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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明 唯有我先 的例子

中國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素有“禮儀之邦”之稱,中國人也以其彬彬有禮的風貌而著稱於世。禮儀文明作 為中國傳統文化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中國社會歷史發展起了廣泛深遠的影響,其內容十分豐富。禮儀所涉 及的範圍十分廣泛,幾乎滲透於古代社會的各個方面。

中國古代的“禮”和“儀”,實際是兩上不同的概念。“禮”是制度、規則和壹種社會意識觀念;“儀” 是“禮”的具體表現形式,它是依據“禮”的規定和內容,形成的壹套系統而完整的程序。

在中國古代,禮儀是為了適應當時社會需要,從宗族制度、貴賤等級關系中衍生出來,因而帶有產生它的 那個時代的特點及局限性。

時至今日,現代的禮儀與古代的禮儀已有很大差別,我們必須舍棄那些為剝削階級 服務的禮儀規範,著重選取對今天仍有積極、普遍意義的傳統文明禮儀,如尊老敬賢、儀尚適宜、禮貌待人、 容儀有整等,加以改造與承傳。這對於修養良好個人素質,協調和諧人際關系,塑造文明的社會風氣,進行社 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現代價值。

現試分述如下:

壹、尊老敬賢

我國自原始社會到封建社會,人際的政治倫理關系均以氏族、家庭的血緣關系為紐帶,故此在家庭裏面尊 從祖上,在社會上尊敬長輩。由於中國古代社會推崇禮治和仁政,敬賢已成為壹種歷史的要求。

孟子說:“養老尊賢,俊傑在位,則有慶”(註:《孟子·告子下》)。“慶”就是賞賜。古代這種傳統 禮儀,對於形成溫情脈脈的人際關系,以及有序和諧的倫理關系,不管過去和現代,都起著重要作用。

說到尊老,這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壹大特色。古代的敬老,並不是只停留在思想觀念和說教上,也並不僅 止於普通百姓的生活之中。從君主、士族到整個官紳階層,都在身體力行,並且形成壹套敬老的規矩和養老的 禮制。

《禮記》記載:“古之道,五十不為甸徒,頒禽隆諸長者”(註:《禮記·祭義》)。就是說,五十歲以 上的老人不必親往打獵,但在分配獵物時要得到優厚的壹份。壹些古籍,對於同長者說話時的聲量,也作了明 確的要求。如《養蒙便讀》說:“侍於親長,聲容易肅,勿因瑣事,大聲呼叱”(註:《養蒙便讀·言語》) 。《弟子規》又說:“低不聞,卻非宜”。

總之,上至君王貴族,下達庶人百姓,都要遵循壹定的規矩,用各種方式表達對老者、長者的孝敬之意, 作為衡量壹個人是否有修養的重要標誌。

任何形態的社會,都需要尊敬老人。不僅因為老人閱歷深,見聞廣,經驗多,勞動時間長,對社會貢獻大 ,理應受到尊敬;同時,他們在體力和精神上較差,需要青年人的體貼、照顧和幫助。作為壹個有禮貌的現代 青年,對長者和老人,應該做到:路遇主動謙讓,乘車主動讓座,在商店、戲院等公***場所,應盡量考慮到為 老人創造方便條件。

關於敬賢,三國時候有個典故,叫“三顧茅廬”。說的是劉備仰慕諸葛亮的才能,要請他幫助自己打天下 ,便不厭其煩地親自到諸葛亮居住的草房請他出山。壹而再,再而三,諸葛亮才答應。從此,諸葛亮的雄才大 略得以充分發揮,為劉備的事業“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縱觀中國古代歷史,歷來有作為的君主,大多非常重視尊賢用賢,視之為國家安危的決定因素。平時不敬 賢,到了緊急關頭,賢才就不會為國分憂。不是賢才不為國家著想,而是國家緩賢忘士,如此“而能經其國存 者,未曾有也”(註:《墨子·親士》)。

今天我們提倡發揚古代“敬賢之禮”,須賦予現代新人才觀的內容,就是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當今社會,各種競爭越來越激烈。種種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大至國家民族,小到公司企業,要 在激烈的競爭中保持優勢地位,都必須擁有強大的人才隊伍。只有從思想觀念到具體行動上尊重、愛護人才, 使全社會形成壹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環境,形成足夠強大的人才隊伍,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二、儀尚適宜

中華民族素來註重通過適合的形式,表達人們內心豐富的情感。遇到重大節日和發生重要事件,多有約定 俗成的儀矩。如獲得豐收,要歡歌慶賀;遭到災禍,要祈求神靈保佑。久而久之,就形成許多節慶及禮儀形式 ,如春節、元宵、中秋、重陽等等,幾乎每個節日,都有特定的禮俗。

在古代,婚、喪和節慶等活動是作為社會生活中的大事來對待的,其禮儀規定得格外詳盡而周密,從服飾 、器皿到規格、程序和舉止的方位,都有具體的規定。

今天,我們要保持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的禮儀文明,最重要的壹點,就是貴在適宜。即如二程所主張:“ 奢自文生,文過則為奢,不足則為儉”(註:《二程集》程氏外書卷六)。可見,儀式的規模在於得當,適當 的文飾是必要的,但文飾過當就會造成奢侈浪費,偏離禮規的要求;而過於吝嗇,妨礙到儀式的實行也是不得 體的。古人這種見解非常精辟,對我們今天舉行各種儀式具有指導作用。

在當今的社會活動中,舉行各種儀式仍然是不可缺少的。公司開張、兒女婚嫁,各種節慶活動,都有不同 的儀式。我們要把握好各種儀式的規模,就必須掌握好適度的原則,要使必要的儀矩同現代文明相結合,相關 的活動既隆重其事,又不至於華而不實。我們尤其要反對那種借婚喪慶典之機,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的現象; 反對那種認為儀式越隆重越好,越豪華越合乎禮規的做法。如:當今不少新婚夫妻為使婚禮夠排場,擺闊氣, 互相攀比,搞到債臺高築,造成巨大浪費。甚至有些領導幹部不顧影響,為子女以權謀私,收受大宗賀禮,助 長奢靡之風。這既不符合我們優良傳統,又不符合我們的國情、民情。

三、禮貌待人

任何壹個文明社會,任何壹個文明民族,人們總是十分註重文明禮貌。因為禮貌是人類社會據以促進人際 交往友好和諧的道德規範之壹,是構建起與他人和睦相處的橋梁。它標誌著壹個社會的文明程序,反映壹個民 族的精神面貌。中華民族歷來就非常重視遵循禮規,禮貌待人。其中許多耐人尋味的經驗之淡,無論過去和現 在,都給人以啟迪。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兩點:

(壹)與人為善

與人相處,為善當先。而這個“善”,應是出自內心的誠意,是誠於中而形於外,而不是巧言令色和徒具 形式的繁文縟節。《禮記》說:“夫禮者,自卑而尊人”(註:《禮記·曲禮上》)。如果表面上恭敬熱情, 而內心虛偽,或是僅僅內心尊敬,而毫無表情,都是不夠的。應該表裏壹致,才能從根本上消除人與人之間的 隔閡、摩擦,進而互敬互愛,友好相處。

尊重他人,就要平等待人,不分貴賤等級,壹視同仁。如果只對上層人士獻其禮敬,以財勢取人,以利益 交人,其實是小人所為。《論語·子罕》載:孔子看見穿喪服、戴禮帽穿禮服的人和盲人。相見時,即使這些 人年輕,孔子必定站起來。行過別人面前時,壹定快步走過,以示敬意。

古人敬人的方法,也有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要尊重他人的意願,體諒別人的需要和禁忌,不能強人所難 。不苛求別人做不能做的事,不強求別人接受不喜歡的東西。古人說:“不責人所不及,不強人所不能,不苦 人所不好”(註:《文中子·魏相》)。“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註:《論語·顏淵》)”,就是這個意思。 在與人交往中,幽默與善意的玩笑往往給人帶來輕松愉快,但決不可戲弄取樂。如果拿別人姓名為笑料,或給 人起不雅的綽號,都是十分不敬的。南北朝時顏之推就曾對此種不敬氣憤而言:“今世愚人,遂以相戲。或相 指名為豚犢者,有識旁觀,猶欲掩耳,況當之者乎”。

(二)禮尚往來

禮尚往來,是禮貌待人的壹條重要準則。就是說,接受別人的好意,必須報以同樣的禮敬。這樣,人際交 往才能平等友好地在壹種良性循環中持續下去。因此,《禮記》說:“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 往,亦非禮也”(註:《禮記·曲禮上》)。

對於受恩者來說,應該滴水之恩,湧泉相報。在古人眼中,沒有比忘恩負義更傷仁德。孔子說:“以德報 德,則民有所勸”;“以怨報德,則刑戮之民也(註:《禮記·表記》)。可見,“以德報德”,有恩必報, 是待人接物的基本道德修養。當然,往來之禮,也該適度。送禮的本意,在於表達敬意答射之意,所謂禮輕意 重,並非越多越好。正如《莊子·山木》篇說所說:“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君子淡以親,小人 甘以絕。彼無故以合者,則無故以離”。

四、容儀有整

壹個人的儀表、儀態,是其修養、文明程度的表現。古人認為,舉止莊重,進退有禮,執事謹敬,文質彬 彬,不僅能夠保持個人的尊嚴,還有助於進德修業。古代思想家曾經拿禽獸的皮毛與人的儀表儀態相比較,禽 獸沒有了皮毛,就不能為禽獸;人失去儀禮,也就是不成為人了。

古人對儀表的要求,不免過於繁瑣。其中最重要的,有如下三個方面。

(壹)衣著容貌:《弟子規》要求:“冠必正,紐必結,襪與履,俱緊切”。這些規範,對現代人來說, 仍是必要的。帽正紐結,鞋襪緊切,是儀表類觀的基本要求。如果壹個人衣冠不整,鞋襪不正,往往會使人產 生反感甚至惡心,有誰會親近這樣的人呢。當然,衣著打扮,必須適合自己的職業、年齡、生理特征、相處的 環境和交往對象的生活習俗,進行得體大方的選擇。濃妝艷抹,矯揉造作,只會適得其反。

(二)行為舉止:孔子說:“君子不重則不威,學則不固”(註:《論語·學而》)。這是因為,只有莊 重才有威嚴。否則,即使學習了,也不能鞏固。具體說來,要求做到“站如松,坐如鐘,行如風,臥如弓”, 就是站要正,坐要穩,行動利索,側身而睡。在公眾場合舉止不可輕浮,不可褻,應該莊重、謹慎而又從容, 做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註:《論語·顏淵》),處處合乎禮儀規範。

(三)言語辭令:語言是人們思想、情操和文化修養的壹面鏡子。古人所謂“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 (註:《易·乾文》)。將誠懇地修飾言辭看成是立業的根基,有壹定的道理。

並且要“言必信,行必果”( 註:《論語·子路》)。巧言令色的人,是不可能取信於人的。其次是慎言。古人說,上天生人,於舌頭上下 兩排牙齒緊密圍裹,又在外面包壹層厚厚的嘴唇,就是要人們說話壹定要謹慎。當然古人並是要求人們少言語 ,而是說話要視具體情況,當說則說,當默則默。孔子說:“可與言而不與之言,失人;不可與言而與之言, 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註:《論語·衛靈公》)。說的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