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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文化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文化廳設8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協調、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重大調研活動;擬訂文化藝術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二)藝術處(教育科技處)。

協調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協調指導藝術創作、藝術生產和重大文藝活動;指導文化藝術教育和科研工作;監督藝術考級活動。

(三)文化市場與產業處。

指導文藝演出、文化娛樂、互聯網文化、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文化藝術品等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承擔文化市場經營項目及活動(含涉外、涉港澳臺商業演出)的審批審核工作;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協調文化產業基地和文化產業集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參與管理文化會展活動。

(四)社會文化處。

指導群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導公***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協調全省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管理、協調文化信息資源***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管理、協調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承辦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與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承人的檔案及數據庫;協調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承擔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六)文化交流合作處。

指導、管理文化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大型涉外文化交流活動;承辦涉外、涉港澳臺文化藝術交流項目的審批審核工作;協調與外國駐粵領事館的文化聯絡工作及辦理有關文化事務。

(七)計劃財務處。

管理文化、文物事業經費;指導文化系統財務工作;負責文化審計和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政府采購等工作;負責公***文化設施拆除或改變功能、用途的審核工作;指導省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八)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培訓、黨群、計劃生育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推動文化系統文化體制改革;組織文化藝術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