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需證件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屋權屬登記證、購房合同、收據原件、積分制房屋權屬(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居住證);
2.賬戶遷移所需的程序:
(1)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2)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3)攜帶上述證件、材料到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取得戶口《準遷證》;
(4)戶籍所在地轄區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5)拿著以上資料,到戶口遷入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提示辦理落戶手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內政部[2065 438]104號);
第二,進壹步調整戶籍政策:
(壹)全面放開城鎮人口654.38+0萬以下城鎮落戶限制。
除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市區外,在全區其他城鎮(含呼和浩特市、包頭市所轄行政區域內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公民在市區範圍內實際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管部門進行租賃登記的房屋。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限制性要求。對租賃房屋已落戶且城市承載壓力較大的設區市,可設定連續租賃時間條件,但不得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