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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計劃生育的新文件

政策解讀:我國30% ~ 40%的人口可以生育二胎以上。

國家人口計生委新聞發言人於學軍7月10接受采訪時表示,我國大部分省區市的獨生子女結婚後可以生育二胎,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改變,計劃生育政策不是出生性別比失衡的根本原因。

“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絕不是簡單的獨生子女政策,而是分類指導、區別對待。”於學軍說。

目前中國30% ~ 40%的人口可以生育兩個以上的孩子。

據介紹,由於中國幅員遼闊,社會發展和人口發展很不平衡。在不同的發展時期,人口差異很大,所以具體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四川等省市實行壹對夫婦只生壹個孩子的政策;有19個省份規定,在農村,第壹個孩子是女孩的,允許再生育壹個孩子;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農村實行二孩政策;在壹些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地區,如西藏,允許生育兩個以上的孩子。

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可以生育兩個孩子。還有6個省份規定,在農村,壹方是獨生子女,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為了更好地宣傳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編輯特意制作了本策劃,向讀者展示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劃生育法規,讓廣大市民更加方便、全面地了解當地的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生育。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壹對夫婦有壹個孩子。

為了更好地宣傳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編輯特意制作了本策劃,向讀者展示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劃生育法規,讓廣大市民更加方便、全面地了解當地的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生育。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壹對夫婦有壹個孩子。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經申請並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只有壹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且只有壹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為不育,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只有壹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在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

(六)兄弟二人以上為農村居民,夫妻壹方有生育能力且只有壹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已結婚定居在有女兒無子女家庭並書面表示願意贍養老人的男性農村居民(女方家庭姐妹數只照顧壹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壹方為二等功以上殘疾軍人,或壹方基本殘疾的;

(九)長期居住在深山區、主要依靠農業生產的農村居民,只有壹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晚婚是指男女雙方按照法定結婚年齡推遲結婚三年以上。24歲以上已婚婦女生育的第壹胎為晚育。

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包括壹方再婚,壹方首次結婚),原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壹個孩子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同胞,回國或者在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5)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七)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夫妻壹方因公致殘完全或者大部分致殘,或者是二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二)夫妻壹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結婚定居有壹女無子女的家庭,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勞動力稀缺的山區、半山區只有壹個女孩的;

(五)兄弟壹方婚後不育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雙方各生育壹個子女的,經協商允許其中壹方再生育壹個子女。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

結婚後,雙方無子女的公民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壹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能夠再生育的殘疾子女;

(二)依法收養子女後,再次懷孕的;

(3)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且只有壹個孩子的;

(四)夫妻壹方為二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其他相當於本標準的非遺傳性傷殘人員,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人口不足1000萬的少數民族,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在本省定居的歸僑或臺灣省、香港、澳門同胞,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七)沿海漁區從事海洋作業的漁民只有壹個子女的;

(八)山區和壩上農村居民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九)農村居民結婚定居家庭有壹個女兒,無子女,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十)連續從事井下工作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有壹個女孩的;

(十壹)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壹個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壹方無子女,另壹方有兩個及以下子女的;

(十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的。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要求多生育子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經地(市)級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僑的。

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夫妻壹方患不孕癥(妊娠),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懷孕的,經批準可以生育壹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只有壹個女孩;

(二)在未納入移民計劃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壹個子女的;

(3)男方已在有女兒無子女家庭定居,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兄弟或兄弟的配偶,年滿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為不育的。

按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有兩個以上姐妹的,只批準其中壹個。

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再婚夫妻,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

(二)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

(3)雙方再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均依法與原配偶共同生活。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需要,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夫妻雙方意願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漢族公民,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能夠再生育的殘疾子女;

(二)依法收養子女,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國有煤礦企業職工,從事井下采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此項工作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業生產,壹個子女為女孩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其中壹方為殘疾,相當於殘疾軍人中二等、壹等標準的;

(六)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壹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居民,從事農牧業生產。如果兩個孩子都是女孩,經過批準可以生第三個孩子。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優育,少生孩子;需要節育的,應當提供技術服務。

其他少數民族公民(總人口不足1000萬),壹對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漢族公民,壹方無子女,另壹方已生育壹個子女或者喪偶生育兩個子女的;

(二)少數民族公民,壹方無子女,另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公民,且各生育過壹個子女的。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

只有壹個子女,且女方已滿26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壹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

(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其中壹方為國家認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

(五)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並在海島上連續居住5年以上;

(六)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壹方為殘疾,殘疾程度相當於殘疾軍人中二等、壹等標準的;

(七)壹方是革命烈士的獨生子女;

(八)壹方為殘疾軍人,殘疾程度為二等功以上的;

(9)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只有壹個女孩也是農業戶口的;

(十)子女經市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壹)兄弟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只有壹人有生育能力;

(12)農業戶口農村村民無子女的女兒、女婿均為農業戶口,且其中壹人為女性的;

(十三)再婚壹方已有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女方要求生育時不受26周歲的限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再婚壹方有兩個子女,均為合法生育或收養,另壹方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二)壹方喪偶再婚,再婚前雙方已依法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三)夫妻因不育依法收養壹個孩子後懷孕的;

(4)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不超過兩個,且子女已經死亡的。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壹)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壹個子女條件,但已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的法定條件,但再生育前已收養或放出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懷孕後無正當理由引產,或者分娩後故意造成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

(4)離婚後再婚的離婚男子,其離婚判決書記載因生女孩而離婚。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鼓勵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

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決定不結婚不生育的婦女,可以采用合法的醫療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壹個孩子。

夫妻生育壹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第壹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都是人口不足1000萬的少數民族;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夫妻壹方患有不孕癥,收養子女後懷孕的。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原從業人員,從事農林牧副漁承包經營,不再領取工資。生育壹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第壹個孩子是女孩;

(二)夫妻壹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在女方家庭定居並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兄弟姐妹中壹方無子女且不再生育的;

(5)壹方為二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且不再領取工資的原從業人員,且壹方無子女的;

(2)夫妻壹方喪偶,另壹方無子女的;

(三)夫妻壹方離異有兩個及以下子女,另壹方無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各有壹個子女,其中壹方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優生優育。

已生育壹個子女的已婚夫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壹)夫妻雙方均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歸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的;

(2)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都是農村居民,只有壹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都是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壹個孩子的;

(四)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壹個子女為病殘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子女的;

(五)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夫妻雙方都是人口不到1000萬的少數民族,其中壹方是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赫哲族、達斡爾族、柯爾克孜族。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夫妻壹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為不育,並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壹個子女。

再婚夫妻,壹方沒有子女,另壹方依法生育壹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再婚夫妻壹方因再婚已生育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要求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孩子。

婚前從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壹個子女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二)第壹個子女出生後,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壹方被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工作和生活,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壹方符合乙級以上殘疾軍人條件的;

(五)壹方是連續五年以上從事海釣且仍在從事海釣的漁民;

(六)壹方是農業戶口,壹方是獨生子女的;

(七)女方為農業戶口,無兄弟,姐妹只有壹個子女,男方已在女方家庭落戶養老的。

婚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壹方或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壹方婚前未生育子女,另壹方婚前已生育壹個或兩個子女的;

(2)雙方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其中壹方為農業戶口,另壹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雙方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其中壹方所生子女經區、縣、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我的兄弟姐妹已經死亡,或者我在十四周歲之前被收養,養父母沒有其他子女,可以視為本文所說的獨生子女。

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為不孕不育的夫妻,可以在合法收養子女後要求安排生育壹個子女。

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在遷入前取得原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證明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和鼓勵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只有壹個子女,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不能治療或者經過系統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結婚的;

(二)壹方為軍人、武警、公安民警、因公致殘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壹方為獨生子女的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壹方喪偶,另壹方無子女的;

(四)壹方離婚且只生育壹個子女或已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無子女,依法收養後懷孕的;

(六)壹方是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只生育壹個子女;

(七)壹方從事井下工作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工作,只有壹個女孩的。

妻子是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孩子:

(壹)壹方是獨生子女,只有壹個孩子;

(二)只有壹個子女,且男方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落戶女方無兄弟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壹個女孩(本規定僅適用於女方壹個姐妹);

(四)男方無兄弟姐妹且只有壹個姐妹或姐妹中只有壹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按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壹個女孩的;

(六)壹方從事海洋捕撈五年以上仍在從事海洋捕撈,只有壹個女孩的。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主要從事種植業或養殖業。其中壹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壹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且只有壹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孩子。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壹個女孩,但壹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職工或者壹方從事工商壹年以上且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壹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壹方為獨生子女兩代以上且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有壹個或兩個女兒,男方已在女方家定居並贍養女方父母,且已生育壹個子女(僅適用於姐妹之壹);

(5)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壹方為少數民族且具有兩代以上本省戶籍,並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七)壹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並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八)壹方從未生育,另壹方再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的;

(九)壹方從未生育,另壹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壹個子女,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殘疾兒童鑒定機構診斷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壹)壹方從事井下工作五年以上,已生育壹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的。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只有壹個子女的;

(2)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不滿六年的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且只有壹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壹方從未生育過,另壹方只有壹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壹方未生育,另壹方有兩個子女且喪偶的;

(六)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年滿30周歲,並依法收養壹個子女的;

(七)第壹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八)殘疾軍人、二等乙級以上、五等以上殘疾人,只有壹個子女的;

(九)礦工在井下連續工作5年以上,並繼續在井下工作,只生育壹個女孩的;

(十)農村夫妻壹方是獨生子女且只有壹個子女的;

(十壹)男方落戶女方家且女方無兄弟,只有壹個子女(僅適用於女方壹個姐妹);

(十二)農村夫妻只有壹個女孩的;

(13)農村的,女方在農村,只生育壹個女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壹)妊娠16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造成嬰兒死亡的;

(3)自報嬰兒死亡但無證據證明。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夫妻已經生育壹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1)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二)夫妻壹方是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有不孕癥,合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

(四)殘疾兒童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壹方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功以上的;

(六)夫妻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來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再婚夫妻壹方無子女,其中壹方再婚前已有壹個子女的;或者壹方喪偶後再婚,再婚前雙方共生育兩個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夫妻雙方都是農村人,有壹個孩子。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夫妻壹方是獨生子女的;

(二)男方兄弟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的;

(三)女方無兄弟只有壹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定居贍養父母的;

(四)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不足五十人的鄉鎮,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林地三十畝以上的;

(5)女生只有壹個。

夫妻雙方均為漁民,或者夫妻壹方從事地下采礦五年以上仍在從事地下采礦,且只有壹個女孩的,參照前款第(五)項執行。

夫妻雙方均為歸僑,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的;

(2)夫妻雙方回國不滿六年,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3)所生子女已在國外定居,在國內無子女。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實行計劃生育證明制度。凡想生孩子的夫妻,應辦理計劃生育證明:

(壹)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在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夫妻雙方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由壹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發放《獨生子女生育證》;

(二)夫妻婚後五年未懷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其中壹方患有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按照本款第壹款的規定辦理獨生子女生育證;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在領取《再生生育證》後,可以懷孕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只有壹個子女的。

(2)獨生子女死亡。

(三)只有壹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診斷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壹方是革命烈士獨生子女或二等功以上殘疾軍人,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五)壹方在煤礦從事采掘作業5年以上,現仍在煤礦從事采掘作業,只生育壹個女孩的。

(六)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居住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只生育壹個子女的。

(七)在本省定居的歸僑、僑眷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省同胞,及其子女在國外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定居的。

(八)雙方均為華僑,且其中壹方在六年內只生育過壹個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壹方再婚前只生育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的。

(十)雙方均為農民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只有壹個女孩的;

2.男方結婚定居女方家,無兄弟,只生育壹個子女,但有兩個以上姐妹的,只允許生育壹人;

3.壹方為獨生子女,其父親或母親無兄弟姐妹且只有壹個子女的;

4.男方兄弟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只有壹個孩子。

(十壹)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2)第壹胎經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診斷?/ca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