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將提高帶病回鄉退役士兵生活補助標準,標準不低於每人每月50元。中央財政將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省市補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份,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二條國家按照規定保障壹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核算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其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優待醫療。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財政對養老金領取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養老金領取者的醫療費用問題。
第三十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本單位工傷職工同等的福利和醫療待遇。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將其辭退、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