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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刑法史的理解

本書有兩大特點,壹是作者精於音韻、訓詁,對《尚書》和其它

古籍原文含義有許多新的見解,訂正長期以來人們的誤解,例如秦始

皇在春秋、戰國長期戰爭之後曾規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傳

統看法壹直望文生義庸俗地解釋為殺奸夫無罪,如《史記索隱》就如

此。作者考證說:“夫指丈夫,即成年男性。為是實行。寄和觭同音,

寄借為觭。《集韻·寘韻》,‘觭,只也’。又《支韻》:“奇,不

偶也,通作觭”,觭借為奇。只和不偶都指單數。豭(音加)和家同

音,屬於麻韻。豭借為家。家是居處。夫為寄豭實是夫為奇家,亦即

成年男性只身為家。也就是不娶妻。不娶妻者,殺之無罪。實是授予

群眾以生殺之權。”(本書第176頁) 二是作者在本書中采用了橫切

與縱剖相結合的方法,壹方面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革,來劃分刑

罰體系歷史的發展階段,另壹方面同時將全書內容分成若幹問題分別

敘述,探索各自的發展過程及規律。本書除引言和尾語外,包括12章,

也即12個刑法史專題,幾乎探討了刑法史的壹切領域。和傳統刑法史

最大的不同在於:傳統的做法壹般是按朝代分別闡述,然後在每個朝

代的專題下,闡明罪、刑、法等內容,缺點在於看不清刑法史的歷史

沿革,因此本書摒棄了這種體例,而是分列專題,然後根據 4種舊的

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化,來闡明每個問題的古今沿革,使人能清晰地

看清每個專題的過去和預測將來的刑法發展變化。

作者采用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研究刑法問題,

認為法制是屬於上層建築,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經濟基

礎決定的,而經濟基礎就是指生產關系的總和,在生產關系中最基本

的又是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所以隨著所有制的變化,必然出現上層

建築的沿革。作者認為自原始***產主義在神農氏末期開始崩潰以後,

舊中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經歷了邦人私有制(五帝時代)、邦君私

有制(三王時代)、家長私有制(春秋、戰國至清末)和法制上的個

人私有制(清末以後)等 4次變革,因此考察任何刑法史問題都不應

脫離所有制的發展過程。

作者首先考察了國家的形成過程,從以血緣為紐帶的原始人群發

展成為原始部落即出現村落領土的此疆彼界,名為封,和邦是壹個意

思,本是生產生活單位,到私有制時代形成階級剝削單位,為防止別

邦的掠奪便形成國。《周禮詳解·天官》註:“或而圍之謂之國。”

最初國家林立,到周時“尚凡千七百七十三國”,直到秦始皇才壹統

天下,始建大壹統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政體。與此同時,作者還專題講

述了婚姻、姓氏、宗族和親屬、階級的發展變化。在前兩者的基礎上

探明了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在原始***產主義社會,調整人們的行為

規則是風俗習慣,直到五帝時代,邦牧代表邦人統治邦民,才有了制

令,由統治者頒行,秦代有所謂法令、法式,但含義並不明確。漢代

則混同禮制和律令,發展了戰國以來的新法制,實行法家法律儒家化。

唐代除律令外,還有格式,宋朝綜括典章制度,分為敕令格式,明朝

援引唐例,清代則又改為律、例二類。到民國時代又分為法律和命令

二類。這些行為規範的保證實施者也有最初的巫牧,到後來的君主,

直到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制,法律的保證實施才有壹個徹底的改變。

作者以刑罰的歷史是所有制的歷史在上層建築的反映的觀點,闡述了

五帝時代以死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三王時代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

系、隋唐至清以徒流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和清末以後以自由刑為中心的

刑罰體系,表明了刑罰的輕緩發展趨勢。作者還闡述了因君臣鬥爭而

產生的刑法變化:“從無到有,又因自身的發展而致壹分為二,彜外

有倫,彜倫、要倫互相對立。更因君臣鬥爭,以令代倫。最後由民君

鬥爭和民官鬥爭,彜倫、律例二合為壹,名為刑法而以特別法、單行

法代替倫和例。”且刑法的發展有多種表現形式,壹方面是條文,先

例和律、令、格、式,明清還有比附援引,另壹方面,還有刑法的時

間效力、空間效力。同時作者按刑法的歷史沿革,講明了刑法名實的

發展變化。作者還講明了各朝代刑法關於犯人身份的規定對罪責的影

響,及犯罪事實和犯人的危險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和關於犯罪的

基本形態,如未遂的問題和***犯理論的發展變化。作者還更加詳細地

闡明了幾種古老的罪名和刑罰的發展變化,如性犯罪、財產犯罪(如

盜竊、強盜等)、政治上的犯罪(如大逆、謀反、謀叛、惡逆等)、

侵犯人身的犯罪(如殺人、傷害等)。從處罰來講,不管任何朝代,

最重處罰的是政治犯,其次是侵犯統治階級人身和財產的犯罪如強盜,

對殺人犯的處罰壹般都比較慎重,至於適用的刑罰,在刑罰體系的發

展變化中已有闡明。

本書是積作者20年心血的壹部刑法史專著,詳盡闡明了刑法史上

幾乎所有的重要問題,對中國刑法史研究有重要學術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