隙,欲解除與丁的繼父女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某丙可以通過什麽途徑解除與丁的繼父女關系?
4某甲(男,22周歲)為達到早日與某乙(女,19周歲)結婚的目的,故意隱瞞某乙的實際年齡登記結婚。婚後,由於雙方沒有***同語言,難以交流,致使矛盾叢生,感情漸趨破裂。兩年後,某乙不堪忍受,遂以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在庭審過程中,法官發現二人當初未達到法定婚齡即辦理結婚登記。在合議過程中,有法官認為應該先行確認婚姻無效,然後據此處理二人的財產關系。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妳認為應當如何處理此案?
5某甲與某乙系夫妻,生壹子丙。某甲因生意需要經常與其女秘書某丁外出,二人漸生情愫。某乙得悉,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與甲離婚。經法院調解,二人離婚,財產大部歸乙,子丙亦歸某乙撫養。經此打擊,某甲生意漸漸衰落。然某丁對其不離不棄,始終默默支持某甲。某甲甚感欣慰,生意漸有起色。二人不久即登記結婚。婚後不久,某甲向好友某戊借款50萬元,其中20萬元用於購買商品房供其與丁居住,20萬元用於清償與丁結婚時積欠的債務,剩余10萬元匯給某乙充作某丙的撫養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某甲所借債務中有多少是夫妻***同債務? 62002年1月,甲與乙登記結婚。婚前,甲花費20萬元購置房產壹套,婚後兩人***同居住並對房屋進行裝修,花費6萬元。2002年6月,甲與乙以甲的名義投資設立了壹家個人獨資企業,壹直由甲經營。2003年5月,由於企業經營缺少資金,由甲與丙簽訂借款合同,借款10萬元。乙是壹位作家,婚後堅持寫作,獲
得稿酬2萬元,還有壹本小說已經完成,沒有出版。甲在經營企業的過程中,與企業財務丙逐漸產生感情,並與之同居。乙發現這個情況後,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簡述理由:
(1)若乙發現甲與丙同居,堅決要求離婚,而甲不同意,應當如何處理?
(2)如果甲同意離婚,但是對本案中所提財產的分割產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3)如果甲與丙簽訂的借款合同到期,該債務應當如何償還? 7朱某(男)與李某(女)結婚並生育兩個兒子壹個女兒,後來,朱某因病去世,李某與同村的趙某結婚。趙某結婚時帶來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趙穎,李某與趙某婚後又生育壹個兒子趙帥。趙某與李某壹起將趙穎和趙帥撫養成人,趙穎已成家單獨生活,趙某與李某和兒子趙帥***同生活。在李某改嫁之後,朱某的父母堅持朱家兄妹是朱家的血脈,應該由自己撫養,李某無奈,只能如此。現今朱家兄妹都已成家單獨生活。
2005年10月,趙某因車禍去世,李某傷心之余,生病住院,由於趙帥在家務農,不能支付母親高昂的醫藥費,便找到朱家兄妹和趙穎***同承擔醫藥費,從此之後***同承擔李某的贍養義務。最終,五人沒有達成壹致意見。李某無奈之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五個子女***同承擔贍養義務。
朱家兄妹辯稱:母親已經改嫁,而且在改嫁之後,我們三人都由祖父母撫養長大,她沒有給我們任何撫養費,現今我們也無須承擔贍養義務。
趙穎辯稱:李某並不是我的親生母親,而且我是女兒,已經出嫁了,沒有贍養她的義務。朱家兄妹和趙帥是她親兒子,應該由他們盡贍養義務。
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簡述理由: (1)朱家兄妹可否拒絕承擔贍養義務? (2)趙穎可否拒絕承擔贍養義務?
81993年8月,張某(男,26周歲)與趙某(女,24周歲)自願登記結婚,1995年2月,兩人生壹個女兒張娜。1997年7月,兩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記機關自願登記離婚,對於女兒張娜,兩人都因工作繁忙而不願扶養,於是在登記離婚的同時與周某(男,29周歲)和馬某(女,28周歲)夫婦簽訂了收養協議,並送交公證機關要求公證。
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並簡述理由:
(1)張某、趙某與周某、馬某簽訂的收養協議是否有效? (2)公證機關可否為該收養協議作收養公證?
9 1980年3月,趙明(男)與李敏(女)自願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壹個女兒——趙秀(1982年出生)和壹個兒子——趙林(1990年出生)。1994年8月,趙明與李敏在壹起車禍中喪生。由於李敏父母年事已高,而且在農村生活困難,所以趙秀和趙林的撫養只能由趙明的父親趙榮昌承擔起來。但是趙榮昌重男輕女,不願承擔趙秀的撫養工作,無奈之下,趙秀只能由李敏的姐姐撫養。2005年,趙榮昌因中風,長期臥床不起,對趙林已經無力撫養。此時,趙秀因為頭腦靈活,做起了服裝生意,生活富裕。 第九章扶養
婚姻家庭繼承法練習題集
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利問題並簡述理由: (1)趙林可否要求趙秀承擔扶養義務?
(2)如果趙榮昌要求趙秀承擔贍養義務,趙秀能否因趙榮昌不撫養自己而拒絕?
壹、名詞解釋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壹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態在上層建築領域的集中表現,它由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各種行為規範構成。
壹夫壹妻制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壹男壹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親屬是指人們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關系借以發生的法律事實。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為前提的。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壹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壹定範圍
的個人所有財產。
分別財產制,系指夫妻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各自獨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不排斥壹方以契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管理權交付另壹方行使,也不排斥雙方擁有壹部分***同財產。
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發生壹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
我國《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不僅適用於父母與婚生子女之間,同樣也適用於父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以及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具體而言,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有以下幾項: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2)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4)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5)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的再婚自由。收養,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己之子女,使本無親子關系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發生法律擬制的親子關系,即養父母養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寄養,是指父母出於某些特殊情形,不能與子女***同生活,無法直接履行撫養義務,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撫養子女。
廣義的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撫養、扶養、贍養。
狹義的扶養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主體界定的特定性。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無論是其形式還是其內容,都構成為特定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扶養關系,或稱扶養法律關系。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點:(1)扶養關系具有法定性;(2)扶養關系是壹種法定之債,具有債的屬性;(3)扶養關系具有鮮明的身份性;(4)扶養關系具有社會保障的替代功能。 二、選擇題 (壹)單項選擇題
B。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產物,而是社會的產物。在自然界中,壹切高等或者稍微高等的動物界中均存在著兩性結合的形式,但婚姻家庭卻是人類社會所獨有的社會關系。因此,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社會關系的綜合,社會性是人的本質屬性。因而,婚姻家庭的本質是社會屬性。
D。按照壹夫壹妻原則,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離婚後始得再行結婚,否則便構成重婚。在重婚關系中,壹方或雙方的合法婚姻並未基於法定原因而終止,正因為合法婚姻繼續存在,故發生於後的違法結合應以重婚論處。重婚是對壹夫壹妻制的嚴重破壞。我國實行嚴格的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民事上,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婚姻障礙)、婚姻無效的原因。前婚尚未終止又申請結婚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已經構成重婚的,應依法確認其無效。此外,在離婚時,重婚也是引發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
求損害賠償:(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在刑事上,犯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對重婚應作實質意義上的理解。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固然是重婚;雖未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構成重婚。如果說前者可稱為法律上的重婚,那麽,後者可稱為事實上的重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我國對未辦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已從有條件地承認轉為不承認,但是,上述事實上的重婚仍應按重婚論處。因此,選項D不正確。
C。所謂宗法制度,是指原始社會中的父系氏族制在階級社會中的轉化形態。當時的宗族組織和政治組織是強固地結合在壹起的。宗法制度本身就是借助血緣紐帶建立起來的。因此,在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就是宗法制度的組成部分,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就是宗法系統中的最基本組織。影響宗法等級制定的重要因素即為親屬制度,因此選項A正確。
我國古代社會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壹直將親屬分為宗親、外親和妻親三類。宗親是指出自同壹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及其配偶。宗親由三部分構成:壹是出自同壹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如父、祖父、伯叔、兄弟、子、孫等。這類親屬同姓同宗,因此又稱本宗。二是出自同壹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的配偶,如母、祖母、妻、伯母、兒媳等。這些女性雖然屬於外姓,但由於其與本宗男性結
婚而加入了夫家,因此又稱之為來歸之婦。這些女性既然是基於婚姻而加入夫家,因婚姻終止而失去宗親身份自然屬於應有之義。三是出自同壹祖先,未結婚的父系女性血親,如未嫁之女、姊妹、姑、侄女等。這些女性尚未出嫁並加入其夫之宗族,因而又稱在室女。這些親屬壹旦出嫁,就脫離娘家的宗族而加入夫家的宗族。如果婚姻關系終止復歸娘家,則復為其父親宗族的成員。外親是指與女性血統聯系的親屬,這部分親屬由兩部分組成:壹是以母親血緣所聯系的親屬,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妹、姨表兄妹等;二是出自同壹祖先已結婚的父系女性血親及其所生的後代,如女婿、外孫子女、姊妹夫、外甥子女、姑父、姑表兄弟姐妹等。妻親,是指妻子娘家的親屬,如嶽父母、妻之兄弟姐妹、妻之叔伯等。因此,選項B正確。
人類學的研究表明,古代社會在禮制和律例上並不像現在這樣是建立於個人與個人得以區分的基礎上的,而是立足於家族與家族甚至氏族與氏族區分的基礎上的。在古代,個人的利益需求在法律上得不到彰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靠身份等級來維系的。因此,古代親屬制度並非是以個人為本位的,毋寧說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因此,選項C不正確。
B。堂兄弟姐妹之間屬於旁系血親,按照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方法,要計算堂兄弟姐妹之間的親等數,首先找出他們的同源直系血親——祖父母,從己身往上數至祖父母是二世代,再從祖父母往下數至堂兄弟姐妹也是二世代,然後將兩邊世代數相加為四,因此,堂兄弟姐妹之間是四親等旁系血親。因此,選項B正確。C。結婚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
系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要件可以分為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結婚當事人本身以及雙方之間的關系所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包括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系指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積極要件是:(1)男女雙方基於自願;(2)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3)符合壹夫壹妻制。消極要件,或者稱為結婚的障礙,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結婚的情形。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是:(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關於結婚的實質要件,在傳統的親屬法上,常常還劃分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所謂公益要件,是指涉及社會公***利益的要件,如結婚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符合壹夫壹妻制等;私益要件,是指不涉及社會公***利益而僅關系個人利益的要件,如結婚必須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等。由於此類要件體現的是個人的意思,屬於意思自治範疇,因而不受公權力幹涉。將結婚的實質要件區分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彰明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和協調。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的方式或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對於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不要式婚和要式婚兩種。所謂不要式婚,又稱事實婚,是指當事人雙方只要具有***同生活的意願和以夫妻名義***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即為成立,法律承認其婚姻的效力。所謂要式婚,是指結婚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1994年2月1日以後,未辦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因此,結婚須基於男女雙方之合意屬於結婚的實質要件、必備要件、私益要件,而非公益要件。選項C不正確。
A。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成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訂婚後的男女雙方具有未婚夫妻身份。在古代聘娶婚的“六禮”中,納征是主要程序,女方納征後,婚約即告成立對雙方均已具有人身約束力。因此,選項A為正確選項。B。根據傳統民法理論,身份行為不適用代理。離婚屬於典型的身份行為,非當事人本人親力親為不可。因而,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妻委托其妹代為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行為無效。因此,選項B為正確選項。
C。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有是所得***同制的特征,因此,選項C為正確選項。
D。夫妻婚後的勞動所得為夫妻***有,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則歸各自所有屬於典型的勞動所得***同制,因此,選項D為正確選項。
A。根據夫妻在家庭關系中法律地位的變遷,可以將夫妻關系的立法分為兩大類型:夫妻壹體主義和夫妻別體主義。我國古代宗法家族社會中盛行夫妻壹體主義,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為壹體,雙方的人格互相吸收。我國古籍中即有“夫婦,壹體也”等學說予以佐證。盡管從表面看,這種家庭關系中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實際上,妻的人格卻在壹體主義的大纛下為夫所吸收,妻處於夫權的支配之下,“夫者妻之天”、“夫為妻綱”等是夫妻關系中至高無上的原則,被中國古代的禮教奉為天經地義,因此在古代社會夫妻壹體主義不過是夫權主義的別名。因此,選項A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