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含義
文物,舊為禮樂、典章制度的統稱。《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現在人們多把古代遺留的東西稱為文物,但對於究竟什麽是文物,尚沒有壹個明確的定義。《現代漢語詞典》稱文物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辭海》中對文物的解釋是:“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壹般包括:(1)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等:(2)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群、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3)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5)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對保護文物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同時還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壹樣受到國家的保護。”在《文物保護法》上述規定中,十分明確地指出了國家保護文物的範圍。我們認為,國家保護文物的範圍,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內容。由此,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幾點:第壹,文物壹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三個方面的價值。具體到每壹件文物,不壹定都具有三個方面的價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壹方面的價值,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文物。第二,文物應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實物。不具備這壹點,也不宜作為文物保護。第三,國家保護的文物具有廣泛性,應是反映歷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實物。各個方面的文物之間具有廣泛和密切的聯系。只有全面保護各個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價值不受損害。至此,我們可以對什麽是文物作出回答。文物是人類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也可以說,它是歷史上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遺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是重要的文化遺產。文物定級標準壹、壹級文物1、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與生產關系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代表性文物。2、反映生產力的發展、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科學發明創造的代表性文物。3、反映各民族社會歷史發展和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壹的代表性文物。4、反映歷代勞動人民反抗經濟剝削、政治壓迫,以及有關著名起義領袖的代表性文物。5、反映了中外友好往來和在政治、經濟、軍事、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6、反映中華民族抵禦外侮、反抗侵略的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7、反映歷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學家、發明家、政治家、軍事家、教育家、文學家、藝術家及歷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8、反映各民族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工藝美術、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別重大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9、中國古舊圖書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10、反映有關國際***產主義運動中重大事件和傑出領袖人物的革命實踐活動,以及為中國革命作出重大貢獻的國際主義戰士的代表性文物。11、反映中國***產黨成立以來及其有關重大歷史事件、領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12、反映有關中國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愛國僑胞及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13、其他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內外代表性文物。文物分類法分類是根據不同標準,對文物的同與異集合成類的過程。文物的分類方法較多,主要有時代分類法、區域分類法、存在形態分類法、質地分類法、功用分類法、屬性(性質)分類法、來源、價值分類法等等。我們將在以後分類進行闡述。可移動文物***分為以下26大類:青銅器 玉器 陶瓷 金銀器 錢幣 雕塑 書畫 漆器 家俱 科技文物 銅鏡 古籍善本 璽印 竹木骨角雕刻 織繡 甲骨 文房四寶 紫砂器 古董鐘表 景泰藍 鼻煙壺 宣德爐 磚瓦 寶石 扇子 雜項 文物史跡***分為以下12大項: 人文初始 歷史古都 名城攬勝 沙場秋風 科技傑作 萬裏長城 建築精華 園林藝術 宮觀寺堂 帝陵名冢 直面真品 名人遺蹤 時代分類法是以文物制作的時代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任何文物都產生於壹定的時代(年代),沒有時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的文物由於流傳及本身原因,時代壹時尚難判明,這應屬對文物的認識問題,和文物必產生於特定的時代是不同的問題,不能相提並論。文物均有產生的時代,這是文物按時代分類的依據。把同壹時代的文物集合壹起,把不屬於該時代的文物剔出來,分別集合到與其時代相同的組內,從而可將不同時代的眾多文物,以其產生的時代區別開來,達到歸類的目的,為進壹步研究各個時代的文物打下基礎。在按時代分類時,要註意我國在時代劃分方面的情況,如歷史時期的文物,在古代壹般按朝代劃分,不是按紀年劃分,當然在研究某壹件文物時,要盡可能了解它的絕對年代,在分類中,壹般只考慮它的相對年代。因此,古代文物,壹般分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漢代文物、魏晉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國文物、宋代文物、遼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周、漢、魏晉南北朝、宋等時期的文物,還可以歷史朝代詳細劃分。在歷史時期之前的文物,即史前文物,壹般分為舊石器時代文物和新石器時代文物。如果再細分,各時代文物還可再劃分出早、中、晚期,從研究角度來說,這也是有利的。古代以降的文物,壹般統稱為近代現代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