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
》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依法制訂具體措施,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三條 維護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是公民的職責和義務。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執行,積極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各項活動,對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制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時,應當聽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門的意見,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和需要,支持和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人力資源開發,擴大對外開放,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加速發展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發展。未列入西部大開發範圍的自治縣,由其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在職權範圍內比照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予以扶持。
第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優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