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草新聞出版和版權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定新聞出版和版權管理的規章和重要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宏觀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國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單位的總量、結構和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新聞出版業的經濟政策和相關經濟宏觀調控措施;指導和推動新聞出版業改革。(三)審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紙、期刊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下同)和出版物總發行單位(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下同);審批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復制單位;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涉外代理機構;批準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出版物進出口單位及在境外設立的類似機構。
(四)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貿易等));查處非法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審查互聯網信息服務發布申請,監督管理互聯網信息發布內容。
(六)制定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的方針、政策和計劃並指導實施,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七)制定出版物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並指導實施;監督和管理出版物市場。
(八)負責音像制品出版、復制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發行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國印刷業(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監督管理。
(十)組織和指導黨和國家的重要文件、文獻以及教材等重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
(十壹)管理版權工作,查處或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版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代表國家處理涉外版權關系,組織參加有關版權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協定的談判、簽署和國內履約活動。
(十二)負責新聞出版和版權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新聞出版和版權項目的實施;管理和協調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口貿易;組織和推動出版物出國展覽、展銷和出口貿易。
(十三)負責全國古籍出版規劃。
(十四)編制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網絡化、標準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進步。
(十五)編制新聞出版行業和版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計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國新聞出版業和版權管理的獎勵表彰活動。
(十六)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