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修復 - 《五服制罪》資料

《五服制罪》資料

 1.《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誌,區分親屬的範圍和等級的制度。按服制依親屬遠近關系分為五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服制不但確定繼承與贍養等權利義務關系,同時也是親屬相犯時確定刑罰輕重的依據。依五服制罪成為封建法制制度的重要內容,影響廣泛,直到明清。

在刑法適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處罰越輕;以卑犯尊,處罰越重。凡服制越遠,以尊犯卑,處罰變重;以卑犯尊,處罰變輕。

記憶口決血緣近,尊犯卑,處罰輕;卑犯尊,處罰重。

2.西晉定律第壹次把“五服”制度納入法典之中,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輕重的標準,這就是“準五服以制罪”原則,它不僅適用於親屬間相互侵犯、傷害的情形,也用於確定贍養、繼承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五服制罪”的原則實質上是“同罪異罰”的原則在家族範圍內體現,它在刑法方面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相犯,以卑犯尊者,處罰重於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重;若以尊犯卑,則處罰輕於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輕。親屬相奸,處罰重於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重;親屬相盜,處罰輕於常人,關系越親,處罰越輕。在民事方面,如財產轉讓時有犯,則關系越親,處罰越輕。

“五服”制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壹起,是自漢代開“禮律融合”之先河以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壹次重大發展,它不僅體現了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中國封建法律倫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現。自西晉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壹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在實踐中不斷的充實與完善。

《晉書·刑法誌》認為,《晉律》之壹大立法特色就是“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

《唐律》中對親屬相犯的處罰規定雖然極為繁瑣,但卻充分體現了古代“服制定罪”的特點。如卑幼毆擊尊親屬而未折傷時,毆緦麻尊親屬徒壹年,毆小功及大功尊親屬各再加半年,毆齊衰尊親屬徒三年,毆斬衰尊親屬則斬。反過來,若是尊長毆擊卑幼而未折傷,則均為無罪;折傷時,毆傷緦麻卑幼減常人罪壹等,毆傷小功卑幼減常人二等,毆傷大功卑幼減三等,如果是毆傷了齊衰及斬衰卑幼則不論罪。於此,人倫關系之親疏遠近,人們在人倫關系中所占據的位置,就成了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和理據。此後,中國歷代刑律和司法都貫徹了這壹原則。

3.服制

服制,是指死者的親屬按照與其血緣關系的親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喪服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規定親屬範圍指示親等即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制度。

(1).古代按身份等級規定的器服制度。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服制》:“天子服有文章,夫人不得以燕饗,公以廟;將軍大夫不得以燕饗,以廟,將軍大夫以朝官吏;以命士止於帶緣。散民不敢服雜采,百工商賈不敢服狐貉,刑餘戮民不敢服絲玄乘馬,謂之服制。”

《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以禮為服制,以興太平。”

《漢書元後傳》:“且若自以金匱符命為新皇帝,變更正朔服制,亦當自更作璽傳之萬世。”

(2).喪服制度。分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按親疏服之。

《隸續漢都鄉孝子嚴舉碑》:“為父行喪,服制逾禮。”

晉 陶潛 《祭種氏文》:“五月甲辰, 程氏 妹服制再周。”

《宋書張永傳》:“ 永 痛悼所失之子,有兼常哀,服制雖除,猶立靈座,飲食衣服,待之如生。”

(3).指服喪。

明 高明 《琵琶記壹門旌獎》:“今大人服制已滿。況天朝恩典,禮當從吉。”

清 潘榮陛 《帝京歲時紀勝禁忌》:“服制之家不登賀,不立門簿。”

(4).服裝樣式。

太平天 吳容寬 《貶妖穴為罪隸論》:“韃子混亂中國,占中國之土地,害中國之人民,改中國之服制,變中國之形容。”

洪炳文 《後南柯訪舊》:“咱們均系內官裝束,倘至人間遊歷,言語服制多不相同。”

又稱喪服制度。中國古代通過喪服等級表明親屬範圍和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壹種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以禮為服制。”《漢書元後傳》:“變更正朔、服制,亦當自更作璽。”

服制始見於禮,後入於律,成為中國封建法律的重要內容。賦於服制以強大的法律效力,是維護宗法統治的中國古代法的壹大特點。服制五等,重輕有差,親者、近者其服重,疏者遠者其服輕;其功能相當於羅馬法和寺院法中的親等。

明、清律中的服制為以下五等。

(1)第壹等:斬衰。服喪三年,喪服用最粗的麻布制作,不緝下邊。例如:子及在室女(即未出嫁之女)為父母,嫡孫之父卒為祖父母承重,媳為舅姑(即公婆),妻為夫,妾為君(即納其為妾之男子),皆有斬衰三年之服。

(2)第二等:齊衰。服喪的期限有壹年、五月、三月之別,喪服用稍粗的麻布制作,緝下邊。齊衰壹年之喪分為杖期和不杖期,前者指執杖(俗稱之哭喪棒)服喪壹年,後者指不執杖服喪壹年。齊衰五月和三月,多用於世代較遠之尊親屬,喪服雖然隆重,服喪期限則較短。例如:夫為妻(夫之父母不在),子為出母、嫁母、嫡子、眾子為嫡母,曾有齊衰杖期之服。夫為妻(夫之父母在),出嫁女為父母,孫為祖父母(承重孫除外),侄為伯叔父母、在室姑,己身為兄弟、在室妹妹、侄、皆有齊衰不杖期之服。曾孫、曾孫女為高祖父母,有齊衰三月之服。

(3)第三等:大功。服喪九月,喪服用粗熟布制作。例如:妻為夫之祖父母,己身為堂兄弟、在室堂妹妹、侄婦、已嫁之侄女等,皆有大功九月之服。

(4)第四等:小功。服喪五月,喪服用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侄孫為伯叔祖父母,堂侄為堂伯叔父母,己身為兄弟之妻,妻為夫之兄弟等,皆有小功五月之服。

(5)第五等:緦麻。服喪三月,喪服用細熟布制作。例如:堂侄孫為堂伯叔父母,夫為妻之父母等,皆有緦麻三月之服。

五服以外,同五世祖的皆為袒免親,同六世或六世以上祖的皆為無服親。《禮記大傳》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東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彼此無服的親屬,雖然在習俗上也以遠親相待,但壹般說來已不屬於禮和法的調整範圍。明代以前,在某些具體問題上有不同的規定。例如:依古禮,父在為母服齊衰杖期,父卒,為母服齊衰三年;唐代曾改為,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又如:媳為舅姑原服不杖期;唐時曾改為,媳為舅姑服斬衰三年,為姑服齊衰三年。但後世已無齊衰三年之制。在宗法倫理觀念的支配下,喪服制度重男輕女,重本宗輕外親,對尊卑、長幼、嫡庶、在室女和出嫁女等不是壹律看待的。由於有各種加服和減服的情形,以致有些同等遠近的親屬並不處於同壹個喪服等級。用服制來表示親等是不科學、不準確的。它是封建統治階級用以調整民事法律關系並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壹個標準。

按服制的規定,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分為斬衰(音崔,服三年)、齊衰(服壹年)、大功(服九個月)、小功(服五個月)、緦麻(服三個月),五個等差,故稱“五服”。

中國封建社會是由父系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在此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為有服親屬,死為服喪。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

服制按服喪期限及喪服粗細的不同,分為五種,即所謂五服:

①斬衰三年。用極粗生麻布為喪服,不縫衣旁及下邊。

②齊衰。用次等粗生麻布,縫衣旁及下邊。按服喪期限長短,齊衰又分齊衰三年、齊衰杖期(壹年)、齊衰不杖期(不執杖,壹年)、齊衰五月和齊衰三月五等。

③大功九月。用粗熟布為喪服。

④小功五月。用稍粗熟布為喪服。

⑤緦麻三月。用稍細熟布為喪服。緦麻是最輕的服,表示邊緣親屬。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親屬為袒免親,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從項中向前交於額上,又後繞於髻。同六世祖的親屬便是無服親了。《儀禮喪服》章所載親屬間各種服制被後世奉為權威性的準則,歷代遵行 ,但也有所變通。

古禮為父斬衰三年,父在,為母齊衰杖期 ,父卒,為母齊衰三年。唐高宗上元元年(674 ),武後請父在為母終三年服,雖下詔依行,當時並未實行。武後即帝位後,垂拱年間始著為定格。玄宗開元七年(719 )經群臣集議,恢復舊制。二十年改修五禮,又依上元敕為母齊衰三年。宋、元沿用。明太祖以父母之恩相同,而低昂如此,甚為不情,洪武七年(1374)立為定制,子為父母皆斬衰三年。清制同。媳為舅姑、妻為夫,也皆斬衰三年。

明以後無齊衰三年服。夫為妻(父母在不杖),子為出母、嫁母,齊衰杖期。古禮為庶母緦麻三月,明洪武七年改定嫡子、眾子為庶母齊衰杖期,庶子為生母斬衰三年。清制同。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齊衰不杖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五月。為高祖父母等齊衰三月。

大功九月 為堂兄弟、在室的堂姊妹、侄婦等。

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從兄弟、堂侄、侄孫、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按古禮兄弟之妻及夫之兄弟無服。唐魏徵請為兄弟妻及夫之兄弟服小功五月。宋以後沿用。

緦麻三月 為曾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再從侄、在室的曾祖姑、堂姐姑及族姑等。

女子在室與男子同服,出嫁則為本宗降服,除祖父母及曾祖父母不降外,為其他親屬皆降服壹等。本宗為出嫁之女亦降服壹等。母系的親屬為外親,僅推及壹世,即上推至外祖父母,旁推至母之兄弟(舅父),母之姊妹(姨母),下推至母舅之子(舅表兄弟)及兩姨之子(姨表兄弟),過此即無服,且服制極輕。妻親之中有服者僅限於嶽父母及婿 ,皆服緦麻。妻的其他親屬均無服。

服制原屬於禮的範圍,詳載於《儀禮》及後代的官私禮書和會典等中,但在中國古代習慣法和成文法上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服制是調整親屬間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 。無子立嗣習慣上是擇立同宗有服近親。清條例對於應繼次序有明確的規定。民間習慣和歷代法律都承認直系尊親屬對子女的主婚權。明令及清條例明文規定:“嫁娶皆由祖父母 、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由於直系尊親屬為當然主婚人,子女不得違抗他們的意誌,而其余親屬則無絕對支配權。唐、宋、明、清律還禁娶同宗親屬的妻子,違者離異,並按服制定罪,關系愈親則處分愈重,娶大功以上親屬的妻子便以奸論。

關於親屬間的侵犯、傷害行為,處分不同常人,不適用壹般條文,而是根據親疏和尊卑長幼之序,制定了壹系列特殊規定。尊長殺傷卑幼,關系愈親則定罪愈輕,反之,卑幼殺傷尊長,關系愈親則處分愈重。奸非罪不論尊卑長幼,關系愈親則處分愈重。親屬間的盜竊罪亦不同凡人,減等治罪,關系愈親則罪刑愈輕,關系愈疏則罪刑愈重。治罪輕重既以親疏尊卑長幼為準,服制就成為裁定罪刑的標準之壹。早在晉代即按服制定罪。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皆沿用此原則,按祖父母、父母、子孫、期親、大功親 、小功親、緦麻親種種不同身份,區別罪刑,詳細規定於條文中。《元典章》有喪服圖六。明、清兩代將喪服圖列入法典卷首,凡八圖:喪服總圖、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圖、妻為夫族服圖、妾為家長族服圖、出嫁女為本宗降服圖、外親服圖 、妻親服圖及三父八母服圖。圖後又有《服制》壹卷,按五服分門別類,將持服的親屬壹壹列舉,反映出法律極端重視服制。止外祖父母服止小功,但因服輕義重,在刑法上與本宗期親尊長(伯叔父母、姑)同論。唐、宋、明、清律:外孫詈罵、毆殺、謀殺外祖父母,按侄犯伯叔父母、姑治罪,外祖父母毆殺外孫,則與伯叔父母、姑毆殺侄同罪。因外祖父母服止小功,所以上述有關期親尊長各條條文內,都將“外祖父母”字樣明確列出。

服制在中國古代法律上的重要性不僅說明古代法律極端重視家族,重視倫常,也可看出禮、法二者關系密切 ,即以法律制裁來維持禮教 。明太祖制定明律時就說 :“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

服制是我國古籍《管子》裏記載的壹篇文章,見於《管子》第四篇。講述按爵位等社會地位制定的衣服制度。

《管子》是壹部記錄中國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前476)齊國政治家思想家管仲及管仲學派的言行事跡的書籍。大約成書於戰國(前475~前221)時代至秦漢時期。劉向編定《管子》時***86篇今本實存76篇其餘10篇僅存目錄。

管仲(公元前723年-約公元前645年) 漢族,名夷吾,字仲,又稱敬仲,春秋時期齊國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潁上(今安徽潁上)人。管仲少時喪父,老母在堂,生活貧苦,不得不過早地挑起家庭重擔,為維持生計,與鮑叔牙合夥經商後從軍,到齊國,幾經曲折,經鮑叔牙力薦,為齊國上卿(即丞相),被稱為“春秋第壹相”,輔佐齊桓公成為春秋時期的第壹霸主,所以又說“管夷吾舉於士”。管仲的言論見於《國語 齊語》,另有《管子》壹書傳世。

服制

度爵而制服,量祿而用財。飲食有量,衣服有制,宮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數,舟車陳器有禁,修生則有軒冕、服位、谷祿、田宅之分,死則有棺槨、絞衾、壙壟之度。雖有賢身貴體,毋其爵,不敢服其服;雖有富家多資,毋其祿,不敢用其財。天子服文有章,而夫人不敢以燕以饗廟,將軍大夫不敢以朝,官吏以命,士止於帶緣,散民不敢服雜采,百工商賈不得服長鬈貂,刑余戮民不敢服,不敢畜連乘車。

譯文

按照爵位制定享用等級,根據俸祿規定花費標準。飲食有壹定標準,衣服有壹定制度,房屋有壹定限度,六畜和奴仆有壹定數目,車船和陳設也都有壹定的限制。活著的時候,在乘車、戴帽、職位、俸祿、田宅等方面,有所分別;死了的時候,在棺木、衣被、墳墓等方面,也有所規定。雖然是身份高貴,沒有那樣的爵位也不敢穿那樣的衣服;雖然是家富錢多,沒有那樣的俸祿也不敢作那樣的花費。天子衣服的花紋樣式有明文規定,夫人不能穿常服祭祀宗廟,將軍大夫穿朝服,壹般官吏穿命服,“士”只在衣帶邊緣上有所標誌。平民不敢穿雜有文彩的衣服,工匠、商人不得穿羔皮和貂皮的衣服。受過刑和正在服刑的人不能穿絲料的衣服,也不敢備車和坐車。

4.影響

積極

a賦予了維系宗法倫理關系的社會功能而被推而廣之,並壹直通行、發展到我國封建社會的末期。

b它壹方面體現了法律維護尊卑等級秩序的功能和法律儒家化的色彩,另壹方面也反映了中國古代社會敬老愛老、重視親情的普遍社會心理,對於家庭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c維系人倫秩序的法律也有以綱常倫理扭曲人性的時候,也會成為壓抑人性,固化尊卑秩序的桎梏。

5.例子

a清乾隆年間,王重義無嗣,妾王趙氏只生有壹女,遂以胞侄王必儉兼祧。王必儉摔傷王趙氏身死。案件發生後,關於王必儉與其胞叔之妾究竟屬何服制關系成為確定案件性質的關鍵問題。然而,清律所附的服制圖中並未規定兼祧子與兼祧父妾之間的服制關系,刑律內亦無兼祧子毆殺父妾作何治罪明文。刑部官員在審理案件時頗費躊躇:如果以子毆殺生有子女之庶母的法律規定,便當擬斬;而按毆殺期親尊長之妾的法律規定擬斷,則以凡論擬絞。相同的行為因為服制的不同而導致定罪或量刑上均相去甚遠。刑部無法決定,於是就將案件移交禮部,禮部官員斟酌再三,才確定其服制為小功,並報請皇帝批準。在服制確定後,案件進入實體性的審判階段。刑部以服制既與庶祖母相等,所犯罪名自應比照毆死庶祖母例科斷,王必儉被擬處絞監候,秋後處決。此案充分體現了服制在案件定性上的重要性——如果搞不清楚服制關系,涉倫常的案件就難以定性。司法官員之所以如此慎重對待此案當事人的服制關系,就是因為服制事關倫理綱常,更尤關訴訟宗旨,並影響案件性質的確定和量刑,因此不能不先厘清當事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再進入審理程序。

b。《論語》中曾記載壹段孔子與其弟子關於“三年之喪”的對話,孔子說:“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從孔子的回答中可以發現,孔子將“三年之喪”的周禮,直接歸結為親子之愛的生活情理。正是由於孔子將社會規範的正當基礎直接訴諸於生活情理而非神意,使中國傳統法律的合理性直接建立在這種心理情感基礎之上,因而國法與天理、人情才有了溝通的基礎。

c清代名吏汪輝祖對中國古代的法律運作有壹段十分精妙的結論:“讀律尚己,其運用之妙,尤在善體人情。”這其中的人情,就是儒家所倡導的“父慈子孝”“夫義妻順”“兄友弟恭”的人倫情感。由此,可以發現中國傳統法中關於人倫秩序的保護,實質在於發揚其中基於人倫綱常的自然情感。

啟示

它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具有重大意義。能夠維護家庭倫理道德,重視親情,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根據現代社會狀況,準五服以制罪的適用範圍應該局限於近親屬及***同生活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