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第82條規定:
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逃避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走私行為:
(壹)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物品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並提交有關許可文件,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和進境境外運輸工具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以及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專用設備,責令拆除或者沒收。
海關總署《關於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查驗放行標準的有關事項》規定:
入境居民旅客攜帶境外取得的自用物品,總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含5000元人民幣);非居民旅客攜帶總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個人自用物品擬在境內停留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壹品種限於個人自用和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類制品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另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