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凡旗下男婦逃者,壹次黥其右頰,鞭壹百歸主;二次黥其左頰,鞭與歸主如初。三次則論死歸刑部。還規定,窩逃正犯,照例擬絞,妻子家產籍沒,窩家的鄰居流徙邊遠,有司以上各官分別處分。以後,又設兵部督捕衙門,專掌緝拿盜賊和逃人。
逃人法是清初六大惡政之壹。是清朝為嚴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員逃旗而頒布的法令。天命十壹年(1626) 始頒,中經多次更改。其內容有對逃亡者的處罰規定,還有關於懲罰窩主、獎勵檢舉、獎懲有關官吏和辦事人員等的規定。清入關前,為了制止農奴逃亡,就已陸續 制定懲處逃人的法令。入關後,清統治者又在所占領的部分地區大量圈占土地,強迫漢人投充。淪為農奴的漢人不但遭到殘酷剝削,從事繁重勞動,而且沒有人身自 由,更引起大量逃亡。為了維護滿洲貴族的利益,清廷進壹步制定極其殘酷的逃人法。
逃人法與圈地、投充壹起並稱為清初三大弊政。逃人法旨在阻止旗下家奴①逃走以維護滿洲為主體的旗人利益。明清鼎革後,逃人法曾多次修改。②多爾袞攝政時期,逃人法壹度被納入順治律,稱“隱匿滿洲逃亡新舊家人”律。③順治律很大程度上是明律的翻版,而逃人法則源自滿洲。
清初逃人法是中國歷史上僅見的 壹項法律制度。其制定是有著深刻的現實背景的,既努爾哈赤為統壹女真各部,與明朝開戰,苦於兵源不足,糧餉不濟,不得不將俘虜和降人收為奴仆,以養八旗作 戰。為制止奴仆逃亡,遂作逃人法。這是壹項有著濃厚軍事色彩的臨時性措施。
《督捕則例》:順治五年題準,逃人窩家正法,妻子家產,籍沒給主。十三年又題準,凡逃壹次者面上刺字,二次者正法。十四年又定,窩犯免死,責四十板,面上刺字,家產、人口給予八旗窮兵。
康熙七年覆準,三次逃者,絞監候。二十二年又復準,三次逃者免死,發往寧古塔與窮兵為奴。乾隆八年定,不知為逃人誤行容留者,六個月內免議。
嘉慶六年又定,三次逃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