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死制度最早應該起源於商朝。商朝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貴族等級制度。與商王有血緣關系的“皇族”是商貴族的主體。在商社會,宗族血緣關系起著重要作用,不分家國,血緣上君臣關系密切,自然導致君臣壹體觀念的形成,由此直接推導出“刑不上大夫”的觀念。另壹方面,商朝有比較完備的刑法。縱觀其刑法,無論從最輕的肉刑到最重的死刑,都對犯人有著強烈的懲罰和侮辱。如果直接對與商王有血緣關系的貴族大臣進行“湯刑”,從這個意義上講就是對商王本身的侮辱,絕對不利於以商王為中心的整個貴族統治體系的尊嚴和穩定。因此,它為獨立於現有刑法的準予死亡制度的出現提供了條件。《左傳·趙專公九年》載“君之,正為股臂”失去腳踝會有什麽痛苦?”是從西周到春秋時期所提倡的君臣壹體關系的表現。體現君臣壹體觀念的賜死制度得以保留。
如果說殷周時期的貴族等級制度催生了賜死制度,那麽此後的帝王社會專制制度則給了賜死制度生長的土壤。在新興地主階級君主專制的過程中,歷史遺留下來的宗法制度逐漸發展成為壹種普遍的家族制度。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逐漸進入帝王社會,這壹時期有很多關於授死的記載。《越王勾踐家世史記》記載,越王勾踐滅吳後信讒言,賜大夫文采。統壹後的秦朝,秦始皇剛剛駕崩,他的長子傅肅、大將蒙恬、蒙毅被胡亥、趙高、李思邈三人給了遺詔。根據這些名單的文獻分析,這壹時期的君主執行死刑也帶有明顯的“禮”臣性質,強調“刑不如醫”的意義後來的皇帝把授命制度作為執行大臣的簡單手段,強調“君欲其臣死,臣不得不死。”
賜死制度作為延續了幾千年的所謂“古代制度”,具有禮待大臣的特點。賜死大臣之禮的實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給予死亡以減輕死亡的痛苦。中國古代的刑罰以殘酷著稱。從先秦到清代,酷刑屢有發生,適用死刑的刑法有幾十種。行刑殘忍,充滿猖狂的特點。相比之下,給予死亡的情況要好得多。歷代賜死皇族的大臣,都是任其自盡的。具體手段包括贈劍,如《史記》、《田雷列傳》:“秦王令使者贈劍,自斬”;賜毒酒,如《晉書》(卷21)《家輝後傳》“倫乃遣大臣李卡斯等人賜酒而死”;賜帛。比如康熙帝將執行巡撫大禮時,“其母極惡大禮,與刑部相和。請效法陶、齊,年後焚屍。有敕令賜絲。禮未畢,棺木下葬。”
第二,給予死者的人格尊嚴得到了壹定程度的保留。在中國古代,無論哪種死刑,都具有對犯人身體和精神雙重傷害的特點。比如世界之死,經過這種懲罰之後,突然死在大街上,這其中就包含了社會對罪犯身體和精神的全面唾棄的意義。但貴族大臣之死,並不是在露天刑場進行的,他的臉面得到了照顧,免除了死者的精神被蹂躪。確實包含了禮義。同時,不管大臣以什麽罪名被殺,那都是九五皇帝的榮譽和恩賜,所以他沒有被酷酷的獄官強行審判,也不再受到侮辱,大臣的尊嚴才不會沒了。《禮記·談弓》:“申生賜死。”戰國時期,沈駿在秦國。因為他的罪行,他主動對秦王說“死而無憾,死而無憾”。可見這些大臣真的是把死當成了君主的禮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