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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分類有哪些?

文物依照其特點、歷史文化背景、規模大小有很多分類,但沒有統壹的分類方法。主要有時代分類法、區域分類法、存在形態分類法、質地分類法、功用分類法、屬性(性質)分類法、來源、價值分類法等等。

1,時代分類法

時代分類法是以文物制作的時代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任何文物都產生於壹定的時代(年代),沒有時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的文物由於流傳及本身原因,時代壹時尚難判明,這應屬對文物的認識問題,和文物必產生於特定的時代是不同的問題,不能相提並論。

2,區域分類法

區域分類法,是以文物所在地點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有產生它的地點,或有出土地點,或有收藏地點,或有埋藏與建立的地點,總的來說,都有它的所在位置。

離開了具體的地點,文物是無法存在的。區域分類法,就是以此為根據,按照文物所在的區域實行歸類。

它的優點是,通過區域文物歸類,使人們對某個區域的文物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對研究該地區的歷史提供比較全面的資料,特別是有利於加強對文物實行分區域的管理。

3,存在形態分類法

歷史上遺留至今的文物,都以壹定的形態存在於某個地方,這壹點與文物都存在於壹定的地區有相似之處。這裏所謂的存在形態,是指文物的體量的動與靜,直觀的存在與隱蔽的存在,存在於收藏處所與存存散於社會等。

根據存在形態分類法的上述含義,在對文物進行歸類時,具體劃分方法為依文物體量的動與靜分類。據此我們可以把文物劃分為不可移動文和可移動文物。

4,質地分類法

質地分類法,是以制作文物的材料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是由壹定的物質材料制作而成的文化遺物。由於所用物質材料的多樣性,根據不同質地材料進行文物歸類,是質地分類法的出發點。

5,功用分類法

功用分類法,是以文物的功用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的方法。文物作為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歷史遺存,是為了達到壹定的目的而制作的,換句話說,任何壹種文物,都有它的用途。

人們不會去制作毫無用處的物品,不會去建造沒有具體用途的建築物,這是顯而易見的。正由於此,在對文物分類時,通過對其功用的研究,可以把功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聚為壹類,形成不同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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