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文、告示是兼有法律和教化雙重功能的官方文書。就其內容和功能而言,大體可分為兩類:壹是以曉喻、教化為宗旨。內容是力陳時弊,申明綱常禮教和治國之道,意在使人知所警覺,趨善避惡。二是重申國家法律和公布地方官府制定的政令、法令,要求臣民壹體遵守。後壹類榜文、告示具備法律的規範性和強制性,其作為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國家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古代法律的形式之壹。
制定和發布榜文、告示在中國有悠久的歷史。我國古代壹直有重視發布政令、法律的傳統。西周的‘懸法象魏’之制,就是朝廷宣示法律和對民眾進行法制教育的壹種方式。春秋末期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晉國大夫趙鞅和荀寅‘鑄刑鼎’,則是諸侯國公布法律的創舉。歷代為把法律和政令貫徹到基層,使百姓知法守法,都很重視法律和政令的公布。自秦漢到唐代,運用榜文、告示公布政令、法令成為官府經常采用的方式。史籍中有關這類的記載甚多。查閱兩漢、唐宋詔令、及會典類文獻就可看到,‘格文榜示’、‘版榜寫錄此條‘之類的用語頻頻出現,壹些榜文、告示後也有‘布告中外,令使知悉’的要求。宋元時期,地方官府和長官運用榜文、告示公布政令、法令的做法已很盛行,本書收錄的朱熹榜文、真德秀榜文諭示、黃震榜文、王惲告示等就是這類文書。明清時期,不僅君主和朝廷六部發布榜文,各級地方長官和巡按各地的朝廷命官也把發布告示做為治理地方的重要措置。在地方誌、歷史檔案、明人和清人文集中,特別是在壹些主持過省、府、州、縣政務的官員的文集中,就保存了大量的告示和告示匯集類文獻。
因時代久遠,明代以前發布的榜文、告示大多失傳,完整存世的這類文獻已不多見。現知的明清兩代的榜文、告示,明中葉至清末各級地方政府頒布的告示數量相當可觀,而君主和朝廷六部發布的榜文,除明太祖朱元璋頒布的《教民榜文》、《南京刑部誌》所載明太祖、明成祖在洪武永樂年間頒布的榜文以及《軍政備例》所輯榜例外,則比較零散且存於各種史籍、檔案中。鑒於由君主發布的兩部代表性榜文已分別收入《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出版,也鑒於歷代發布的勸諭、教化類榜文,內容大多雷同,本書主要收入宋、元、明、清四代有關地方長官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榜文、告示。
各級地方政府和長官用以公布法令、法規的榜文、告示,不是官員隨意可以發布的,它的制定和公布有壹定的審核、批準程序。其程序以制定權限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壹種是下級針對某種事項擬定榜文、告示文本,經呈報上級批準後,以下級長官名義發布。另壹種是由上級針對某種事項制作榜文、告示文本發給下級,以上級長官名義發布,或授權以下級長官名義發布。還有壹些屬於勸農、觀風、喪葬、育嬰、禁賭、防盜、風俗等方面的榜文、告示,均因有規可循,各級地方政府可依照朝廷授權或上級的有關政令、法令的精神制定發布。榜文、告示通常是張貼或懸掛在道路四通八達或人口密集之處,以便及時讓更多的百姓知曉。另外,有壹些告示是專門針對諸如吏胥、兵丁和書生等特定羣體發布的,這類告示通常是在被告知的對象所在地公告或張貼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榜文、告示,以規範民間事務管理、地方行政事務管理等方面的法令、法規為主,其內容涉及到吏治、安民、錢糧、學政、約束兵丁、鹽禁、救荒、庶務、關防、獄政、詞訟、鄉約、保甲、風俗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榜文、告示所及事項,既有諸如防火、防盜、息訟、禁賭、禁殺牛、禁胥吏勒索等普遍性問題,也有因地域、人文環境、習俗各異和天災、戰亂出現的特殊性問題,如遇兇年賑濟災民,在社會動蕩時期強化團練,禁止某地的陋習,在某壹特定地域興修水利和其他工程,或推廣適合於本地生長的農作物及種植方法等。這些榜文、告示生動具體地記錄了地方政府實施法律、法規和鄉裏治理的情況,也記載了當時的法律環境和各種社會問題。
與其他官文書、法律、法規比較,榜文、告示具有以下特色:其壹,文字比較簡潔,帶有書寫告示人員的語言風格。榜文、告示大多篇幅較小,圍繞陳述事項條分縷析,申明法之所禁。出於不同官員之手的榜文、告示,文風各異,講究修辭者有之,樸實無華者有之,用口語寫成者有之,但語言壹般都較為精煉、通俗,易於為基層民眾所理解。其二,內容針對性強。它通告的事項通常單壹、具體。這些事項是當地亟待解決的突出社會問題,或者是國家法律未曾涉及的具體問題。告示通篇圍繞要解決的問題闡明是非、利害,並有相應的處置措施。其三,規範性較差,適用效力較短。榜文、告示壹般是應急而發,通常是在短時期內發揮作用,壹旦問題得以解決或官員離任,其效力往往不能持久。
在中國古代的地方法制建設中,榜文、告示有其他法律、法令和官方文書不可替代的作用。歷代制定的法律種類甚多,條目冗雜,平民知之甚少。榜文、告示寓申明法令與道德教化於壹體,內容是百姓關心的民間事務。官府以榜文、告示的形式公布和宣傳法律,針對具體事宜具體指導,它在實施法律方面具有直接、快捷的特點。在古代地方官府官吏有限、信息傳播不便的條件下,榜文、告示不僅是公布法律法令和進行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徑,而且是加強官民溝通、提高辦事效率的有效方式。
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律、例、令等各種法律形式並存,朝廷立法與地方立法並存。地方立法作為朝廷立法的補充,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地方長官名義發布的法令、法規,大多是運用榜文、告示的形式公布於眾的。朝廷制定的壹些有關治理地方的單行法律及實施法律的措施,也常是運用榜文、告示的形式向民眾進行宣教的。因此,要全面、正確地認識和闡述中國古代法制,必須註重對榜文、告示的研究。
由於歷史上發布的榜文、告示散存於各類古籍之中,利用起來十分困難,學界長期以來尚未對其進行探討。為推動這壹領域的研究,楊壹凡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起,陸續進行了榜文、告示的搜集工作,經多年努力,復制了壹批這方面的珍貴資料。但因許多古籍未來及查閱,選編工作遲遲未能進行。二○○五年春,在內蒙古大學法學系任教的王旭到北京研修。兩人通力合作,歷時壹年有余,又查閱了數千部古籍,大體弄清了古代榜文、告示的現狀,並在此基礎上完成了本書的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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