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發現錯誤的,可以立即作廢並重新開具。
擴展數據:
必須按照下列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項目全部完成,壹次填完所有份數。上下兩份的內容和金額壹致。
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單獨開具專用發票,並在錯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填錯作廢”字樣。如果專用發票開出後因為買方沒有索要而作廢,也應作為錯誤處理。
需要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
壹、收回原發票直接作廢處理,並重新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售額退回、開票有誤等情況的,,且退回的發票和抵扣符合無效條件的,按無效處理;
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並在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的每份復印件上標註“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
二、憑買方開具的紅色專用發票通知單,重新開具發票。
有些納稅人發現發票有誤後,往往已經過了月或者已經抄了稅。對於這種不能作廢,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發票,賣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抵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
三、賣方憑自己的申請通知單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然後重新開具發票。
四、發票遺失,再補辦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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