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成立的批準文件等。申請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3)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註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誌的文件。
(4)有關該地理標誌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證明材料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年鑒、教科書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古籍等材料證明其地理標誌商品的客觀存在及聲譽情況。
(5)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包括:縣誌、農業誌、產品誌、年鑒、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6)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7)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的說明。
(8)地理標誌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誌能力的證明材料,應提交申請人所具有的檢測資質證書或當地政府出具的關於其具備檢測能力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所具有的專業檢測設備清單和專業檢測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