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婦女在婚姻問題上存在怎樣的傾向
從實際生活中看,明朝婦女在婚姻上的法律地位有了明顯提升,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女性有了壹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權。在男權至上的封建社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條,導致女性婚姻的不自由不平等。而明代的壹些女性在愛情對象的選擇上,逐步擯棄“媒妁之言”、“門第相當”的舊原則,公開追求婚姻方面的自主權利。明代李開先在《村女謠》中描繪了壹村女擇偶觀的變化。“東莊有個紅娥女,不嫁村夫田舍郎……壹心嫁在市城裏,早起梳頭燒好香。”顯示出村女對城市悠閑富足生活的向往。尤其是壹些知識女性,追求婚姻自主,在擇偶標準上註重對方的品行、外貌和學識。如張紅橋在選婿時“欲得才如李青蓮者事之”,非常註重對方的才學。(錢謙益:《列朝詩集小傳》下冊,古籍文學出版社,上海,1957年,P739)有的婦女還不顧家長的反對,解除包辦婚約,甚至與如意 郎 君私定終生。《列朝詩集小傳》中記載著呼文如的故事。呼文如是明代的壹個營妓,知詩詞、善彈琴。她與丘生壹見如故,私定終身,約定在丘生罷官之後嫁給他,並寫下“壹官生罷去,是妾嫁君時”的詩句。這段愛情遭到呼文如父母的反對,呼姬毅然逃走,經過三百多裏的長途跋涉,尋找到丘生,大膽決定“明日,以書報其父,乃委成禮焉。” [10] ( P745 ) 兩人終於沖破家庭的阻力,結為伉儷,從此過上“夫婦詩詞唱和”的美滿生活。這兩個事例表明,壹些明代的女子在選擇配偶時,不再屈從父母的意願,表現出壹定的擇偶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