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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什麽是均田制?

中文名:均田制英文名:中國古代以持家人口為基礎的分田制定義:北魏至中唐時期中國實行的以口授田制。始於北魏,北齊、北周、隋、唐初均采用。中唐以後,土地兼並加劇,均田制崩潰。“數口田”是指政府根據每人擁有土地的多少,分給每人幾十畝桑園和開荒田。桑田可以繼承,空曠的田地年老或死亡後要收回。

均田制,即古代帝王將無主土地按人頭分配給小農耕種,耕種壹定年限後土地收歸國有,歸他們所有。地主階級的土地不屬於均田制的範圍。北魏至中唐時期中國古代封建政府實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晉末年,中國北方經過長期戰亂,戶籍遷移,土地貧瘠,國家稅收受到嚴重影響。北魏孝文帝為保證國家稅收來源,於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頒布均田制,並開始實施。

主要條款

(1)15歲以上男性,40畝露地播種谷子,女性20畝。奴婢也授予土地。1耕牛,只允許4頭。根據旋轉情況,需要加倍或加倍字段的剩余部分。不允許買賣土地,老了或者死了可以還田。授予奴婢和牛的土地將隨著奴婢和牛的存在與否而歸還。(2)男方獎勵20畝桑園。桑不需要歸還國家,但可以傳給後代,並可以出售其剩余或購買不足20畝的部分。產麻區男人分10畝麻田,女人50畝,老了死了還田。

發展

被養殖後,不允許人們隨意遷徙。貴族和官僚可以通過奴婢和牛獲得額外的土地。地方官根據官職等級,授予不同數額的職位,其中刺史15公頃,太守10公頃,治和別駕8公頃,縣令、縣令6公頃,不得買賣。當他們離開時,他們被移交給他們的繼任者。北齊、北周、隋和唐都都實行均田制,但具體措施有所變化。北齊男子18歲開始教田。唐代女子不批田,男子批永久田20畝,庫班登80畝,狹鄉減半。永業田和庫班登不允許買賣,但是遷徙的、身體不行的可以紮營埋葬,永業田可以賣,從窄鄉遷移到寬鄉的可以出賣庫班登。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使農民擺脫了權勢家族的控制,成為國家的家和人,保證了國家的稅收。中唐以後,人口增加,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均田制實施的基礎——土地國有遭到破壞。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實行兩稅法,廢除均田制。

歷史變遷

從北魏到孝文帝

唐初的壹種土地制度。從北魏九年(485)政府頒布均田令,開始實施,到東魏唐建忠元年、西魏、北齊、北周、隋朝(780)廢止,距今約300年。均田制的內容北魏頒布的均田令是由以前的口授土地制度演變而來的,是北方人口大量遷移死亡、土地貧瘠、勞地分離、所有制和占有混亂的特殊形勢下的產物。其主要內容如下:15歲以上男性丈夫40畝,桑園20畝,女性20畝。用於休耕的開闊地是“雙田”。死亡或70歲以上者,還官。桑園是世界級的田地,不需要歸還給政府,但是規定的桑樹、榆樹、棗樹要在三年內種植。不適宜種植桑樹的地方,丈夫給馬田10畝(相當於桑園),女方給馬田5畝。家裏原來的桑園,所有權是壹樣的,但是要用來抵消田地的份額。已經達到應得數額的,不允許再受苦了;超過到期金額的部分可以出售;如果量不夠,可以買夠。貴族官僚地主可以通過奴婢和牛接收土地,另外獲得土地。侍女得到的土地和好人壹樣多。每頭牛露地30畝,每戶限養4頭。如果只有老年人和殘疾人,戶主將給予他們丈夫應得金額的壹半。田敏也接受,每年的第壹個月。在土地短缺的情況下,當壹個年滿15歲的成年人應該接收農田而沒有農田接收時,他的桑園就作為替代品;如果不夠,就從接受者家中已經收到的數量中平均減少幾畝給新的接受者。有足夠空間的地方,不允許居民無故遷移;土地不足的地方,可以移至空荒地,但不允許從重稅移至輕稅。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盡量借用國有荒地耕種。園宅田,好人每三口給壹畝,奴婢五口給壹畝。由於犯罪而遷移的土地或其家庭無人保住工作的土地將歸國家所有,目的是平均分配和接收土地,但將首先分配給其近親。當地守備司令按官職高低,被授予田職,有刺史15頃,太守10頃,管治8頃,縣令6頃,縣令6頃,卸任時移交給繼任者。

均田制與地役制密切相關。

均田制的記錄

土地令公布後,北魏制定了新的地租調制。田軍的農民,除了丁男負擔的駐軍和雜工外,還有壹夫壹女要給帛或壹匹馬(四尺)和小米石。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農耕織布的奴婢八人,黃牛二十頭,其租金分別相當於壹夫壹妻制婦女的人數。上述內容在各個朝代都有所變化。北周主要廢除“雙田”之名,改為壹夫壹女140畝,單丁100畝。收田年齡改為十八歲,六十五歲退休。勞役負擔改為壹夫壹妻,絹馬壹匹,棉花八兩(或布壹馬,麻十斤),租迎粟五擔,單丁減半。丁男,18歲到59歲,壹年服役30天。北齊鶴慶三年(564年)重新頒布均田令,規定鄴城三十裏以內的土地全部作為公地,按等額差額分給剛遷到洛陽的鮮卑貴族官僚林玉、胡本(即原來從北京遷到洛陽的所謂“拆遷戶”);三十裏和壹百裏以內的土地,按等差分給漢官和士兵。百裏之外和各州為壹般地區,收田數量和退耕年限與北周大致相同。奴婢領取人數根據官方產品限定在300到60人。勞役負擔,壹夫壹妻制的基調和北周壹樣,租金是耕兩石,租五鬥。侍女是半個好公民。隋二年(582年),丁南、鐘南受田量與北齊相當。補充內容中突出的壹點是,軍官的永久田地是適合等級的,從國王到總督,最多授予100公頃,最少授予40英畝。此外,國內外官員根據等級授予職田(職田),最高五公頃,最低壹公頃。政府內部和外部的辦公室也給了公眾壹個公共使用的領域。勞役負擔是有夫有婦為床,租小米三石,調絲壹馬(第二年減為二尺),做棉花三兩。單丁、奴婢、山歌、客女按半床計酬。丁男每年服役30天(第二年減為20天)。楊迪·楊光皇帝即位,免除了婦女和奴婢的租調,很可能同時廢除了她們的受田制度。

北魏實行均田制的好處和作用

首先,在壹定程度上,失地農民獲得了無主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了。同時開墾了大片荒地,糧食產量不斷增加,積極促進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的土地所有制,沒有觸及封建地主的利益。壹方面有利於國家征收賦稅徭役,另壹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第三,均田制的實行極大地促進了北方各族落後的遊牧生活向封建農民的轉變,促進了這壹時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現;此外,均田制對後世的農地制度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北齊、北周、隋、唐朝都采用了三百多年。這壹制度的選擇和實施,為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北朝均田制的作用

公元439年,拓跋燾皇帝統壹了黃河流域,結束了十六國以來北方130年的分裂,開始了北朝的歷史。但北方歷經數百年戰亂,太和改革之前,經濟蕭條,社會問題眾多。“饑疫與死有關,兵在外累,民在家怨。”[7]“饑年,饑年”,“內外困窘”[8],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孝文帝開始納入均田制。太和九年十月,孝文帝頒布均田制詔書,確立了此後持續300年的均田制。我以北朝為例,看看均田制在當時的作用。

緩解了東漢以來土地兼並加劇的局面。

自北魏統壹黃河流域以來,豪族和漢族地主的土地兼並十分嚴重。“當時,鮮卑貴族和漢族豪族特權的發展成為改善國家治理和穩定統治秩序的突出問題。”[9]鮮卑貴族後記臨死前對弟弟和丕說:“北方不毛之地,可居水之南,故可耕良田,產業廣泛”[10]世祖拓跋燾的拓跋弘太子,也“立私田,養雞養狗”[11]。王安石的《尚書》也說:“民饑而散,右而占之”[13];至於北魏的漢族地主,合並的趨勢也有增無減。如趙君李陵之孫李賢福,“以俠士聞名,聚殷周西山千裏,開李玉川,居五六十裏,為宗主”。漢族地主和鮮卑貴族的合並,不僅使大量農民失去土地成為逃亡的流民戶,而且使編戶和百姓成為地主豪族的靠山,從而使北魏政府失去了大量的勞動力和納稅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政治問題。[14]最早討論均田制的王安石在他的書中提到,均田制的目的是讓“壹個好家庭不僅是美好的;卑微的丈夫也能分壹畝”明確了實行均田制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土地兼並的問題。作為國有制的土地,用於均田制的土地掌握在國家手中,國家按照收地制處理收地人。多年後,土地按土地歸還條例歸還國家,給強人侵吞帶來不便;同時,對土地的出售也有明確的限制。”盈利的要賣盈利,不足的要少買,不賣股份,不買夠”,壹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兼並的趨勢。土地兼並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南北朝條件下的惡性結果。雖然,在封建社會的發展中,某種兼並有利於突破完全封閉的小農經濟,促進社會物質和人員的交流,從而發展生產力(如唐朝),但在南北朝分裂動蕩的時代,這種自東漢以來迅速發展了200多年的土地兼並, 更揭示了它已經讓廣大人民群眾無立足之地,為民遮人口、弱國是有效的、必要的。 均田制作為壹種抵制和削弱土地兼並的制度,此時發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當然,實行均田制後,也出現了壹些土地兼並的情況,如太監的“山澤饒,在此受保”[15],項周遇刺使李時哲“驅逐精民遷徙佛寺,強買其地,使民遭殃”[16]。而且均田制中的耕牛分田、奴婢分田的規定,也保留了權貴特權者在土地數量上的優勢。但與實行均田制之前的南北朝時期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土地兼並相比,這種作用依然明顯,不容忽視。

加強了政府對人民的控制

西晉滅亡後,留在北方的漢族依靠強大的地方勢力修築塢墻自保。在戰爭中無法生存的人,比如當時很多無地流動人口,“人多無地,三住兩處”[17],往往投靠他們;同時,這些地方宗族利用北方政權賦予他們的權利,逃避本族的賦稅,加重了壹般編戶和沒有族長的百姓的賦稅負擔,迫使許多編戶和百姓在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投靠權貴家族,成為他們的隱帳,這也大大減少了編戶和百姓,進壹步降低了稅徭役的基礎[18]。由於上述情況,十六國太和改革和北魏以前,北方的僻戶現象相當嚴重。南朝宋《尚書·漢淖》在隨筆中說:“百姓暴露於秦晉之弊,或皆結了婚,或皆結了婚,或生於千戶。”而且這種隱戶現象在當時影響極壞:“(隱戶)依仗市井社會,不怕被熏被燒,避官不務,獨斷專行。而且,北魏雖然對這些數千人* * *民族的大戶征收重稅:“戶戶轉運帛兩,帛二斤,帛壹斤,粟二十石”[20],但仍難以彌補隱戶造成的稅收損失,使家庭貧富懸殊;不言而喻,無法直接控制人口,對鞏固政權、增強軍事實力是不利的。而且,在亂世,壹個政權是否有強大的內部控制來穩定國內局勢,發展自己的經濟和軍事實力,對於其在動亂中的存在,以及進壹步強大以完成“平天下”的重任,都是非常重要的。這時,均田制及其相應的三長制起到了大土地所有制所不能起到的“加強控制”的作用。如前所述,北魏初期失地的流動人口很多,收容戶也很多。政府有效控制他們並將他們納入納稅人行列的最佳方式是將他們束縛在土地上。正如列寧所說,“農奴制經濟的剝削手段是給他們土地,把工人束縛在土地上。“根據舒威?據《食貨誌》記載:“男性15人以上,露田40畝,女性20畝...”“在其民意測驗中,壹男壹女都有壹匹絹馬,而蘇爾士...“很明顯,均田制是以受田人數為基礎,同時把人綁在土地上,用土地來控制人;與此同時,與之相對應的是,太和十年,也就是田軍聖旨頒布的第二年,孝文帝頒布詔書,實行三長制:“古五家立壹鄰,五鄰立壹裏,五裏立壹方長;占村民的便宜,強起來。鄰居結婚,鄰居結婚,領導結婚,黨的領導結婚。復防後,於若敏。....."[21]為了搜索戶口,加強戶籍登記。北魏文明的皇太後曾在是否實行三長制的爭論中說:“三長制則有常課、常分,蔭者可出,幸者可止。為什麽不呢?“而三元制的結果也確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舒威?《地誌》記載:“(鄭光之前,戶口數)只比福晉健康壹倍。”[22]太康全盛時期有245.98萬戶,“只有兩倍多”,“500多萬戶”[23],大大超過了南方的戶數,從而擁有比南方政府更多的稅源和軍隊,也擁有比南方政府更強的控制力。也是土地所有制更適合這種環境的表現。

政府加強了對人民的控制。

擴大了稅源,雖然壹定程度上減少了租稅制度,但夫妻只收“壹匹絹馬,租兩塊小米石”[24],仍然增加了政府的稅收。比如袁科,冀州刺死慧遠,“查丁虎,聽之,無壹萬帛”[25]冀州增加帛數五萬,為全國之增。蘇宗在世時,“國富民強,庫滿溢,錢帛積於廊中,不計其數。”而太後給了百官壹條負絲,隨意取之,朝臣們都說不了了之...”[26]在田軍之後,官方圖書館變得豐富起來。南北朝時期,國稅對於國家經濟實力及其內外政治行動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

促進了農業經濟的發展。

西晉末年以來頻繁的戰亂,使得北方大量人口遷徙、流離、死亡,北方人口銳減,能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就更少了。再加上北魏統壹黃河流域的過程中,每下壹城就有大量本地人遷到代京,使得河北更加空虛。所以北方有大量的不毛之地,土地的社會意義在於和勞動結合創造財富。如果任其荒廢,對國家和人民都是巨大的浪費。均田制是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土地有遺產,人民無剩余財富”[27]的方法。《田軍聖旨》規定的分田方法,不僅使勞動者能夠獲得土地(如上所述),而且有兩個亮點:壹是采納了王安石“分藝準確,力與業相匹配”的建議,實行強制批田法,即根據勞動力的強弱,批出不同數量的土地。如果男性比女性強壯,年輕人比老年人強壯,有牛的人比沒有牛的人強壯,那麽相應地會得到更多的土地。如果暫時排除維護權勢貴族利益的因素,強行批地比口授更科學,有利於土地和勞動力充分結合,用多少力氣幹地上的活;第二,開荒田是給與和歸還的,保證了“土不曠工”,而桑園是不歸還的,充分考慮到桑園上種植的桑、榆、棗不是壹朝壹夕就能長出來的,所以給與長期穩定的所有權,保證其生長。這樣壹個經過深思熟慮的、科學的、適合時代的體系,在當時確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太和十四年,都城平城發生旱災。在上表中,高綠說:“王畿之內少雨,關外莊稼多。以禮動之,則與之和好,壹歲不收,不至於大失[28]。袁弘與袁珂在壹起時,“民富民樂,寡婦不聞海豚之食,獨不見牛馬之衣。”[29]可見,均田制是分荒田的,是勞動和田地的結合。

減輕農民負擔,緩解階級矛盾。

在實行均田制之前,“天下各戶混九品,戶調二帛、二斤絮、壹斤絲、二十石粟;又入絹壹匹二十丈,委州庫,以備轉運之費用。於是,戶部增帛三匹,粟二石九鬥,以為官司是賞賜。調整後,洋帛裝滿兩匹。[30]如果可信[365,438+0],這種稅收的數額與均田制後的“壹夫壹女,壹絲兩石租粟”相比,是非常沈重的。而且,“魏初並不高大,所以民眾被許多陰影籠罩,被陰影籠罩的人沒有官職,征收的賦稅是民眾的兩倍。“此外,鮮卑統治嚴酷,民族矛盾始終存在,北魏前期農民起義不斷,如445-446年的瀘水胡蓋武起義,471年的青州列文領導的農民起義,[33]等等。均田制頒布後,為了順利核對戶籍,配合三長制的實施,如上所述,統治者大幅度減稅,減輕勞動者負擔;而且均田制本身就使農民得到了土地,停止了流動,有了壹定的穩定收入,大大緩和了階級矛盾,減少了農民起義,減少了國家內耗,穩定了國家政權,使統壹天下成為可能。

穩定的土地所有權。

由於多年的戰爭,原來的土地所有者被迫離開他們的家園,搬到其他地方。當北方統壹,局勢趨於穩定後,大量難民返鄉,導致土地所有制不穩定。而這種不穩定的土地所有制,造成了土地的荒廢,農業的荒廢。《舒威》>王安石在最後壹篇雜文中說:“官司若延,多年不審,良田不開,柔桑枯萎不采。”針對這種情況,在李世安的《田雋疏》中,主張“居異鄉涉及數代”,“事久,易作偽”,所以“事久難明,方知屬今主”,即承認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以了結由來已久的土地糾紛。

編輯此段:唐朝的均田制

隋朝在此基礎上,明確取消了奴婢、婦人、牛的土地,放寬了賣地限制,內容更加細化。此外,唐代的均田制與此前北隋的均田制的壹個巨大區別是,北隋以戶(壹夫壹妻制)為單位批地收稅,而唐代以男性為單位。根據《武德七年令》(624)、《開元七年令》(719)、《開元二十五年令》的記載,主要內容如下: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年男子(見鐘鼎)各收永業田20畝,庫班登80畝。老人、篤病、廢病至庫班登各40畝,寡妾30畝。除丁男以外的戶主和18歲以上的中年男子有權獲得20畝永業田和30畝庫本登。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計算私有戶原有的永久田產,以抵消接受田產中應得的永久田產和口頭份額。擁有騎士爵位的貴族、職業官員和擁有五個以上爵位的散官,可以根據等級邀請接收五公頃到壹百公頃的永業田。勛宮可以根據勛位分賜60畝到30公頃的田地。道士收庫本登三十畝,女冠收庫本登二十畝。僧尼和道士、女冠壹樣。官戶(指壹種隸屬於政府的卑口)按人口的壹半請收土地。在寬鄉地區,商人可以邀請永業和庫班登,人數是民眾的壹半。經田見多識廣者,謂之寬鄉,不足者,謂之窄鄉。窄鄉的庫本登被分了壹半。窄鄉的人不允許在寬鄉收田。擁有五品以上的官員永業田、巡田,只能在寬鄉授予,但允許在窄鄉購買尹田沖。只有不到六種產品可以在自己的家鄉回到公共領域。永業天是後代傳下來的,不會歸還。他死後,庫本登進入了官職,他被賦予了另壹份工作,但首先是照顧那些應該接收農田的人。如果老百姓死了,家貧無力葬,犯罪遷移,允許賣永業田;遷關鄉,賣房,賣府,賣磨盤的,允許賣庫班登。在職官員根據國內外官員和職務的性質,有80畝至12公頃的職田,其地租作為其工資的壹部分,離職時必須交給繼任者。內外府有公地壹至四十公頃,地租作為辦公費用。田軍農民的法定稅負與隋朝大致相同(見租租調)。它壹方面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朝以前)或按官產授予永久農田(隋朝以後)等方式保護貴族官僚和地主的利益,但又限制他們對農田的占用。壹方面,規定在批地時,先窮後富,限制家庭出售應得的土地份額,使農民也能擁有壹定數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定額授收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將勞動力與土地結合起來,便於政府對農民的控制,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役權的來源。平均土地法令中規定的接收田地的數量是指應該接收的田地的最大數量。均田令實施時,除原有私有土地和被占用的小塊無主土地外,均按土地令的規定進行戶數登記,計為多收和不滿應得部分。能不能補,要看時間和地點。總的來說,絕大多數農民擁有的土地沒有達到應有的數量。在長期的戰爭中,出現了大量的無主地和不毛之地,農民擁有更多的土地,如北魏和唐初的山東。然而,不同地區之間存在不平衡。從北魏到唐朝,所有的分田令都分為寬鄉和窄鄉。唐朝貞觀之時,關中陵口是壹個狹小的農村,只有30畝農田。有些地區不到30英畝。在相對和平的年代,缺少無主地,農民得到的土地很少。比如隋朝初期,窄鄉只有20畝丁,沒有丁門戶,土地就更少了。從文獻記載、敦煌吐魯番發現的手持、記賬、戶籍,以及阿貝爾·塔馬塔授受的書籍、贈地、欠田等情況來看,均田令無疑得到了落實。直到開元年間,西州還在批地,雖然批田的數量很少。

編輯這壹段關於研究的內容。

均田制產生於鮮卑拓跋地區由遊牧經濟向農業經濟轉變的過程中,以及鮮卑等少數民族與漢族融合的過程中。它的實施加速了上述轉變過程。隋朝之所以能夠統壹南北,唐朝之所以強大,壹個重要原因就是均田制的實施。

這壹段對均田制的性質有不同的看法。

有兩個主要論點:

均田制是封建國家的土地所有制。

但這壹理論對均田制是否包括社會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有不同的理解。有學者認為,原來的私有土地已經納入了均田制。有學者認為,私有土地存在於均田制之外,與均田制並存。

均田制具有兩重性。

它既包括封建國家的土地所有制,也包括私有制。北魏實行均田制時,壹方面中國北方存在大量無主地和荒地,傳統上為國家所有;壹方面是以族長為代表的龐大地主勢力和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均田制的實施並沒有改變私有土地的所有制性質。均田制的兩重性正是客觀存在的兩種不同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法規的反映。均田令的實施,不僅將國有土地按桑田、敞田名稱登記,還將原來的私有土地按均田令的規定登記,在不改變所有權的情況下沖抵應得的數額。這壹原則在北魏至唐代的均田制中得到貫徹,並保持不變。開放領域(正田,Kubunden),工作領域,公共領域等。在平等的田制範圍內都歸國家所有。原有的私人田地、花園洋房、桑園(馬田、石頁田、永業田)、關仁永業田、荀田、慈田等。都是私有的。這兩種封建所有制不同的土地在平等的土地制度範圍內共存,互相影響,互相轉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導地位。

編輯本段的缺點

均田制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於贈予和接受的土地只有無主地和荒地,而且數量有限。結果,田裏的農民開始時普遍達不到應有的量。雖然庫本登規定年老體衰、身死為公務,但實際上能被退回的官員少之又少。隨著人口的增加,以及貴族官僚地主合法和非法地占有大量的公共土地,能夠批回的土地越來越少。雖然田軍命令限制出售和占有土地,但田軍農民缺乏土地,經濟實力薄弱,稅收負擔沈重。遇到天災人禍,他們被迫變賣土地,破產逃亡。地主兼並土地是不可避免的。正因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實行不久就被破壞了。北魏末年戰爭後,無主地和荒地增多。東西魏、北齊、北周、隋相繼,但實施後都被破壞了。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貧瘠。新建立的唐朝重新實行均田制,成效顯著。唐高宗之後,均田制逐漸被破壞。隨著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國有土地以各種方式轉化為私有土地。在唐玄宗統治時期,幾乎不可能收回土地。德宗建中元年兩稅法實施後,均田制最終被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