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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辦法

第壹條 為獎勵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更好地為我省兩個文明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或組織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以及省外、境外的公民或組織以我省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研究對象,並有明顯應用價值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四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第四條 申報參評的成果,必須符合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應用價值。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四川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設榮譽獎、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評獎活動每兩年進行壹次。第六條 設立四川省社會科學評獎委員會。省評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評獎的日常工作。第七條 省評獎委員會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

省評獎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提出,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 省評獎委員會負責制定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原則、評審標準和評審辦法,審定獲獎成果及獎勵等級,決定評獎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第九條 省評獎委員會下設若幹學科評審組,由本學科的專家、學者組成,負責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提出獲獎成果項目及其等級建議,提交省評獎委員會審定。其中,對建議獲壹等獎、二等獎的成果由省評獎委員會聘請知名專家進行復審。第十條 下列各類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均可申報參評:

(壹)公開發表的論文、研究報告,正式出版的專著、編著、譯著、古籍整理、工具書、社會科學普及讀物、論文集;

(二)在經省級以上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準並具有內部刊號的內部資料刊物上發表的論文、調研報告等;

(三)不宜公開發表的被省、部級以上國家機關采用、推廣的調研報告、對策研究等。

前款規定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壹般應當是規定年限之內發表的;對規定年限之前的未曾獲獎、確有重大社會經濟價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評獎條件、標準的,也可申報參評。第十壹條 參加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的公民或組織,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申報研究成果:

(壹)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所屬省級學會會員向所在學會申報;

(二)市、地、州社會科學工作者向所在市、地、州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申報;

(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以外的申報者,直接向省評獎委員會辦公室申報,並由其轉交相關省級學會。第十二條 省級各學會和市、地、州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按有關規定做好成果申報的資格審查和初評推薦工作。省評獎委員會辦公室對初評成果進行資格復審,確認合格後送學科評審組。第十三條 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其他獎勵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不再申報參評。第十四條 申報參評的成果經省級各學會或市、地、州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初評、學科評審組評審後,由省評獎委員會辦公室予以公告,征求異議。異議期30天。

省評獎委員會辦公室設監察組,負責受理異議和投訴,經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獎委員會審定,並答復投訴者。第十五條 省評獎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成果及獎勵等級。

省評獎委員會評審表決時,出席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其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獲獎成果,得票數須達到出席成員三分之二方為有效。第十六條 經省評獎委員會審定的獲獎成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第十七條 獲獎者的獲獎通知書,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享受有關待遇的重要依據。第十八條 評獎活動所需經費,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第十九條 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應客觀公正,秉公辦事,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評獎委員會取消其評審資格,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條 對獲獎作品,如發現申報者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由省評獎委員會取消其參評資格,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通報批評,4年內不準申報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