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丹麥、日本、巴西、比利時、以色列、立陶宛、列支敦士登、冰島、匈牙利、安道爾、西班牙、多米尼克、克羅地亞、希臘、坦桑尼亞、拉脫維亞、波黑、波蘭、法國、芬蘭、佛得角、韓國、英國(6個月)、保加利亞、埃及、挪威。馬耳他、馬裏、捷克、荷蘭、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塞浦路斯、奧地利、意大利、愛沙尼亞、愛爾蘭、瑞士、瑞典、葡萄牙、蒙古、墨西哥、德國、黎巴嫩、盧森堡和羅馬尼亞的護照持有人可停留不超過90天;
(2)持有土耳其、加拿大、印尼、印度、南非、美國、泰國、烏拉圭、納米比亞、馬來西亞、基裏巴斯、智利、菲律賓、塞舌爾、新加坡、新西蘭、摩納哥、澳大利亞和薩摩亞護照的人士可逗留不超過30天;
(三)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回港證」的人士;持有“香港身份證”者必須攜帶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進入澳門;
(四)持有效出入境證件的中國籍人員;
(五)持有澳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頒發的外交、領事人員證件;
(六)外交護照持有人;
(7)持有聯合國頒發的“通行證”的人員在履行職責時;
⑻持有葡萄牙當局簽發的旅行證件的非葡萄牙人。
入境簽證可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向公安民警出入境事務處申請,並應在有效期內使用,否則無效。持證人可在簽證上註明的期限內停留在澳門。簽證也可以在抵達澳門後辦理,停留時間通常不超過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