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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土地制度有關問題

井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基礎,體現了我國奴隸社會生產關系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壹步的發展。 周天子在名義上是全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他以天下宗主身份,將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給新舊諸侯,諸侯國的國君在封地範圍內又有最高的權力。  在諸侯國君的統轄範圍內,再將部分可耕地建立采邑,分封給卿大夫,形成卿大夫之家;各卿大夫之家,再將所屬範圍內的土地分封給士。這樣,各級奴隸主貴族各自成為所受分地的實際占有者。他們世代相承,役使奴隸耕作,形成層層相屬大小不等比較穩定的奴隸制經濟單位。西周“國”、“野”的“公田”與“私田”周族滅商前,已經進入了早期奴隸社會,她有著明顯的公社殘跡現象①。周族滅商後,由於采取了讓被征服者商族“舊生產方式維持下去,自己滿足於征收貢賦”①的方式進行統治,因而商殷社會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得以延續下來。西周時期有“國”、“野”之別,“國”中和“野”裏雖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並不完全相同。居於“野”裏的多是商、夏族,周滅商後,她們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幾乎原封不動地沿存了下來,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間上是明顯分開的。“野”裏的公社農民除了耕種自己的“私田”外,還要助耕“公田”,即如《孟子》所雲,“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這種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獻中稱之為“助”或“藉”,所以《孟子》曰:“助者,藉也”。關於孟子所說的貢、助、徹,歷來論者多說它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稅制,但是,細讀《孟子》原文,我們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時期夏、商後裔和周族公社農民所在地域內三種不同的剝削方法而說的。不然的話,孟子為什麽既說“殷人七十而助”,又說“雖周亦助”呢?既說“治地莫善於助”,又要壹個不到五十裏的小小滕國,“清野九壹面助,國中什壹使自賦”(均見《孟子·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徹法呢?其實,西周時期“野”裏所實行的“助法”則是隨同商代公社壹起殘留下來的。由於當時“野”裏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獲物歸國家,“私田”上的收獲物則歸公社農民所有,所以,西周時期的公社農民為其國家即奴隸主貴族耕種“公田”以代租稅。這就是《周禮·考工記·匠人》鄭玄註所說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當時的土地由於是國有的,因而地租和賦稅也是合壹的。那時的公社農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價,既代表了賦稅,也算是向國家繳納了地租。所以,《禮記·王制》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可見,西周時期奴隸主貴族之剝削“野”裏公社農民,主要是通過“藉”而不是“稅”。西周時期“野”裏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這種辦法,在先秦古籍中稱作“換主(土)易居”或“田①易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註雲:“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壹夫壹婦受田百畝……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壹歲壹墾,中田二歲壹墾,下田三歲壹墾。肥饒不能獨樂,?埆不得獨苦,故三年壹換主(土)易居,財均力平。”這裏所說的三年換土,同時還要易(換)居,正是以公社土地公有為基礎的壹種分配制度。這裏的土地分為三品:上田,壹歲壹墾;中田,二歲壹墾;下田,三歲壹墾,每年都有相同面積的土地可以耕種。為了使“肥饒不得獨樂,?埆不得獨苦”,三年重新分配壹次,以便達到公社農民的財力均平的目的。由於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質肥饒不同,也不在同壹地區之內,所以換土之後,也就必然要易居,以便耕作。《周禮·地官·均人》職所說的“三年大比,則大均”,就是說的三年大校比,對地政、地守、地職、力征作壹次全盤的調整,當與這種換土易居有所聯系。可見何休的這個說法是有根據的。《孟子·滕文公上》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田不鈞,谷祿不平。”這段話孟子雖然是為了推行仁政而說的,但他說古代為了實行井田,為了定期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劃分經界,並非沒有根據。《禮記·月令》說,每年正月要修整土地的封疆經術,“農乃不惑”,以及《國語·周語上》把“修其疆畔”作為耕種前的壹件重要事情,便可證實。西周時期“野”裏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①壹次,接著“三年換主(土)易居”的情形,與恩格斯在《馬爾克》壹文中所說日耳曼人最初是壹年重新分配土地,接著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壹次的情況完全壹樣②。住在“國”中的主要是周族,周族奴隸主貴族在其率領公社農民到各封國構築城池武裝殖民時,在“國”中表西上雖然在空間上看不到和“私田”相對的“公田”存在,而實際上是把“公田”集中在壹個地區,每年由“國”中公社農民集體耕種,這就是古代文獻中所說的“籍田”③。《令鼎》銘中的“王大耤農於耤田”的“大耤農”即為“大借農”,也就是大借公社農民之力耕種“國”中“公田”的意思。這是“耤”字的最為古老的解釋,這裏的“耤田”就是周成王的“藉田”,其所以寫成“耤田”可能是音近字通的緣故。“國”中無“公田”問題,古代註釋家早已有所註意。例如焦循在其《孟子正義》中引周柄中《辨正》說:“徹本無公田,故孟子雲:‘惟助為有公田’。言惟助有則徹無,以明其制之異。……若徹原是助,則人人***知,孟子何用費辭?徹無公田,《詩》曰‘雨我公田’者,商家同井,公田在私田外,周九夫為井,公田在私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