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立法更早,第壹部保護古跡的法律是在1834年。
1840法國公布第壹批567座保護建築。1887年通過了第壹部歷史建築保護法,第壹次規定文物保護是公共事業,政府應當介入。1913年,新的《歷史建築保護法》頒布,規定列入保護名錄的建築不得拆除,在“國家建築師”的指導下進行維修,政府補貼部分維修費用。這條法律壹直影響到今天。1943的立法規定,應在歷史建築周圍500米的半徑範圍內劃定保護區。該地區建築物的拆除、維修和新建必須經過“國家建築師”的審核,並經市政府批準。1962年頒布了保護歷史街區的法律,被稱為馬爾羅法,從而確立了保護歷史街區的新理念。有92個國家歷史保護區。1983立法設立了“風景、城市和建築遺產保護區”,將保護範圍擴大到與文化遺產和自然景觀相關的區域。有300個這樣的保護區,另有600個正在調查和準備中。
英國於1882頒布了《古物保護法》。壹開始只鑒定了21項,主要是歷史遺跡。1900年,第二部《古跡保護法》頒布,將保護範圍從古遺址擴大到民居、農舍、橋梁等歷史建築。1944年《城鄉規劃法》頒布,建立了保護建築名錄,稱為“登記建築”。當時確定了20萬件物品。1953年《古建築和古跡法》頒布,財政補貼確定。1967年頒布城市文明法保護歷史街區。當時,確定了3200個保護區。1974年修改城市文明法,將保護區納入城市規劃控制。
日本於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頒布了《名勝古跡和自然遺跡保護法》,將保護範圍擴大到古墓葬、古城遺址、古園林和風景名勝區。1929頒布了國寶保護法。1952年,上述三部法律整合為《文物保護法》。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護對象擴大到京都、奈良、鐮倉等古都的歷史風貌。1975《文物保護法》修訂,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的內容。1996《文物保護法》修訂,文物登記制度出臺,增強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20世紀六七十年代,世界範圍內掀起了保護文物及其環境的熱潮。在此期間,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組織通過了壹系列章程和建議,確定了保護原則,推廣了先進方法,協調了各國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通過的主要文件有《保護和修復古跡國際憲章》(簡稱《威尼斯憲章》,1964年5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巴黎,1972,165438+10月)、《關於保護歷史地區及其當代功能的建議》(65430)。簡稱內羅畢建議書)、國際歷史城鎮和地區保護憲章(簡稱華盛頓憲章)、奈良真實性文件(Nara,1984)。
《威尼斯憲章》是第壹部關於歷史遺跡保護的國際憲章,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它與《奈良文件》壹起闡述了文物古跡保護的原則和方法。總的來說有以下幾點:(1)原真性,保留歷史遺留下來的原有東西,基於歷史真實性和可靠文獻的修復,保護遺址的完整性,清理開放方式正確,不重建。(2)不要把真的和假的混為壹談,修復要整體和諧有別,也叫可識別性原則。(3)要保護各個時期文物古跡的疊加,保存了歷史痕跡和歷史信息。(4)連同環境的綜合保護,古跡的保護包括其環境,除非有特殊情況,壹般禁止移動。這些原理和方法已經成為世界的知識,它們基本上適用於中國。他們的主要思想已經體現在國家文物局推薦的《中國文物保護指南》中。
國外對文物的保護和利用是區別對待的。比如意大利分為四個等級,對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建築藝術作品的保護要求非常嚴格。下層外觀不能改變,但結構可以更新,室內可以改變下層,為合理使用提供了方便。在英國,“註冊建築”分為三級,第壹級占2%,第二級占4%,第三級占94%。壹、二級的保護要求比較嚴格,三級可以內部更改。雖然只有6%受到嚴格保護,比例不大,但其絕對數量仍多達3萬。對國外文物建築的改造利用,可謂匠心獨運,難能可貴。但細究起來,不同國家、不同時代對不同級別文物建築的變化要求是不壹樣的:法國、意大利比較嚴格,美國、加拿大比較寬松;1970的之前是寬松的,後來嚴格了壹點,所以不能壹概而論。此外,他們對文物建築保護利用方案有嚴格的審查制度。比如法國需要少數“國家級建築師”審核通過,英國需要專門的學會和協會審核,這樣才能兼顧保護和利用。
《內羅畢建議》和《華盛頓憲章》旨在保護歷史遺跡,它們的制定有其歷史背景。二戰後經濟復蘇時期,大量人口湧入城市,需要大規模的住房建設。當時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區,拓寬道路,新建樓房。但沒過多久人們就發現,這樣做的結果是建築得到了改善,但歷史環境被破壞,小鎮的歷史聯系被切斷,特色正在消失。人們意識到,除了保護文物,還應該保存壹些歷史街區,保存城鎮的歷史記憶,保持城鎮歷史的延續性。在歷史街區中,這裏的每壹棟建築的價值可能都不足以作為文物來保護,但它們共同形成的整體面貌卻能體現出小鎮的歷史風貌特色,使價值得到了升華,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
最早保護歷史街區的立法是在法國。1962年《馬爾羅法》頒布,規定將有價值的歷史街區劃定為“歷史保護區”,制定保護和繼續利用的規劃,納入城市規劃範圍,嚴格管理。保護區內的建築不得隨意拆除,維護重建由“國家建築師”指導。符合條件的改造,可以由國家出資,享受壹些稅收減免優惠。法國有92個國家級保護區和數百個地方保護區。因為這裏的保護對象是有生命的在用街區,其保護政策與文物保護有很大不同。以裏昂的保護區為例。1964年被定為國家“歷史保護區”。該地區有250處文物建築,有許多從16世紀到19世紀的古老街巷。目前,政府的主要任務是改造住房和改善交通。對於20世紀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進行改造,保持原貌,但內部要建廚房和廁所,改善條件,以便居民繼續居住。他們對老城區的交通有壹個明確的看法,就是道路建設和交通需求永遠是矛盾的,前者永遠趕不上後者。所以他們的規劃思路不是拓寬市內道路引車進城,而是在外圍建壹條環城路,攔截外來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區的人才能開車進城,當然也輔以改善公共交通、交通管理等措施。
英國於1967年頒布了《城市文明法》,規定保護具有“特殊建築藝術和歷史特色”的區域。首先考慮的是區域的“群體價值”,包括建築群體、戶外空間、街道形態甚至古樹。保護區的規模各不相同,包括古城中心區、廣場、傳統居住區、街道和村莊。
這部法律要求城市規劃部門制定保護規劃,提出保護條例。保護區內的建築不能隨意拆除,新建、改建要提前提交詳細方案,設計要符合該地區的特色。法律還規定,不鼓勵在這些地區進行任何形式的重新開發。由於這些特殊的保護要求,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日照、防火、建築密度等要求在保護區內可以適當靈活掌握。
英國大約有9000個保護區,很多歷史名城都有相當多的保護區。比如倫敦威斯敏斯特區有51個保護區,占面積的76%。愛丁堡有18個保護區,占老城區面積的90%。
日本在1975年修改了《文物保護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的內容。這個體系的建立是由公眾自下而上推動的。在60年代的建設高潮中(1950-1960),普遍的做法是“推倒舊,建新”。當時的《文物保護法》只能保護單壹的文物,很多歷史街區是保護不了的。後來他們意識到保護生態環境是為了人體,但保護歷史環境涉及人的心智,這也應該是現代化的必要內容,於是促成了《文物保護法》的修訂。這裏的“傳統建築”大致相當於歐洲的歷史街區,包括傳統商業街、傳統居住區、手工藝作坊和現代洋氣的“洋館”區。法律規定,“傳統建築集中並與周圍環境相融合形成歷史風貌的區域”應當劃定為“傳統建築保護區”予以保護。壹是當地城市規劃部門通過城市規劃確定保護範圍,然後制定當地的保護條例;國家選擇價值較高的作為“傳統建築保護的重要區域”。目前,日本共有47處國家“重要傳統建築”,800處正在調查中。
日本修改後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凡在“傳統建築群保護區”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改變地貌、砍伐樹木等活動,必須經過批準,城市規劃部門應做出保護規劃。其內容是:確定保護對象,列出詳細的保護清單,包括構成整體歷史風貌的各種要素;制定保護改造規劃,對“傳統建築”進行原樣改造,對非傳統建築進行改建或裝飾,對壹些嚴重影響景觀的建築進行改建或拆除;此外,還要做好基礎設施完善、環境治理及相關消防安全、旅遊會展、交通停車等方面的規劃。為了保持這些地區的歷史特色,必須采取特別措施改善這裏的基礎設施,法律法規允許對《建築標準法》進行壹些修改。
該法令還規定了財政補貼的方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資50%補貼傳統建築改造費用,每戶得到的補貼可占改造費用的50%-90%。每個保護區每年有6-8戶可以得到補貼,這是壹個漸進的改造計劃。筆者走訪了京都的錢寧阪自然保護區,那裏有200戶人家。照這樣下去,可能要20年才能修好。這個時候,最早的建築要重新修繕。那裏的人們認為有必要繼續這樣做,這樣歷史才能得以延續。
1987年通過的《華盛頓憲章》總結了各國的做法和經驗,概括了保護歷史遺跡中同性的問題。文件列出了歷史地區應保護的內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態;
(2)建築與綠化和開放空間的空間關系;
(3)歷史建築的內部和外部特征,包括體量、形式、建築風格、材料、色彩、建築裝飾等。;
(4)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系;
(5)地段的歷史功能和作用。
從這些內容來看,歷史遺跡的保護更多的是關註外部環境,強調保護和延續人們在這裏的生活。因此,關於保護的原則和方法,文件強調鼓勵居民積極參與;要精心建設和完善地段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生活需要;控制汽車交通,在城市拓寬汽車幹道時,不允許穿越歷史地段;要有計劃地建設停車場,註意不要破壞歷史建築及其周邊環境;在歷史地區布置新建築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特色,不能否定現代建築的建設,但新建築的布局、體量、尺度、色彩要與傳統特色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