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圖書館,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具有文獻信息資源的收集、整理、存儲、研究、傳播和服務等功能,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公益性文化機構與社會教育設施。
本條例所稱文獻信息資源,是指壹切知識和信息記錄的總和,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文獻和縮微制品、音像制品、數字資源、網絡信息等。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公***圖書館事業的領導,促進公***圖書館服務的普及,對民族、邊遠和貧困地區的公***圖書館事業給予重點扶持。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規定將公***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逐步加大對公***圖書館建設的投入。
公***圖書館經費應當給予保障,專款專用。
財政、審計部門對公***圖書館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圖書館事業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新聞出版、通信管理、教育、科技、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支持公***圖書館事業的發展。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圖書館行業組織發揮行業指導、協調、服務等作用,支持公***圖書館與學校圖書館、科學研究機構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開展交流與合作,實現資源***享與聯合服務。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及個人以捐贈方式支持公***圖書館建設。倡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圖書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
對為公***圖書館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設置與職能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文化發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狀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圖書館服務網絡。第九條 公***圖書館應當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公***圖書館選址應當位於人口相對集中、環境相對安靜、交通便利、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市政配套設施良好的區域。
公***圖書館規模和面積應當依據服務功能、服務人口、文獻信息資源等因素確定,建築設計應當能滿足公***圖書館服務的開放性和現代化方式的需求。第十條 縣級以上公***圖書館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由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公開征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專業人士及社會公眾的意見。第十壹條 公***圖書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的公***圖書館建設標準。
新建或者改擴建公***圖書館應當執行重點設防類設計建設標準。第十二條 公***圖書館應當具有以下基本職能:
(壹)系統保存文獻信息資源,傳承文化;
(二)傳遞信息、傳播知識;
(三)提供公民終身學習環境;
(四)促進科學研究和公眾閱讀。第十三條 省公***圖書館負責全省的文獻信息資源保障、地方文獻收藏、古籍保護、學術研究、業務輔導、圖書館協作協調等業務。
市(州)公***圖書館承擔區域內社會公眾的公***圖書館服務和指導基層公***圖書館業務。
縣(市、區)公***圖書館承擔區域內社會公眾的公***圖書館服務。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公***圖書館設立分館或者服務站點,整合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區)文化室(中心)、公***電子閱覽室、文化信息資源***享工程基層服務點、農家書屋等公***文化資源,形成覆蓋城鄉的基層公***圖書館服務體系。第十五條 縣(市、區)公***圖書館集中管理和整合基層圖書館(室)或者服務站點的文獻信息資源,統壹服務標準,建立通借通還的便捷服務體系,實現文獻信息資源利用和服務的最大化。第十六條 公***圖書館應當設置少年兒童分館或者少年兒童閱覽室(區),有條件的公***圖書館應當設置殘疾人閱覽室(區)或者閱覽專座。
少數民族地區公***圖書館應當設置民族文獻分館或者民族文獻閱覽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