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康早年東渡日本後先後訪問了當時日本著名的法學家小河滋次郎、松岡正義、青浦子爵、齋藤十壹郎博士等,並對刑事案件中有關起訴、逮捕、審訊、監獄、死刑執行等內容進行了專門考察。這次考察的結果,產生了清末的重要法學著作《調查日本裁判監獄報告書》、《日本裁判所構成法》、《監獄訪問錄》、《日本裁判沿革大要》、《獄事譚》等。這批資料對沈家本等人修訂大清新刑律,推動改良舊式監獄及審訊方法,修訂《大理院編制法》等,提供了很大的借鑒。[1]
1912年身為前清進士大理院民科推事四品官吏的董康避居日本,就學於東京大學,研究法律,成為近代赴日留學人員中政治身份較高的壹名。並將隨身攜帶的壹批珍貴的中國善本古籍,出售給日本收藏家大倉氏。1913年董康回國後即投身政界,並於次年出任北京大理院院長。同年,沈家本與世長辭了。但是,董康卻繼續沿著沈家本的道路走了下去,並於民國七年(1918)出任民國政府修訂法律館總裁。
清末所修訂的壹批法律,民初北洋政府稍加刪改即搬來使用,而在董康主持下,民國初期的修訂法律館,也基本上保持了清末沈家本主持時期修訂法律館的特色,並根據“外法治國”的原則,繼續有組織地翻譯與引進了大量的外國法律及法學著作。1921年董康出任司法總長,取得了與沈家本相等的政治地位。為了進壹步實現法制改良的理想,他進壹步加強了對外國法律制度的引進,並由當時的司法部參事廳專門組織設立了“外國法典編印處”,取代了原修訂法律館。[1]
從董康等人在北洋政府時期所引進的外國法律及法學著作中,我們可以發現,基本上以日本為主,並對德國、美國、俄羅斯、英國等歐、美大陸法系的專門性法規進行較為集中的翻譯。此外,對於國會組織及選舉法,地方行政制度規章等的引進有所增加,這些都是北洋政府時期由於其體制度畢竟與大清帝國有所區別,故而在引進“外法”的內容上出現了壹些新的趨勢,但總體上說,董康所引進的外國法律及法學思想,是對沈家本利用“外法”折衷修律的改良主張的繼承。
1924年,董康辭去了職務,赴歐洲進行工商業考察,回國後於1925年出任“收回上海會審公廨中方委員會”會長。北洋政府失敗以後,董康這位前清遺老所寄托的“外法治國”伴著“法制改良”和收回制外法權的夢想壹起破滅了。從此他離開政界,充任上海法科大學校長、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並開設律師事務所,曾就南通“土豪劣紳張謇請求撤消沒收財產案”出庭為江蘇著名工商業者張謇進行辯護。
這期間,董康收集整理了壹批中國古代法學著作,對清代法制史進行了研究,完成了《中國法制史講演錄》、《秋審制度》、《前清法制概要》等著作,並且將中國封建社會的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制度進行了比較。此後,他又在研究中國古代刑法有關證據問題的專集《集成刑事證據法》中鼓吹建立以日本軍國主義法學體系為核心的所謂“東方法系”,將中國法制建設視為日本法的附庸,為日本侵略中國制造法律上的“依據”。[1]
七七事變以後,董康出任偽“華北臨時政府”的“司法委員會委員長”、“最高法院院長”,出賣了自己的祖國和民族,淪為漢奸,最終走完了這條從“外法治國”到賣國求榮的“東方法系”的道路。沈家本、董康這兩位清朝進士出身的司法官吏,分別擔任過清末北洋政府的司法大臣並主持過修訂法律館的工作。他們所追求的,是以法律改良的手段,通過引進西方資本主義法律及法學著作,對傳統的中華法系進行修訂,通過頒發修訂新法律,改良司法,整頓舊式監獄,廢除苛刑等等,雖然他們為此目的曾與勞乃宣等所堅持的維護傳統禮教的派別進行過鬥爭,但就其根本意義上講,並無本質區別。沈家本、董康所進行的法制改良,其目的旨在維護封建君主政治的機體,這就決定了他們和當時時代的潮流是相違背的。應該看到,他們所引進的外國法律及法學理論,對豐富我國法學研究內容起了開創先河的作用,奠定了中國近代法學的發展基礎,為我國法律向近代化發展做出了貢獻。
沈家本、董康所處的歷史時代,是激進與保守,革命與改良,充滿激烈沖突的時代。其鬥爭的結局,不僅僅關系到中國法制文化的發展,也關系到中國整個社會的命運。與沈家本同時,還有壹大批人,站在力圖推翻封建王朝的立場上,也引進與翻譯了大量資產階級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張。以孫中山等人所代表的主張推翻封建制度的民主革命家,最終形成了當時社會鬥爭的主流。並且通過不斷的鬥爭,結束了“朕即國家”、“君權神授”的封建制度及其法律,打破了幾千年來帝王威嚴和封建禮教對人民的精神束縛,從而使中國的法制建設,真正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