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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維護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規定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裝訂等經營活動。第三條 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進行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提高產品質量,滿足社會需求。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第四條 新聞出版署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並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第二章 出版物印刷企業的設立第五條 國家實行出版物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第六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分為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出版物印刷許可企業,出版物排版、制版、裝訂專項許可企業。第七條 設立專營或兼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批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出版物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第八條 申請設立專營或兼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企業章程;

3.企業主管部門的申報意見;

4.經營場地(所)證明;

5.法定代表人證明;

6.資金(資產)證明。

(二)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批準,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出版物印制許可證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出版物印制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印刷出版物。

(五)對取得《出版物印制許可證》的企業,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批,可確定為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並頒發《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證書》;對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可確定為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並頒發《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證書》。第九條 設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4.中方主管部門的申報意見;

5.外商投資者資信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後,依法辦理其他手續。第十條 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出版物印刷企業。第十壹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並、聯營、分立或遷移,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批,並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管理第十二條 印刷出版物實行印刷合同制度。對出版物每壹個印刷品種,出版單位與出版物印刷企業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第十三條 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和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可承接印刷全國範圍內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許可企業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出版物,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裝訂專項許可企業壹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確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必須經所在地和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協商並***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