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原文含義有許多新的見解,訂正長期以來人們的誤解,例如秦始
皇在春秋、戰國長期戰爭之後曾規定:“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傳
統看法壹直望文生義庸俗地解釋為殺奸夫無罪,如《史記索隱》就如
此。作者考證說:“夫指丈夫,即成年男性。為是實行。寄和觭同音,
寄借為觭。《集韻·寘韻》,‘觭,只也’。又《支韻》:“奇,不
偶也,通作觭”,觭借為奇。只和不偶都指單數。豭(音加)和家同
音,屬於麻韻。豭借為家。家是居處。夫為寄豭實是夫為奇家,亦即
成年男性只身為家。也就是不娶妻。不娶妻者,殺之無罪。實是授予
群眾以生殺之權。”(本書第176頁) 二是作者在本書中采用了橫切
與縱剖相結合的方法,壹方面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革,來劃分刑
罰體系歷史的發展階段,另壹方面同時將全書內容分成若幹問題分別
敘述,探索各自的發展過程及規律。本書除引言和尾語外,包括12章,
也即12個刑法史專題,幾乎探討了刑法史的壹切領域。和傳統刑法史
最大的不同在於:傳統的做法壹般是按朝代分別闡述,然後在每個朝
代的專題下,闡明罪、刑、法等內容,缺點在於看不清刑法史的歷史
沿革,因此本書摒棄了這種體例,而是分列專題,然後根據 4種舊的
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化,來闡明每個問題的古今沿革,使人能清晰地
看清每個專題的過去和預測將來的刑法發展變化。
作者采用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研究刑法問題,
認為法制是屬於上層建築,是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經濟基
礎決定的,而經濟基礎就是指生產關系的總和,在生產關系中最基本
的又是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所以隨著所有制的變化,必然出現上層
建築的沿革。作者認為自原始***產主義在神農氏末期開始崩潰以後,
舊中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經歷了邦人私有制(五帝時代)、邦君私
有制(三王時代)、家長私有制(春秋、戰國至清末)和法制上的個
人私有制(清末以後)等 4次變革,因此考察任何刑法史問題都不應
脫離所有制的發展過程。
作者首先考察了國家的形成過程,從以血緣為紐帶的原始人群發
展成為原始部落即出現村落領土的此疆彼界,名為封,和邦是壹個意
思,本是生產生活單位,到私有制時代形成階級剝削單位,為防止別
邦的掠奪便形成國。《周禮詳解·天官》註:“或而圍之謂之國。”
最初國家林立,到周時“尚凡千七百七十三國”,直到秦始皇才壹統
天下,始建大壹統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政體。與此同時,作者還專題講
述了婚姻、姓氏、宗族和親屬、階級的發展變化。在前兩者的基礎上
探明了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在原始***產主義社會,調整人們的行為
規則是風俗習慣,直到五帝時代,邦牧代表邦人統治邦民,才有了制
令,由統治者頒行,秦代有所謂法令、法式,但含義並不明確。漢代
則混同禮制和律令,發展了戰國以來的新法制,實行法家法律儒家化。
唐代除律令外,還有格式,宋朝綜括典章制度,分為敕令格式,明朝
援引唐例,清代則又改為律、例二類。到民國時代又分為法律和命令
二類。這些行為規範的保證實施者也有最初的巫牧,到後來的君主,
直到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制,法律的保證實施才有壹個徹底的改變。
作者以刑罰的歷史是所有制的歷史在上層建築的反映的觀點,闡述了
五帝時代以死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三王時代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
系、隋唐至清以徒流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和清末以後以自由刑為中心的
刑罰體系,表明了刑罰的輕緩發展趨勢。作者還闡述了因君臣鬥爭而
產生的刑法變化:“從無到有,又因自身的發展而致壹分為二,彜外
有倫,彜倫、要倫互相對立。更因君臣鬥爭,以令代倫。最後由民君
鬥爭和民官鬥爭,彜倫、律例二合為壹,名為刑法而以特別法、單行
法代替倫和例。”且刑法的發展有多種表現形式,壹方面是條文,先
例和律、令、格、式,明清還有比附援引,另壹方面,還有刑法的時
間效力、空間效力。同時作者按刑法的歷史沿革,講明了刑法名實的
發展變化。作者還講明了各朝代刑法關於犯人身份的規定對罪責的影
響,及犯罪事實和犯人的危險性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和關於犯罪的
基本形態,如未遂的問題和***犯理論的發展變化。作者還更加詳細地
闡明了幾種古老的罪名和刑罰的發展變化,如性犯罪、財產犯罪(如
盜竊、強盜等)、政治上的犯罪(如大逆、謀反、謀叛、惡逆等)、
侵犯人身的犯罪(如殺人、傷害等)。從處罰來講,不管任何朝代,
最重處罰的是政治犯,其次是侵犯統治階級人身和財產的犯罪如強盜,
對殺人犯的處罰壹般都比較慎重,至於適用的刑罰,在刑罰體系的發
展變化中已有闡明。
本書是積作者20年心血的壹部刑法史專著,詳盡闡明了刑法史上
幾乎所有的重要問題,對中國刑法史研究有重要學術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