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特別是大中型項目,應納入政府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壹個項目經項目實施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決策者批準,並納入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計劃的過程稱為項目立項。項目分類: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對應的審批程序分別是備案制、核準制、審批制。審批手續的完成即為項目的完成。
申請項目立項時,應向項目相關審批部門提交項目立項文件。項目報告包括項目實施前所涉及的文字、圖紙、圖片、表格、電子數據等組成的各種材料。不同的項目,不同的審批部門,不同的審批程序,需要不同的項目審批文件。
項目立項是國有企業或政府投資項目單位為推進壹個項目,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國家和地方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內外部條件等提出的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它是專門為擬建項目提出的壹個框架性總體思路。這份報告的核心價值是:
作為擬立項主體提交審批部門審批的依據;
作為項目批準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
作為項目投資理念成為現實的投資建議的依據;
作為項目開發周期初期總結基本情況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