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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板子的處罰標準

在古代,刑罰稱為“張婷”,張婷的數目沒有明確規定,最多可達100下。

張婷,即在朝廷中用棍子打人,是對朝鮮官員的壹種懲罰。它最早始於東漢明帝,《後漢紀》中說:明帝朝政嚴重時,清人壹律鞭打棍棒。”(《太平禦覽》卷605刑法部16職員),這在明代成為壹種制度。

在明朝,這通常是由工廠守衛完成的。成化前,朝廷統治者王脫下衣服,穿上厚厚的棉底襖,以示慚愧。然而,他在床上躺了幾個月,然後康復了。鄭德初年,劉瑾(劉瑾)用事反他,恨朝臣,開始脫衣服,於是有了死杖。

庭院杖通常由栗木制成。打人者壹端截成槌狀,上面蓋著鐵片,鐵片上有壹個倒勾。壹棍子打下去,劊子手再拉壹下,鋒利的倒勾會從被害者身上撕下壹大塊皮帶肉。

如果劊子手不手下留情,不用說60下,就是30下,受害人的肉體都會被撕成碎片。

很多被處罰的官員都死在權杖下。即使不死,十有八九也會終身殘疾。朝臣最高100,但沒有實際意義。中風七八十次,人就已經死了。很少有員工人數超過100人的記錄。

明代法院工作人員的制度屬性:

張婷被認為是明朝皇權淩駕於國家法制之上的壹種惡刑。是天怒人怨,而且是意外或者突發事件,所以根本沒有制度,但事實並非如此。

從實際執行和管理程序來看,法院工作人員具有制度的基本屬性和規定,包括制度運行的主體、組織程序、運行流程等。

明朝的官員也壹直在試圖將法院工作人員納入國家司法體系,讓皇帝在國家體系之外的“私法”轉化為國家體系之內的“公法”。但在皇權高度集中的時代,制度只能屈從於皇權,這既是法院職員制度的屬性,也是古代司法制度的特征。

以上內容參考:知網-體制內外:明代法院工作人員的體制屬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