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就其內涵而言,包括誠和信兩方面;這兩方面既有所區別,又可以互訓使用。
“誠”的內容又包括兩方面:壹是真實,二為誠懇。真實的意思是不有意歪曲客觀事物的本來面貌。人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本來就包含著兩方面的內容:壹是客觀事物給人的聲、光、熱等刺激,二是主體對這些刺激的加工和整理。由於主體對客觀事物進行了加工整理,而作為此整理基礎的人的實踐又受到歷史條件等的制約,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之間有所差距,是難以避免的。但真實要求忠於自己現階段對客觀事物的認識,而不因為什麽原因,特別是因為自己的利益而去有意的歪曲它。誠懇的意思是不有意歪曲自己主觀意圖的本來面貌。人對自己的主觀意圖,壹般有著準確的把握,但直接表達這些主觀意圖,可能要付出代價。但誠懇要求忠於自己,而不是由於畏懼代價而去歪曲自己。真實與誠懇結合起來,就構成了“誠”的基本內容。”信“字由人字旁加壹個言字組成,指的是人說話要算數,對自己的承諾負責,要言而有復,諾而有行。在古代,信壹開始指的是在祭祀時人對神靈所說的話;由於古人認為神靈支配著自然並統治著自己,因此這些祭祀的話對他們來說具有非同小可的意義,必須要遵守。後來,這種意義擴展開來,不再是對神說的話要算數,而是所有的話都要算數了,言必信,行必果。誠與信有所區別:誠講的是不能歪曲主觀和客觀的實際狀況,更強調靜態的真實;信講的是不能違背自己的諾言,更強調動態的堅守。更深壹層的,誠是壹種內在的德性與修為,而信則是壹種外在的確認與表達。但二者之間的聯系又是壹目了然的:靜態的真實是動態堅守的基礎,動態堅守也是靜態真實的結果;內在的德性與修為會通過外在的言行加以確認,而外在的言行沒有內在的涵養作為基礎那也是難以持久的。正基於此,誠信經常互訓連用:壹方面,用誠來解釋信,用信來解釋誠,“誠,信也,從言從聲”,“信,誠也,從人從言”;另壹方面,誠信結合在壹起,表示誠實無欺、恪守信用之義。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誠信的內涵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它需要由更高、更重要的價值來引領和統率。當誠信的要求與更高、更重要的價值相沖突時,誠信需要服從那些更高、更重要的價值。例如當誠信與愛國相沖突時,誠信就應該服從愛國。如果侵略者向公民索要事關民族利益的機密時,如果公民在這種情境中講求誠信,那無疑是非常愚蠢的,因為這樣的誠信會傷害國家利益。如果這時能夠隱瞞或者騙過敵人,那就非常機智了;如果不能夠隱瞞,則大義凜然地拒絕敵人,乃至舍身成仁,那就更是民族英雄了。
(二)為什麽要誠信
誠信是各個文明都加以珍視的基本價值,而中華民族更是把誠信作為人之所以成為人的基本特點之壹,認為人無信不立。西方社會步入近現代之後,由於市場經濟履行契約的基本要求,開始把誠信作為最重要的個人品質加以強調。隨著中國加入全球化,特別是實行市場經濟之後,契約精神所要求的誠信維度也愈發被凸顯出來。可見,中國公民的誠信品質基於兩種互相融合的傳統,壹是中國文化中內誠外信的傳統,二是市場文化中契約之信的傳統。
中國古典文化與西方基督教文化的壹個基本區別,就是中國人沒有宗教傳統,而西方人卻無法想象如何在沒有神的條件下設計自己的生活意義。中國人將自己的意義不是歸結於上帝,而是歸結於自己的家庭和種族,用近乎無限的血緣和民族的延續,以及與之相應的文明傳承來彰顯自己有限生命的價值所在。但家庭和種族又來自於哪裏呢?來自於自然和天道。於是,忠實於天地,順應於自然,便成了中國人安身立命的價值支撐之壹。而正是這種價值支撐,將“誠”的品性植入了中國人的生命意義。《禮記》講“誠者,天之道也”,以及朱熹註解的“誠者,真實無妄之謂,天理之本然也”,都是沿著這個邏輯來解釋誠對於人的價值。因此,“誠”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基點,不是由於類似契約之信那樣的外在原因進入了倫理系統,而是由於人的價值需要而內化於人性本原。在古代中國人看來,天地萬物皆有其道,不為人力所變,而人作為自然的產物,也應該保存天道自然的這壹特征,從而將外在的自然特征轉化為了內在的德性品質。如果說在西方文化中,人無誠信還只是沒有道德的話,那麽在中國文化中,喪失誠信就在理論上被剝奪了做人的資格。這是相信上帝造人的基督教文明邏輯所難以企及的。既然誠是人的基本特征和內化了的德性,誠就必然要通過人的言行表現出來,並成為壹個動態的過程,這就是信;反過來,壹個人是否可信,也就成了他是否誠的判斷依據與標準。如果壹個人是誠的,那麽他必然也是信的;反過來,壹個人是信的,他必然也是誠的。孔子沿著這個思路,就得到了“今吾於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的結論。這種內誠外信並達到誠信統壹的傳統,向我們提示了誠信對於壹個人的內在價值。只有誠信,壹個人才獲得了順應自然的真誠無妄的德性,才獲得了與天地壹致的安寧,才獲得了身心內外契合的統壹。這便是中國公民誠信品德的第壹個傳統,即內誠外信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