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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的審美意義

它們是不同的,但密切相關。

首先,文學有三層含義,即其文化含義、審美含義和文學的壹般含義。但是,文學的概念是不確定的,是不斷變化的。每個時代都有自己的文學觀念。文學本質上是上層建築的壹部分,是壹種特殊的意識形態。文學的普遍屬性在於它是壹種普遍的意識形態;文學的特殊屬性在於它的審美意識形態。

文學的審美意義在於,無論中西文論對文學審美屬性的傳統看法如何不同,它們終究都持有相似的立場:文學不同於壹般的文化形式,具有特殊的審美屬性,是指具有審美屬性的語言行為及其作品,包括詩歌、散文、小說和戲劇。這就是文學的審美意義。

這是壹個從文學的廣義文化含義中分離出來並獨立出來的狹義文學概念。

文學不再指壹切通過語言或文字傳遞的文化現象,而僅指具有審美屬性的部分。

這樣,文學就成為壹種不同於政治、哲學、歷史、宗教等壹般文化形態的特殊審美形態。

文學審美意識形態的意蘊

首先,文學本質上是意識形態,文學的審美意識形態是文學的特殊屬性。

文學的審美意識形態屬性是指文學的審美表達過程與意識形態相互滲透、相互滲透的情況,表現為意識形態浸透在審美之中,並由審美巧妙地傳達出來。

具體而言,文學的審美意識形態屬性是文學成為了壹個非功利、形象、情感的話語與社會權力結構之間的多元關聯域,其直接的非功利、形象、情感總是與深層的功利、理性、認知交織在壹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