制又不規範,又有零星使用的情況,所以實際收付時需重新切劃稱量,這就有鎰秤的應運而起了。

鎰,壹般都知道包括二十四兩,261.3克以24平均,每兩合10. 47克,但楚國的鎰秤,鎰以下各權與此都不成比例,這是為什麽?原來二鎰二十四兩的鎰兩制行於秦國,楚國行用的是鎰釿制,鎰以下的各權都是同釿有關連的。

壹釿有多重?鎰秤的第六枚權15.5克可視為壹釿之重。吳大澄認為二釿相當於兩寽,壹寽半兩大致為7.8克(250克除以16,再除以2,等於7.8克),二寽為15.625克,與鎰秤環權之重接近,這個15.5克的環權可為壹釿之重的物證。楚國還使用壹種叫做“旆錢當釿”的地方性貨幣(意思是“當壹釿的大錢”,屬布幣,發現於楚國東境),可見以“釿”為銅的單位重量標度在楚國並不陌生,鎰以下用釿也並不突兀。那麽能不能就用以釿為名的貨幣來測算釬的重量?不能。釿,原是周秦所鑄布錢的銅料的計算單位。據錢幣學家實測,春秋中期的空首幣壹枚(壹釿)重30克上下(不帶範塞),楚國的“當釿旆錢"壹枚重31克余至33克余。30至30余克其實並非真正壹釿的銅的重量。我們推斷,壹釿當指每枚布幣中的實際含銅量,包括銅錫鋁壹起在內的布幣的總重量必定重於壹釿之數,而且輕重不壹(如用銅量壹定,含雜減少,總重量雖減輕,含銅成色反有提高)。後來布錢不斷減重,以至減至十壹、二克,此時即使以總重量計,其重已不能代表壹釿之重了。壹釿之重應直接以楚國鎰秤的第六枚環權的重量—15.5克為準。鎰秤的各枚環權實代表了與釿有關的各種計量單位的重量。

環權編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重量(克) 0.69 1.3 1.9 3.9 8 15.5 30.3 61.6 124.4 251.3

計量單位名目1銖 2銖 3銖 6銖 半釿 釿 2釿 4釿 8釿 鎰

(四分釿)

在這裏半釿即壹寽、十二銖,壹釿為二寽、壹兩,二釿為二兩,四釿為四兩,八釿為八兩,壹鎰為十六釿即十六兩。並非十二釿或十釿構成壹鎰。

上海所藏平安君銅鼎(衛器)重1 970克,銘文“五益六釿半釿四分釿”。釋者說是每鎰為347.2克,和楚鎰秤壹鎰之重不同。可能銘文乃指制鼎時所投的銅料重量,非指器物的總重量,仍是250克多(含銅量占百分之72.40)為壹鎰之重。又陜西武功縣1979年出土壹件平安君鼎,器蓋銘文有“十二年受,二益六釿”字樣,器沿有“十二年受,九益”字樣。蓋重787.3克,壹鎰合302克,器身重2 842.5克,壹鎰合315.85克。兩處之鼎,及同壹鼎之器蓋器身,同為壹鎰不應重量相差如此之多,這就使人更確信器重不是鎰重,鎰重乃冶工所“受”的銅料之重。

秦國壹鎰之重(252.8克)與其壹斤之重已極相近。不過斤是用於稱量壹般物品,以十六兩為斤;鎰是用於稱量黃金,以二十四兩為壹鎰。由是,以250克為壹斤的斤秤之兩重15.625克,與楚國壹釿之重略等,而秦國鎰秤壹兩之重為10.53克(255.8克除以24),小於楚鎰秤壹釿之重或斤秤壹兩之重。不妨這樣說:秦國斤秤之兩為大兩,而其鎰秤之兩則為小兩。明乎此就不難解釋北宋沈括所說的今秤壹斤當古秤壹斤的3.7倍是怎樣來的。(《夢溪筆談》載沈括之言:“求秦漢以前度量。……秤,三斤當今十三兩。”比例為3.68:1)原來沈括是以10.53克的小兩(當時應有環權傳世)乘16作為古秤壹斤之重——168.53克,而其所用的今秤則為熙寧時的625克為壹斤者,兩相比較,比例正為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