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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說說古代人對天的敬畏嗎?

中國古人對頭頂的天空(星辰)有著獨特的認識,並在這種獨特認識的基礎上形成了獨特的理論——“天學”。“天學”雖然以各種天體的運行為觀察和研究對象,但其最終目的並不是揭示天體的運行規律,而是以研究天體的運行為出發點,最終根據其所顯示的“天象”來決定或預測人員的安排和進退。這種“天學”的哲學理論基礎是中國傳統中眾所周知的“天人合壹”和“天人感應”的觀念。古人敬畏天道,處處將人事與天象對應起來,直接間接的模仿,認為只有依法行事,才能得到天道的保佑和保護。因此,中國古代人頭頂上的天空是通過“自然之天”來顯示其真實性、客觀性和存在性的“眾神之天”。

中國古代“天學”的核心概念是“天文學”。“天文學”壹詞在今天常被視為“天文學”的同義詞,以此來翻譯西方語言中的“天文學”壹詞,即現代意義上的天文學。但在古代,“天文”並沒有這個意思。“天文”壹詞在古籍中出現較早,見於《易》?本。荀傳:“看天文觀察時間的變化;看人文,把它變成世界。”“又容易了?在copula上寫著“上看天文,下看地理。”在這裏,“天文”與“人文”、“地理”相對。據王弼註:“剛與柔交織而寫,天之文也。”《說文》也說:“文,畫錯了。”所以古代的“天文”是天的壹種裝飾,實際上指的是“天象”,即天空中各種天體呈現的景象。

但“天文學”或“天象”其實只是對古代“天文學”概念的靜態考察。其實更重要的是對古代的“天文”進行動態考察,才能真正把握其本質。漢書?《易·文誌》中解釋了“天文”的動態概念:“天文學家,以二十八夜、步五星、日月之序,取吉兇之象,故聖君參政。”這句話壹目了然地揭示了“天文學”的本質。所謂“天文”,是指以二十八宿為坐標,測量太陽、月亮、五星等天體的運動,從而考察天象的吉兇,作為國王施政的基本依據。這個“天文學”的精髓其實可以追溯到《易經》?“天懸如象,見好壞,聖人之象也”這句話已經得到了鮮明的體現。可以說,觀察天象,測量其運行規律,是現代科學意義上的“天文”,但這樣的科學行為,卻被預設吉兇、任用人事的目的所遮蔽。“觀天象”其實只是對天空中“吉兇象”的考察,所以“天象”自然成為古代星占學中可以用來占蔔的“象”。因此,考察這樣的天象,實際上就是對太陽、月亮、五星等神聖天體的運行星象進行占蔔,並從中獲得神聖的意誌或天意,以決定國家和個人重要事務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顯然,所謂“天文學”,即“天文學”,本質上是壹種“占星術”或“占星術”

可以說,在古代的“天學”理論下,壹切人事的順利有效執行,都要在“天學”允許的視野中進行,要與“天學”同步或振動,否則就會導致天學的不滿,甚至天怒人怨,天罰。是壹個“天”統治壹切,決定壹切的世界。人事之多,從國家大事到個人私事,都在“天”的框架之內。本文僅分析人事刑的運作,以期從“天道”的角度全面管窺“天”與人事的關系

在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功能大概是懲罰。刑罰直接摧毀人的肉體或限制人的自由,直接有效地打擊犯罪,從而建立和維護適應統治階級利益的秩序。然而,盡管在現代人看來,刑罰的運行完全是統治者人力資源的工作,但在中國古代,所有關於刑罰運行的法律問題都離不開天道的支配和影響。

第壹,天堂之旅和懲罰

按照中國古人的觀念,人是天的造物,人是天的附屬品。比如壹個人的身體“頭圓腳方”,就是像天壹樣“天圓地方圓”的結果。自然界的壹切都不希望人與人之間爭鬥,而是希望和諧。只是壹種等級秩序上的和諧,壹種建立在“告別”基礎上的“和諧”。然而總有人想破壞這種和諧,於是天罰出現了。但是,上天不會懲罰自己,而是由“愛上”上天的人來執行。

代表天堂的懲罰

堯舜時期的大法官臯陶第壹個從理論上提出天罰在明代是可行的。臯陶在教大禹如何做君主時說過這樣壹句話:

天工,人各取所需。

這句話很重要,已經成為人們,尤其是人們代天行事的重要語錄。臯陶雖然不是聖王,但他的德行和貢獻足以讓他那個時代的人連聖王都佩服,所以臯陶雖然不是聖王,但也比聖王強。這樣的人物的言行當然具有深遠的感染力,這就是證明。

臯陶的這句話是用來罰天的,意思是“替天罰天”。但在“天下為公”的退位時代,代天用刑並不明顯。代天罰的高頻應用,進入了“天下為家”的皇位世襲時代,常以“重刑帶甲兵”的形式表現,夏柒奪取皇位後,部分胡適不服,於是夏柒揭竿而起,東征。戰前以“代天罰”的口吻立下誓言:

有的胡適以五行相脅,拋棄三綱,借助天道消滅了自己的生命。現在他因為只敬天而受罰。

這是“代天罰”的首次應用。到了仲康在位的時候,負責觀察天象和制定歷法的何擅離職守,就派殷侯去遠征。胤侯戰鬥前總動員還說:

今天我會給妳很多人,我會受到懲罰。男女皆與皇族聯手,仍以秦成天子為榮。

夏代天罰主要是為了懲罰夏統治時期違法亂紀、不服從命令的人。其特點不會導致命運的轉移,其目的是維護命運。然而,代天罰並不僅限於家庭懲罰。後來,唐舞革命被命名為“代天罰”,這是壹個改變命運的舉動。當唐砍時,他發誓說:

非臺灣男生敢說亂,在夏身上多有罪行,都是命運註定的。.....妳還在輔助壹個人,導致天罰。

看來,唐雖然對“呼亂”感到愧疚,但因為搬出去了,所以代天受罰,唐並沒有因為所謂的“呼亂”而有底氣,反而語氣堅定而勇敢。夏歸後,隋棠向天下各部落國頒布法令,再次大談“代天懲天”:

天降福禍,禍及夏以示爵罪,給了少年壹個明確的天命,使他敢於寬恕。

作為歷史上最著名的命運革命,武王討伐主張“代天懲天”:

商業犯罪滿了,命運在懲罰他們。如果給了傅順天,妳只會心虛。晚上給男孩只有恐懼,被勒令考文,像神壹樣,適合埋土,被別人懲罰。

今天,商王受制於女人的話,而...對人民暴虐,對商城背信棄義。今天,我只會因為恭敬而受到懲罰。

可見,唐五革命中的“刑代天”是命運轉換的絕佳論據。這種天罰雖然還是“賈冰”的“重刑”,但已經超越了壹個國家的法律秩序。實際上是懲罰違背天德的法律秩序,構建符合天德的法律秩序。

無論是維護壹個國家的法律秩序,還是推翻舊的政權,建立新的法律秩序,上述天罰主要發生在奴隸社會,主要表現為“兵重刑”的形式,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刑罰,即壹個國家固有的法律秩序下不在現有法律運作中的狹義刑罰。即便如此,這種代天刑仍然是壹種刑罰,只不過是外延和內涵擴大了的廣義刑。

在奴隸制時代,廣義的代天刑以其重刑的規模在歷史上留下了深深的足跡,在封建時代也屢見不鮮。壹些抓住命運的事件,往往被冠以“替天行道”或“替天行道”的響亮口號。南朝時,第六任皇帝小琪荒淫無度。當蕭炎起來討伐時,他發表了壹篇檄文,其中有壹篇雲:

壹夫擾天,毀君之德,重歸淫業,歲月甚豐。.....幕府蓮盡快權,義正團結,懷之以重,然於原痛,怎能仰而觀之!至尊體從帝,尤鐘慈崇,明日月,精昭,相啟元貴,符考當壁。.....益州刺史劉、涼州刺史劉維、泗州刺史王僧敬、魏興太守裴、太守、新城太守崔僧繇,以及蘇奉明聖旨,派人處罰龔興。

這裏的“幕府”是蕭炎,“太上皇”是董混侯的弟弟、荊州刺史蕭寶榮。在這裏,蕭炎在列舉了董混侯的種種罪行後,指出了自己報國的誌向,同時也搬出了蕭寶榮的命運。最後,他宣布所有的刺史太守都響應號召,向天致敬。當然,最後天興被成功地懲罰了,董渾侯被殺了。但有趣的是,4個月後,廢了蕭寶榮,自立為帝,改名叫梁,成了。於是,打著替天行道的旗號,命運真的發生了轉移。

但在封建時代,除了上述例子,最重要的是狹義使用。這個時候的刑罰就是壹個國家現有法律的建立和運作。對於這種狹義的懲罰,天道有很多解釋,也很明顯。比如:

施刑者有罪,君主負責行刑。

兇手有罪的原因是他有罪。

夫為史者,無人禍則天罰。怎樣才能不害怕,不掉以輕心?

賞罰分明,天命所歸。人從天而治,獎勵好的人,懲罰壹直不好的人,從非人的主人那裏得到私利。

可見,中國古代普遍以“天罰”和“天罰代天”的觀念作為增強刑罰的正義感和威嚴的理論基礎。第三章提到司法審判中的擊鼓和行刑中的擊鼓,其實都是天罰和代天罰的表象。鼓聲如雷,雷如天怒。在這裏,懲罰的鼓點意義重大。

古代統治中“代天罰天”、“代天行刑”的刑罰理論的運用,自然會產生巨大的效果。在知天信天的背景下,誰能與天鬥?而那些古代的執法者,也是沈浸在替天行道的信仰中,往往顯得正氣凜然或者有恃無恐。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反復出現徇私舞弊、私報公仇的事件。為了體現天罰的真實和天罰代表天罰,古代統治者對二者進行了明確的區分。明朝宰相邱浚在考察歷代刑罰理論得失的基礎上說:

懲罰無論大小,都是上天的,所以有罪的人也有罪。如果壹個人高人壹等,如果他以私意懲罰別人,也不是上天自討苦吃。

這裏的“高人壹等的人”,雖然沒有提到,但絕不是普通人。其實主要是指人。這就是邱俊的正直和無畏。所謂天罰天罰的“民代”,就是先民代,再民代各級官員。但君子不從公意出發,私罰,當然不是為天,因為天為民,天為公。但是,這種私罰絕不是個人的事,這也是壹個極其重要的“榜樣”問題。邱軍接著說:

壹個人只能殺有限的幾個人,但他手下的人能有效做到,他就能殺很多。他上面的人為什麽不願意受罰?都是從這個開始,命運被刷起來,人也就沒了。沒落的君主經常隨意殺人,所以死後不久,國不長,就以其為夫。

所以私刑殺人,不僅不是天罰的執行,而且背離天罰,違背天意,最終會受到天罰,國家也不會長久。

私罰不是天罰,會受到天罰。但是,當是天罰的時候,是不可以也不應該做的。是上天的懈怠,也可能招來上天的懲罰。貞觀十六年,唐朝發生了壹件事,差點讓唐太宗向天道歉:

燕國大將軍率二千鄉兵助高祖起兵,封長沙郡。交通大亨和那金寶,沒有把廖變成奴婢,卻也是天賦異稟的外國人。自從它被歸還,有七十艘船。或者告他贓物,法律就該死。皇帝悲悼其晚年有功,又因其為庶人借債,遂召五品以上,曰:“賞罰為代天之理,今赦仁而死,我自作為天負。”人臣都有,向妳請罪,妳也有,向天謝罪是應該的。命令壹個老師在小南小學裏搭起墊子三天,我會認罪。”方紫玲和其他人說,“原諒洪仁不占個人便宜有什麽罪?“來自100名官員的前三個請求是唯壹阻止的方法。

洪仁的罪行應該被處死,這意味著上天懲罰他。唐太宗本應代天罰他,卻因私心不把他處死。他只是被貶到庶人,所以這意味著上天懲罰他而不懲罰他,這當然是上天的失敗。尤其是對於這壹點,唐太宗當然心知肚明,寬之死是“自欺以負天”,所以不得不認罪三天。但朝臣認為唐太宗從寬處罰並非謀私利,遂作“三請”勸阻。臣子的舉動固然有阿諛奉承的態度,但也反映了太宗這壹代天罰與人情的矛盾心態。唐太宗向天道歉,表明了天罰和代天罰的最終決定權。

可以說,以天代刑貫穿了整個中國古代刑罰史,是古人可以理解的,也是統治者信奉的最好的刑罰理論。

(2)占蔔和審問

上面所說的“代天罰”只是壹個理所當然的理論,而不是為什麽的理論。當然,代天罰在實踐中氣勢磅礴,威力巨大,但如何學習天意,代天罰天呢?這往往是擺在統治者面前的事,也往往是讓人民服從的事。這就涉及到壹個通過占蔔求刑的問題。如果說“刑代天”是刑罰的手段,那麽“刑蔔審問”就是獲得這種手段的途徑。

就本文討論的範圍而言,占蔔問法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從具體的天象變化中尋找刑罰如何起作用的答案,稱為“占星問法”。這種占蔔訊問事先沒有目的、沒有規劃,所以隨意性大,靈活性強;對於人與自然的關系,人是被動的,自然是主動的。另壹種是在具體案件和神天中尋求刑罰的適用性,稱為“求天刑”。這種占蔔審問是有目的的,是事先計劃好的;對於天人關系,人是主動的,天往往是被動的。

在各種占星文獻中有許多關於懲罰的占星問題,其中壹些列舉如下:

月在變,王不講理,省刑適宜。

月在陵前暈,死刑赦免;足後,赦小罪。

火從天而降,守籃,大赦。

月子病了,刑就慢;如果妳遲到了,妳將受到緊急處罰。

日本美德,月亮懲罰,修德日食,月食。

五星變色,時不時王者更俗,...從寬處罰,...

長生星守東墻,天下大赦。

如果妳在天堂呆了十幾天,原諒我。

如果妳很困惑,妳會擔心執政的大臣。如果妳有罪,妳將被判壹年。

像這樣的話,是根據天象的運行和變化,主要是占星術,來決定是否以及如何使用刑罰。我們發現上述例子中有四個與“寬恕”有關。事實上,占星文獻中有很多因為占星變化而赦免刑罰的說法。可以說,這是中國古代經常寬恕的壹種反映。寬恕往往與人們宣揚的所謂仁義道德有關,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往往是出於適應天道變化的需要。然而,頻繁的寬恕招致了壹些有識之士的批評。比如五代的張赟寫了《駁赦》,他是反對赦的。

從上面的占星說法可以發現,要問的刑罰操作問題,並不是個案問題,往往是普遍性問題。這種普遍性的形成與君主直接參與刑罰的運作有關。根據古代天象理論,也就是說,這些具體的天象變化是針對人的德行和政治的。所以這個占星問診的影響比較大。

與占星訊問不同,它涵蓋的訊問範圍更廣,不局限於人,普通執法人員也可以進行。而且,更重要的是,這種占蔔不是通過考慮具體的天象來尋求結果,而是通過詢問神秘的存在——“天道”,從而獲得天道是否懲罰以及如何懲罰案件當事人的意見。

其實占天問刑在商代就有了。盡管學者們對商代占蔔的對象眾說紛紜,但現有的考古研究顯示了商周占蔔的同源性和繼承性。“尚書?《洪範》中姬子的蔔筮理論也從文獻上證明了商周之間的直接繼承關系。眾所周知,周的占蔔主要是向神秘的天問,由此可以推斷,商代的占蔔也主要是向天問。二裏頭文化雖然說明夏朝有附體,但因為夏朝沒有文字甲骨文,所以無法解釋它的信仰狀態。

神靈觀念在商朝盛行,甚至全國動員。禮記?表曰:“殷人敬神,領民事神,先鬼後禮。”正是出於對神靈的信仰,壹切國家大事,如年事的成功、戰爭的勝敗、官員的任免、風雨等。,應該由神通過占蔔來詢問,以便得到神的意見。司法實踐也不例外。甲骨文中有這樣壹個關於刑罰的占蔔:

貞操。

貞操和貞操。

“貞操”就是問田湛要不要懲罰壹個罪犯。“貞節貞操”就是問田湛要不要罰100個罪犯。不僅要對是否施加某種刑罰進行占蔔,而且要對判刑的後果進行占蔔,如神諭:

壹百人死於祁禎。

這大致是指著天蔔問壹百個罪犯判死刑會不會有人死。顯然,上述商代甲骨文集中反映了捧天問刑的基本情況。

西周的捧天問刑,突出表現在周公身上。武王死後,管叔、蔡叔、霍叔反叛“三監”,殷人反叛。所以周公輔佐他做了國王。當他準備平定叛亂時,他向許多國家的總督及其官員發布了壹道聖旨。自始至終,他都通過占蔔談論著下壹周的命運和對殷謀反的懲罰,其中有雲:

我想告訴我的友好國家,曲棍球,,和,我將得到壹個吉普賽人,我將得到壹個與尹戰鬥的部長。.....王寧為不庸,遂命客用於此。今天,它只對人民有用。.....天亦只餘於前寧人,以死其極蔔乎?敢跟率,讓人指境?這是什麽?我生日那天要去東部。天命不驕,步塵不過若子。

周公征服那些在商朝造反的罪犯,實際上是周朝壹國之內的懲罰問題。在如此重刑的問題上,周公以占蔔的方式說服、動員、號召多國諸侯及其官員“合福”,以獲得天意的肯定。我們不知道周公是怎麽占蔔得來吉普賽的,但好像和哲學家的參與有關。因為周公曾在他的誥中說:

只有十個人知道神的生命在天之外。

周公的說法是,國政清不清由諸子決定,所以我用了十才,同時也因為這十才讓我知道了上帝的命運和幫助我們的道理。可見,西周的刑罰中已經包含了人的因素,這是壹種發展。

占蔔和審問不僅在奴隸制時代廣泛存在,在封建時代也同樣存在。秦朝雖然燒了幾百本書,但保留了占蔔等書籍,使占蔔得到了發展。但由於秦代實行法治,追求“皆有法式”,在秦代史書中很難見到占蔔刑之事。法家宗師韓非不相信占蔔問刑。他曾經寫過壹篇文章《飾惡》來反駁它,並說“靠它是愚蠢的。”但在秦朝以後的封建時代,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占蔔和審問。

夢中提問也是為了占蔔之類的。事實上,在中國古代,取夢與天學密切相關——因為解夢需要天學知識。《李周》中所包含的“做夢”的官方立場就證明了這壹點:

十歲觀天地之會,辨陰陽之氣,六夢以日月星辰為吉兇。壹個是夢,壹個是噩夢,第三個是夢,第四個是夢,第五個是夢,第六個是夢。

顯然,夢官不僅要知道歷法,還要觀察天空,還要有星相學的理論知識。

夢裏求刑,就是通過夢的占蔔,獲得夢裏上天的信息,從而獲得懲罰的意義。其實按照古人的理論,夢是人的靈魂脫離肉體,與天地陰陽相遇而產生的。自然,夢裏有很多關於夢者的信息。因此,人們實踐它是可行的。先秦時期就有這種情況,我們不妨舉個例子:

前秦榮是李思的校尉。董楓,京兆人,學成三年歸來,與妻子相守。當夜,妻子被賊殺,妻子和哥哥懷疑是馮殺了他,把他送到馮友司那裏。豐楚擄掠,誣引殺妻。他看著它,懷疑它。他問:“妳回去是不是很奇怪,很有預言性?”馮曰:“起初,我自南騎馬渡水,歸北,由北歸南。馬停了,鞭子就不走了。低頭壹看,兩天在水裏,馬左邊白濕,右邊黑幹。我心悸,我認為這是不祥之兆。夜依舊,夢依舊。提問者說,‘如果妳擔心監獄訴訟,妳應該遠離三個枕頭,避免三次洗澡。’到了以後,晚上老婆給我洗澡,給我枕頭。那些記得季楓的話的人並不跟隨他們。妻子自己洗澡,枕著枕頭睡覺。榮說:"我知道。"周易坎是水,遠離馬,遠離北方,遠離南方。夢騎馬南渡,南北轉者隔嶺。三爻同時變,變分離。李是壹位中年婦女,坎是壹位中年男子。兩天,兩個老公的形象。闞是執法官員,官員罵丈夫,女人流血致死。兩陰壹陽,兩陽壹陰。先天易位,從下坎,嵇嵇。文王被囚,生而有禮,死而無禮。馬被甩得濕漉漉的,濕漉漉的,水汪汪的。左水右馬,豐子也。兩日,常子也。常峰殺了它嗎?"因此,進行了檢查,並成功地將其駁回。常舉接了第壹個官司,說:“本和他的妻子謀殺了董楓,期望以新浴和枕頭作為測試,因為他們錯了女人。"

這種案子在現代人看來確實很迷人,不會被人相信,但在古人看來,恰恰說明了做夢求刑的無窮魅力。在這裏,榮蓉用周易卦、理卦和吉吉卦的知識來做夢。眾所周知,《周易》作為壹部古代占蔔書,幾乎貫穿了天文歷法的知識。可見,榮蓉的占夢也符合上述李周的占夢質理論。顯然,董楓的夢是天意所托,榮蓉的夢也是周易知識所托。所以有天意在裏面,難道不允許做夢,要求懲罰嗎?

當然是出於司法實踐的考慮,詢問刑罰是否以及如何通過占蔔運行。但是,從廣義上講,它有著法律之外的深刻的政治意義。《禮記》直言不諱地指出:

甲骨文,聖王之所以讓人相信時間,尊重鬼神,敬畏法律。

可見,占蔔的使用與使人敬畏法律有直接關系。如果人人都怕法律,不犯罪,擔不起“狼子野心”,保住自己的位置,豈不是統治者的樂事?

第二,懲罰和自然變化

人刑的運行來源於天罰,人只是代天罰天,以天罰罪。這個理論上面已經提到了。但天罰在執行的過程中,總會出現偏差,甚至誤解天意,甚至拋棄天意,濫用天罰,以至於矛盾比比皆是,百姓怨聲載道。這時,天變了。

(壹)刑事不公與天象變化

刑事冤案在中國古代時有發生。從天道學的角度來說,刑不正就是代表天道懲罰天道的人,並沒有真正理解天道懲罰的方向,或者故意不服從天道的懲罰,懲罰了無辜的人,卻沒有懲罰真正有罪的人。如此黑白顛倒,不分是非,“刑代天”,作為天保民,有什麽理由坐視不管?然後,天空變了。這些天象有的譴責刑罰的黑暗和腐敗,有的鼓勵和幫助被冤枉的人,有的鼓勵這個不公正的監獄的平反,等等。

歷史上最熟悉、最著名的作惡者,可能是元代關漢卿雜劇中的竇娥。竇娥被冤獄時立下三個誓言,就是血白飛,六月飛雪,大旱三年。結果三個誓言都實現了。無疑,這三種現象的發生是天象變化的結果,或者說是天象突變的結果。這些天象都表達了上天對作惡者竇娥的憐憫和幫助,也表達了對司法黑暗的譴責。

天道追求正義和保護人民的這種傾向是天道道德品質的最佳表現。不僅如此,田的心胸也是很寬廣的,不會因為別人誤以為是冤屈而怨恨罵。在事件中,田被憤怒的罵了壹頓:

滾繡球】日夜有日月掛,鬼神握生死權。天地只能分辨清與濁,怎麽會生出偷腳的顏淵?行善的人在貧困中會活得更短,而作惡的人在富裕中會活得更長。天地也是,都怕硬欺負,但元來就是這麽邏輯。土地,妳好壞。上帝啊,妳聰明和愚蠢都是錯的!唉,只掉了兩滴眼淚。

然而,如此激烈的責罵並沒有讓田生氣。田的至德使其實現了生前許下的三大願,既幫助了,又顯示了的不義。最後,當竇娥真正平反的時候,幹旱的滁州下起了雨。從幹旱到下雨,天空的這種變化,顯示了天空的感動和喜悅。

古代史書中有很多關於天象因刑不公而變化的記載。除了竇娥的不公,早在漢代,就有壹個著名的“孝在東海”的故事。東晉歷史學家、文學家甘寶編著的《搜神記》中有:

漢代東海致力於孝養。舅媽說:“我老婆勤快支持我。我老了,所以我不在乎我的余生。”他上吊自殺了。其女告官雲:“婦人殺我母。”官取之,抄之,掠之,治之。這位盡職的妻子非常痛苦,以至於她錯誤地拿走了它。愚公做獄卒的時候說:“這個女人養了姑姑十幾年,不會因為她孝順就殺了她。”太守不聽。愚公毫無道理地爭辯,擁抱他的監獄詞,在政府哭了。這個縣幹旱後,三年沒有下雨。當已故太守到達時,愚公說:“孝順的妻子不該死,前太守不公正地殺死了她,這是責備。”太守立即犧牲自己到孝順妻子的墓前,因為天下著雨,自己又老又熟。長者說:這位孝順的妻子名叫周青。青將死,車上扛十根竹竿掛五面旗幟。對公發誓:“卿若有罪,願殺,血當順;白死了,血流成河。”自從行刑以來,他的血是青黃色,邊是竹上標,邊是下。

很明顯,東海孝死後的三年大旱,冤獄平反後的雨,表達了上帝對人間錯誤刑罰的譴責,對作惡者的同情和援助。又是《淮南子》?開頭有壹句“嬪妃叫天,雷擊,臺落,枝斷,海大”,高郵為之作註:

齊寡婦,無兒無女,未出嫁,為人恭敬。無男無女,女益母財,使母娶女。傅毅拒絕了。壹個女人殺了她的母親來誣告壹個寡婦。女人不能自說自話,委屈叫天道。天空是龔景平臺上的雷擊,也是壞的,摧毀了龔景的分支,海水大大溢出。

同樣,上述《齊國孝經》故事中的雷電、海水迸發,都是天文變化。

上述天象的變化,都是因為醞釀了刑事不公,人民冤枉了死者,都主動出擊了。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做錯事的人最終得到了平反,但人死不能復生也是壹種遺憾,即天助,否則為時已晚。其實也有在不法分子被執行死刑前及時解救的人。宋代鄭可的《監中龜引》中有這樣壹個例子:

南唐《登高葛源》:“竊物者,三枷而死。”廬陵郝敏暴露了他的衣服,丟失了他的新的幹凈衣服,多達幾萬件。村子偏僻,人少出行,以為鄰居偷。鄰居被楚國的掠奪壓得喘不過氣來,於是假取。贓物,也就是雲中消失在城中,無從追究。去法當日,恩怨動天,長官聞。我的已故主命令袁外郎蕭炎回復。顏齋戒求神,雪中委屈。到縣城那天,天氣晴朗,突然從西北方向打雷到丟失的房子裏,打死壹頭牛,剖開它的肚子得到丟失的東西,但還是沒有被破壞。

按照當時的法律,偷三塊錢就要判死刑,所以偷幾十塊錢的罪是壹定要死的。鄰居會因為不能刑訊逼供,不能誣告他們的罪行而被送上法律,因為刑罰極不公正,所以“冤屈動天。”幸運的是,天空及時采取行動,隨著天象的變化找到了真正的罪魁禍首,從而使鄰居免受不公正的懲罰和謀殺。然而,這裏天氣的幫助似乎與蕭炎的“齋戒和向上帝祈禱”密切相關。可見,人們信天求神,直接避免了刑事不公的實質性發生,直接影響了司法公正的體現,直接影響了天罰的真正實現。

所以我們發現,當有犯罪不公的時候,天象的變化總是會發生的,不是在犯罪殺人之前,而是在犯罪殺人之後。天道以其天象的變化顯示對作惡者的憐憫和幫助,也以其天象的變化顯示對司法黑暗的譴責和揭露,因為真正應受天道懲罰的罪犯仍然逍遙法外。在這種刑事不公與突變的關系中,司法人員的素質至關重要,直接影響著刑事不公突變的先後順序。如果不繼承護民愛民的美德,本性的改變往往發生在刑事不公之後;如果我們繼承了天道保護人民、關愛人民的美德,相信天道,祈求上帝,自然的變化就會及時發生,以幫助司法,這樣就不會實質性地造成刑事不公。因此,司法人員是否有愛民之心,是真正落實天罰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