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男子有權將自己的妻妹也娶為妻子,是母系族外婚向對偶婚轉變時期及對偶婚時期常見的現象,或認為這便是最早的媵制婚姻,也可以說是媵制婚姻的前身。《尚書?堯典》:“釐降二女於媯訥,嬪於虞”;
《史記?五帝本紀》:“舜年二十,以孝聞。三十而帝堯問可用者,四嶽鹹薦虞舜,曰:‘可’。於是堯乃以二女妻舜。”以上兩則記述均說堯將其兩位千金同時許配給舜,這顯然是壹種妻姐妹婚,這種妻姐妹婚實質便是後來媵制婚姻的祖型。如文獻記述不謬的話,則中國媵制婚姻的原型——妻姐妹婚早在堯、舜生活的新石器時代晚期中便已出現和流行。古籍《屍子》說:“妻之以皇,媵之以英”,進壹步指出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婚。堯的大女兒皇是舜的正妻,其妹英是媵娣。
《左傳?哀公元年》:“後緡方娠……生少康焉,為仍牧正……逃奔有虞,為之庖正……虞恩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諸綸。”《史記?吳太伯世家》:“少康奔有虞,有虞恩夏德,於是妻之以二女而邑之於綸。”
少康是夏後相(夏代初期王之壹)的兒子,曾是夏代壹個有作為的王,他在任期間,被史家稱為“少康中興”。少康落難至有虞國,有虞國國王感舊恩將二個女兒許配給少康,這個故事與堯妻二女於舜十分相似,也是明顯的妻姐妹婚,它表明夏代也是流行這種婚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