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國語統壹籌圖備會在我國原有標點符號的基礎上,參考各國通用的標點符號,規定了12種符號,由當時教育部頒布全國.建國後,出版總署進壹步總結了標點符號的用法規律,於1951年刊發了《標點符號用法》,同年10月政務院作出了《關於學習標點符號用法的指示》.從此,標點符號才趨於完善,有了統壹的用法.1990年4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修訂頒布了《標點符號用法》,對標點符號及其用法又作了新的規定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