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的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中醫預防、臨床(含中醫臨床經驗總結,民間單、驗、秘方,壹技之長與特殊療法的發掘、整理),中醫基礎理論,中藥,中醫護理及文獻的整理、研究等方面;
(2)推廣、應用已有的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
(3)中醫藥器械、儀器、設備的研制;
(4)引進、消化、吸收、開發、應用國外先進技術;
(5)技術基礎工作(如標準、計量、科技情報、科技檔案等);
(6)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第三條 凡申請本獎勵的項目,不得同時向國務院其他部、委、局申請部、委級獎勵。凡已獲得國家級和其他部、委、局級科技進步獎勵的項目,不得再申報本獎勵,對重復申報的項目,予以撤銷。第四條 本獎勵要求按下列三個條件進行綜合評定:
(1)科學技術水平和技術難度(指先進程度、創新程度與難易程度或復雜程度);
(2)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包括直接的與間接的);
(3)推動中醫藥科技進步的作用(指實用程度或推廣、應用程度及其意義)。
壹等獎項目應達到同類項目的國內或國際的領先水平,技術難度大,推動中醫藥科技進步作用大,並取得重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二等獎項目應達到同類項目的國內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推動中醫藥科技進步作用明顯,並取得比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等獎項目應是同類項目的國內較先進水平,有壹定技術難度,推動中醫藥科技進步作用比較明顯,並取得比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第五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壹,可申報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獎。
(壹)新的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屬於:
1.國內或國際首創的;
2.本行業先進的;
3.經過實踐證明具有較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國內或國際首創”是指某項科學技術成果,在國內或國際上首次研制成功的,並首次應用於中醫藥實踐的,同時依據科學技術成果管理規定首次登記的,或雖未登記,但也未曾在國內刊物上公開發表過的;或與公開的類似科學技術成果有本質的差別的。
“本行業先進”是指某項科學技術成果已實現的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超過了國內已公開的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
“經過實踐證明具有較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是指某項科學技術成果經過中醫藥醫療實踐、預防實踐、生產實踐或科學試驗證明,確實有較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壹般指在醫療、預防、教育、科研等方面,應用後的意義、價值和效果。經濟效益是指已取得的直接(壹次)累計凈增經濟效益、年均凈增經濟效益(兩者同時列出)和間接或潛在的經濟效益。
(二)在組織、實施推廣、應用已有的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中,做出了有效的工作或創造性貢獻,並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三)研制應用於中醫藥工作中的器械、儀器、設備;或在設計、生產過程中采用新技術,並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四)在引進、消化、吸收、開發、應用國外先進技術中,做出了創造性貢獻,並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五)在標準、計量、科技情報、科技檔案等技術基礎工作中,進行了創造性勞動,取得了國內較高水平的成果,效果顯著,有較大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六)在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有關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及有關管理科學與政策科學的軟科學研究中,做出了創造性貢獻並經實踐證明取得了顯著的綜合社會效益。第六條 國家中醫管理局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獎勵等級 榮譽獎勵 獎金
壹等獎 國家中醫管理局中醫藥 5000元
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
二等獎 國家中醫管理局中醫藥 3000元
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
三等獎 國家中醫管理局中醫藥 1500元
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