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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古代怎麽收房產稅。

最近,開征房產稅的消息廣為流傳。人們認為房產稅是中國的壹個新稅種。實際上,房產稅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稅種。早在中國古代就開征了房產稅。有證據表明,中國很可能是第壹個開征房產稅的國家。《李周》曾記載“掌收分於全府”,布相當於當時征收的財產稅,是土地稅的壹部分,分三種房屋征收。作為壹個獨立的稅種,不再包含在土地稅中。房產稅始於唐朝開國四年(公元783年)征收的“架稅”。時任住建部部長助理趙贊以“軍拒”為由,建議設立“貨架稅”。“所謂開架,每房兩室”是壹種以房屋為征稅對象的財產稅,又稱“房稅”。其征收方式為“屋稅2000元,中稅1000元,下稅500元”。可見,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征稅對象是房屋,計稅依據是房屋的外部標誌,分為上房、中房、下房三類。對躲而不報者,“敢躲壹室,貼六十,賞報人五十兩銀子。”這種不問有無收入就征收房屋稅的做法,使壹些“衣冠楚楚的士紳,或貧窮沒錢的人,固守舊業,在許多房子裏辛勤勞作,動了幾十萬,百姓苦不堪言。”普通平民更是無法忍受。在當時,這種“擱置稅”實際上是壹種苛稅。因此,興元元年(公元784年),長安發生兵變,即在長安提出不接受擱置、排斥異鄉人的口號,迫使唐德宗將其與其他稅種壹起廢除。後來歷代都有征收,但壹征收就停了。停的時候不是房子不征稅,而是大多並入了土地稅,壹起征收。“清初地方雜稅興盛,宛、平兩縣有鋪面稅;有些地方有架房稅;江寧有布,有鈔;史靜有兩個工廠,劉力和梁窪,為譚納稅。這些都是房屋稅,乾隆年間逐漸取消。1840鴉片戰爭後,在西方列強占領的壹些大城市租界,以軟禁經費充足為借口,強行征收捐房等稅收,開啟了近代捐房史的真正源頭。太平天國管轄的壹些地區,曾經有過捐房。收取方式不壹樣,按房間數,按天捐贈。據史書記載,征額為:嘉興、桐鄉、常熟各房捐錢。清光緒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住建部命各省審核城市集鎮店鋪數量,抄抄租界辦法,並規定捐房章程:“凡出租房屋,按月租金的10%征稅,地主、佃戶各負擔壹半。住在自己房子裏的,按照附近出租房屋的租金,按10%征稅。“但是還沒實施就被勒令停止了。後來,八國聯軍戰爭結束,《辛醜條約》簽訂後,清政府承擔了巨額賠款。但當時清廷收入銳減,支出大增,國庫空虛。於是清政府在各省之間分攤補償金額,於是《贈房條例》於光緒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重新試行,但各地執行情況不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