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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壹名導遊,如何在遊覽過程中做好旅遊資源的保護工作。

如何做壹個好導遊

1、把導遊看成自己的職業,而不是把賺錢看成自己的職業。

2、博覽群書,處處留心。

3、學會用心去愛,愛自己、愛親人、愛周圍的壹切、愛可以打敗壹切包括視妳為敵的團友,愛是天下最無敵的武器。

4、職業道德:誠然導遊有灰色收入,且已成為不成文的行規,但是,壹個好的導遊,應該首先考慮客人的利益,因為遊客才是妳發財的根本。

5、知識:當導遊要了解的知識太多了,包羅萬象,今天學到了壹點東西也許當下用不上,但說不定哪天就用著了。所以,導遊的知識要求沒有什麽嚴格界限。

6、熱情:帶團中以飽滿的熱情面對客人,即使妳很不開心了,也不要帶到工作中,遊客是跟妳來玩兒的,不是來看妳臉色的。

7、責任心:這點要時刻保持,導遊的工作事無巨細,突發事情太多了,所以要有強烈的責任心,真遇上事情了,要冷靜處理,以大局為重。 導遊工作是壹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工作範圍廣,責任重大,作為“民間大使”,往往代表了旅遊地的形象。導遊除了要加強業務知識方面的學習外,還必須加強職業道德修養。

壹、道德與導遊人員職業道德

1、道德的含義

在我國古籍中,最早是把“道”與“德”兩個詞分開使用的。“道”表示道路,以後引申為原則,規範規律,道理或學說等方面的含義。“道義”二字連用始於荀子《勸學》篇:“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道德主要指調整人們相互關系的行為準則和規範,有時也指個人的思想品質,修養境界,善惡評價,乃至泛指風俗習慣和尊重道德教育活動。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壹詞起源於拉丁語的“摩裏斯”(Mores)意為風俗和習慣,引申其義,也有規則,規範,行為品質和善惡評價等含義。

馬克思主義認為,道德是由壹社會的經濟關系所決定的特殊知識形態,是以善惡評價為標準,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所維持的,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2、道德的本質

壹、道德是壹種社會意識

第壹,社會經濟結構的性質決定各種道德體系的性質;

第二,經濟利益決定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範;

第三,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引起道德變化。

二、道德是壹種特殊規範的調解方式

第壹,道德規範是壹種非制度化的規範;

第二,道德規範沒有也不使用強制性手段為自己開辟道路;

第三,道德規範是壹種內化的規範。

3、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是把壹般的社會道德標準與具體的職業特點結合起來的職業行為規範或標準。不同的職業有其不同的職業道德,但各行業的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都必須與社會公德壹致,而不應相悖。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應該怎麽做”,“不應該怎麽做”。

4、導遊人員職業道德

導遊人員職業道德是職業道德的表現形式。壹般意義上講,導遊人員職業道德是指在從事教育過程中的比較穩定的道德觀念,行為規範和道德品質和總和。簡而言之,就是指所有的導遊人員在導遊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行為準則。

二、導遊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導遊人員職業道德,主要由導遊職業道德,導遊職業責任,導遊職業態度,導遊職業紀律,導遊職業技能,導遊職業良心,導遊職業榮譽八個因素構成,可以概括成下面幾句話:

遵紀守法,敬業愛崗;優質服務,賓客至上;真誠公道,信譽第壹;不卑不亢,壹視同仁;團結協作,顧全大局;好學上進,提高業務。

1、遵紀守法,敬業愛崗

這是導遊人員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的壹種行為準則。導遊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地執行行業和所在旅行社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旅行社行業的紀律,執行導遊服務質量標準,嚴格按導遊操作規程辦事,即做好準備、接待、善後處理三大程序的各項工作。必須具有牢固的專業思想,熱愛本職工作,壹個人如果熱愛自己所從事的事業,就會把對事業的追求作為自己的奮鬥目標,就會刻苦鉆研業務,不斷開拓自己的知識領域,增強自己的服務技能,為旅遊者提供高質量的導遊服務,在導遊服務崗位上做出顯著成績。

2、優質服務,賓客至上

全心全意為旅遊者服務的思想和“賓客至上”、“服務至上”的服務宗旨是導遊員職業道德的主要內涵。導遊員心中有旅遊者,把旅遊者看成客人,朋友,親人,想旅遊者所想,急旅遊者所急,有了這種境界,諸如善解人意,熱情周到,任勞任怨等種種美德,就會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出來。這樣的導遊員就會受到旅遊者的歡迎,反之,即使導遊員有淵博的知識,高超的技能,也不會做好導遊工作,更不會受到旅遊者的歡迎。

3、真誠公道,信譽第壹

真誠公道,信譽第壹是導遊員道德的主要規範,是正確處理導遊和旅遊者之間實際利益關系的壹項行為準則,在導遊職業活動中,真誠就是真實誠懇,講究信用,信守諾言和合同,不弄虛作假,不欺騙或為難旅遊者,公道就是公平公理,買賣公道,價格合理,賺取合理合法的利潤,既不能“宰”旅遊者,也不能讓旅遊企業吃虧。信譽是企業的生命,對服務性強,流動性大,消費水平較高的旅遊業來說尤其如此,“誠招天下客,譽從信中來”,導遊作為旅遊業的從業人員,只有真誠公道地對待每壹位旅遊者,向他們提供優質服務,才能樹立良好的信譽形象,最終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4、不卑不亢,壹視同仁

不卑不亢,壹視同仁是導遊職業活動中導遊人員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以及國格、人格的體現,是正確處理主客關系的重要道德規範。

旅遊者不管是來自哪個國家地區屬於哪個民族,不管其社會經濟地位高低,年老年幼,都是導遊人員的服務對象,導遊人員要尊重旅遊者人格,熱情周到地為其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滿足其合理又可能辦到的要求,切豈親疏偏頗,厚此薄彼。

旅遊團中,不免有無理取鬧的人,對這類人的言行,導遊人員始終要沈著冷靜,或壹笑了之,做到不傷主人之雅,不損客人之尊,理明則讓。

5、團結協作,顧全大局

團結協作,顧全大局是導遊人員正確處理同事之間、部門之間、行業之間以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之間,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等相互關系的道德行為規範。

它要求導遊人員,擺正個人、集體、國家三者的關系,自覺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眼前利益服務長遠利益。這是壹種較高的道德要求,但又是在導遊職業活動中經常遇到的而且要妥善解決的問題,每個導遊工作人員都須以此為準則,在自己的職業實踐中努力做到。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旅遊業的整體形象,給客人提供優質服務。

6、好學上進,提高業務

好學上進,提高業務是導遊人員壹項重要的職業道德規範。只有豐富的業務知識和熟練的職業技能以及過硬的基本功,才能為旅遊者提供優質服務,才能盡到自己的職業責任,才能為企業贏得聲譽,才能為旅遊業發展做出貢獻。好學上進,提高業務,也就成了壹種道德義務,不能只將其理解為壹種業務要求。只有這樣的導遊人員才能為旅遊者提供優質服務,盡好職業責任。同時求得自身發展,進而達到道德知行統壹的要求。

三、導遊加強職業道德的途徑和方法

1、導遊要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

導遊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對導遊人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然而對導遊個體而言,這些理論原則規範,還只是壹種外在於主體的客體力量,對於導遊人員只具有外在約束力。作為壹名合格的導遊人員,必須加強導遊職業道德修養,把這些要求,轉化為自己內在的道德品質,變成自己的道德需要,再外化為正確的道德行為。具體地講,導遊人員要善於自察、自檢、自省、自律,把外在的道德要求轉化為自身的道德品質,融化於自己心靈中,再自覺地執行道德規範,調整自己的行為,有效的解決導遊工作中的各種矛盾,成為壹個合格的導遊。

1、要註重強化人們內在的道德良心

道德良心,是人們自我控制、自我調節的道德心理機制,它往往與人們的義務感、榮譽感和尊嚴感相結合,使人們能意識到自我對他人,對社會所承擔的道德責任。導遊人員職業道德修養的提高,有賴於導遊內在道德良心的提高,使其把履行導遊職業道德規範變為壹種自覺。

2、要做到“慎獨”。就是壹個有道德的人在獨自壹人,無人監督時,總是小心謹慎地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養成“慎獨”的品質,在自己內心深處為不道德的東西保留壹塊合法的小天地,自覺地鍛煉和改造自己,以達到“慎獨”境界。

3、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嚴於解剖自己。道德修養靠自身的主觀努力和高度的自覺性,職業道德修養本質是導遊在心靈深處進行自我認識、自我解剖、自我教育、自我鬥爭、自我改造、自我提高,這是導遊人員道德修養的根本方法壹。

2、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

1、要建立起導遊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從業人員的行為。從維護國家和行業整體利益的高度出發,打造張家界旅遊業良好的整體形象,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壹要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服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為旅遊者服務。

二要服從管理,接受監督。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分工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接受各級部門和旅遊者的監督。充分尊重旅遊者意願,不欺詐、不誘導遊客,真正做到誠實信用。

2、建立健全行業組織。成立導遊協會,制定並學習“行業自律公約”。利用協會的優勢,努力提高導遊人員的素質,加強導遊行業自律,規範從業行為,從而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3、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加強質量監督

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形成,除有賴於導遊人員自身的建設和整個行業的自律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強化道德評價、賞罰等外在的強制機制,盡量從制度上保證導遊人員養成道德習慣。

1、把導遊的誠實信用情況,納入導遊人員考核的指標體系。

2、可以采用導遊信用公示制度。今後,凡是對導遊人員違規失約、失信等情況,或由此引起的投訴,在行業內通報。

3、建立導遊人員職業信譽檔案和除名公告制度。加大投訴查處力度,強化市場管理。加強導遊帶團過程的監督,及時查處導遊帶團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不講職業道德的導遊進行懲罰,在新聞媒體上,旅遊信息網上發布公告,迫使其退出市場。

4、建立合理的導遊勞動報酬保障體系。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證,就會助長吃回扣等不講職業道德的歪風。明確旅行社、導遊服務公司與導遊在錄用、工作、內容、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違約責任等方面的程序,標準和責任,義務。同時,對部分旅行社進行執法督查和處理,規範導遊管理。這樣開前門,堵後門,使導遊人員體會到導遊工作的利益,全心全意為遊客服務,從而達到整個行業的良性循環。

四、正確處理導遊與各單位之間的道德關系

目前,我國在對導遊進行職業道德評價時,要註重導遊職業與其服務對象的關系,如導遊人員是否“愛崗敬業”“誠實守信”“熱情周到”,是否有欺騙旅遊者的行為,是否按質按量履行與旅遊者的旅行合同等,也不能忽視導遊人員職業道德的另壹方面,那就是與旅行社或導遊公司的道德關系,做到旅行社關愛導遊,導遊關心企業。

1、關愛導遊—旅行社的壹項道德責任

旅遊業是服務為導向的,旅行社必須像對待顧客壹樣對待職工,導遊在我國旅行社中是壹個非常特殊的職位,導遊上團必須由旅行社或導遊公司委派,無論是全陪、地陪,導遊證上都註明了服務旅行社的名稱,導遊代表著公司形象,導遊“面對面”的服務質量直接影響甚至決定著旅行社的接待服務質量,然而旅行社跟導遊之間總有利益沖突,導遊沒有固定工資,有的沒有上團補貼或很少,還得向旅行社交“人頭費”,有的導遊甚至還得自己墊付團款,事實上將導遊置於壹種道德困境,要麽沒團帶,要麽就必須冒著違法風險,昧著良好收受財物回扣甚至索要小費,因此要加強導遊人員的道德修養。除了導遊人員的自覺外,各級管理機關、旅行社要關心導遊人員,在市場秩序中有壹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導遊人員不能、不敢、不願,不要冒道德風險去欺詐遊客,擺脫道德困境;賺幹凈錢,賺放心錢,賺明白錢。

2、關心企業—導遊的壹種道德義務

導遊作為旅行社的員工,在享有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必須對旅行社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包括信守勞動合同,愛崗敬業,保守商業機密,遵守勞動紀律,維護企業利益和形象,服從工作安排,團結協作等。由於導遊是壹種特殊的職業,我國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管理相對較嚴,導遊所屬旅行社承擔著導遊行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如《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20、22、23條明確規定,由於導遊情節嚴重違反《條例》的行為,會導致“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停業整頓”的處罰,僅從這壹點就可以看出,導遊的利益與旅行社的利益是緊密聯系在壹起的,導遊難管理是壹個不爭的事實,當然並不都是導遊的責任,但不關心旅行社,只考慮自己利益的導遊也確實不在少數。

導遊人員和旅行社都要考慮對方利益,雙方都遵守各自的道德規範。旅行社關愛導遊,導遊關心旅行社,互相促進。

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更是道德經濟。在旅遊市場上要處理好遊客、旅行社、導遊人員的關系。除了運用市場、法制手段調節外,還應考慮道德的手段。加強導遊人員的道德修養,理順各方面的關系,為旅行社業健康發展而服務!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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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 為了規範導遊活動,保障旅遊者和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導遊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全國統壹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和

國公民,可以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

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

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遊證。

具有特定語種語言能力的人員,雖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

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頒發導遊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遊證的。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領取導遊證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遊證;發現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不予頒發導遊證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導遊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

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佩戴導遊證。

導遊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導遊證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滿後繼續從事導遊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換發導遊證手續。

臨時導遊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並不得展期。

第九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進行導遊活動。

第十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導遊人員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壹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十二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向旅遊者講解旅遊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但是,不得迎合個別

旅遊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

第十三條 導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行、遊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遊活動。

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遊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遊者的同意,可

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第十四條 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遊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五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第十六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第十七條 旅遊者對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遊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八條 無導遊證進行導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導遊人員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進行導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該導遊人員所在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壹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未佩戴導遊證的, 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導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

(壹)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

(二)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

(三)擅自中止導遊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旅遊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景點景區的導遊人員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布的《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