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籍貫時,具體由省到縣(市)即可,不需要更細化省/自治區/直轄市 + 區/縣。
壹般以某人的太祖父(或高祖父或曾祖父)的長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為某人的籍貫, 或太祖母(或高祖母或曾祖母)的長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為某人的籍貫;?
或外太祖父(或外高祖父或外曾祖父)的長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為某人的籍貫,或外太祖母(或外高祖母或外曾祖母)的長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為某人的籍貫。
“籍貫”填寫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長期居住地),是1999年全國範圍內重新填寫新版《幹部履歷表》時,中***中央組織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填寫說明”的解釋? 。祖父的長期居住地,大多數與祖父的出生地、戶籍地是壹致的。
如果祖父出生地與戶籍地不壹致的,也最好填寫長期居住地壹致的出生地或者戶籍地作為籍貫。還是無法確認的,可以綜合祖父往上直系親屬的籍貫、祖父的出生地與戶籍地、祖父的長期居住地的具體情況,向管理使用該資料的單位或部門咨詢。
壹經確認,非因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改動,以免因檔案資料的矛盾沖突帶來新的困擾。祖父的出生地這壹說是此“填寫說明”的壹個歧意,後來的歷次文件都把這壹說法取消了。
擴展資料:
籍貫與戶籍區別。
籍貫是指祖居地(祖籍地)或原來籍貫。參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壹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但由於搬遷、上學、工作等原因,本人戶口會遷移到單位、學校等,這時戶籍所在地就發生了變更。
如某考生出生在西安,後來因為考上了南京某大學,並且辦理了戶口遷移手續,那麽他的戶籍所在地就變成了南京。
上述問題示例中,考生小張他的籍貫準確說是湖南,而戶籍所在地應該是北京。我們經常說“四川人”、“廣東人”、“江西人”,這裏說的就是籍貫,而不是說戶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