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幹部與配偶兩地分居,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其配偶每年可隨隊探親壹次,往返路費由單位報銷。配偶不能由單位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探親不報銷。
探親路費的報銷範圍是:
火車硬座票(含加速費、空調費);輪船三等票!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的標準發放;報銷從車站到車站、碼頭的市區交通費,以及從車站、碼頭到車站、碼頭的車票、輪渡費(不報銷租賃車輛費);民用交通費用按本單位規定的標準計算支付;中轉住宿費每晚15元以內據實報銷。家屬探親的路費壹年只報銷壹次。
二、軍隊幹部家屬出差待遇:
1.陪同幹部職工調動、轉業、復員、退休、辭職的家屬的差旅費,按照有關規定報銷。
2.被批準隨隊生活的父母、愛人、子女、供養親屬調動、轉業、復員時,途中的差旅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執行,購買兒童票的子女不報銷臥鋪票!如果有兩個孩子,可以壹起買臥鋪票。7周歲以下兒童,途中夥食補助減半,夫妻雙方均為軍隊工作人員。同時,調離時,其差旅費和住宿費可按級別高的壹方的標準執行;壹方是國家機關或者軍隊內外國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有關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支付的差旅費低於軍隊職工標準的,部隊可以憑證明補發差額部分。年滿16周歲(含)的子女差旅費按義務兵標準執行。
3、工作調動時,因為組織上暫時不允許家屬陪同,以後壹個人去的時候,新的工作單位會出具相關費用。符合乘坐臥鋪時間的,其家屬可購買火車硬臥或輪船三等票,由調入單位報銷;夥食補貼、住宿費按同行幹部標準執行。子女乘車旅行,按隨行幹部的規定辦理。年滿16周歲的子女,差旅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按調入人員的標準執行。
4、幹部回家探親並帶家屬到安置地點,其家屬的相關費用按其單獨出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被批準入伍,但已在部隊的直系和非直系親屬,由幹部本人隨部隊前往安置地探望家屬。但是,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雲南等邊遠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帶上家屬(包括原來不在部隊的家屬和直系親屬),無論沿途回家還是專程,路費都由部隊支付。到達工作地點後,家屬費用由調入單位支付。
5、已批準入伍,但尚未隨批準調動的隊的直系親屬,從家裏到幹部安置點的有關費用,未參加的工人,由原單位發給幹部,其標準按隊內家屬到幹部安置點的規定單獨發放;已經參加的職工,由其工作單位發給。經批準帶家屬到部隊的,來隊後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費用,按家屬和隊內幹部職工動員同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回去接家人的費用我會自理。家屬須服從軍隊隊的有關規定。
6.幹部職工調動、轉業、離隊時,其差旅費、途中住宿費和本人及家屬夥食補助費,由調出單位按公車路線和規定標準發放,與調出單位結算,多退少補。
7.經組織批準隨軍來隊的幹部配偶、親屬(均指未參加工作的),按隊內探親規定標準報銷;團隊的差旅費可按工作調動的有關規定報銷。醫院轉來的幹部職工家屬住院後,可報銷其往返路費(因病住院,病後出院費用自理)。門診轉診不得視為轉院。陪同幹部職工住院、轉院的費用由本人承擔;病情嚴重的,經組織批準可以報銷。
8、海南邊防部隊和無工資收入的幹部、職工家屬,由衛生部門介紹到醫療單位或合同醫療單位看病。往返差旅費憑憑證報銷。
三、農村軍人家屬的醫療待遇
農村軍人家屬的醫療優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半價或免費治療。幹部家屬臨時來隊治療,按統壹定價,直系親屬半價,非直系親屬全價。臨時來隊的幹部、戰士的未獨立生活的父母、愛人、子女患急性病,經醫生證明,團以上單位批準,可免費治療。
(2)醫療合同待遇。在部隊駐地縣、市結婚,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隊幹部配偶、子女可在部隊辦理半費醫療合同;符合入伍條件,但在原居住地居住的軍隊幹部配偶、子女持團級以上單位證明,到當地軍醫部門進行醫療責任認定。
(3)領取醫療補助。如果幹部家屬居住的地區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者不願承擔全部醫療工作,幹部所在單位會按月給其妻子、子女醫療補助。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費醫療的家庭成員
(1)病故的配偶、子女,未移交地方管理、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文職幹部、離休幹部,經組織批準投靠供養的父母、公婆、姻親、兄弟姐妹(指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無他人供養只能來隊投靠的,下同);
(2)未移交地方管理的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幹部的配偶,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現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家屬;
(三)隨軍居住在西藏的軍人及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家屬;
(四)臨時來隊的軍人配偶、子女、父母(指在規定期限內享受探親假的,下同),無經濟收入,不享受地方公費,患勞保、醫療急癥,經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批準。
享受醫療合同待遇的家庭成員
(l)經組織批準隨軍生活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嶽父母及兄弟姐妹,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二)軍官、不具備隨軍家屬隨軍條件的文職幹部,無固定工資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工作人員子女,戶口在軍隊駐地(指戶口在市、縣,下同),與軍官、文職幹部、工作人員同住的;
(三)軍官、文職幹部、具備隨軍條件但仍在原住地的士官,無固定工資的配偶和在編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憑所在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證明,可在居住地區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合同;臨時來隊裏,拿著醫療合同證看病。沒有地方軍醫單位或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合同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貼;
(四)駐邊疆縣(市)、沙漠地區、邊遠地區、海島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在職職工,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內地居住的,憑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的證明,在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合同;
(五)軍隊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作15年以上的在職和非在職職工,其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申請醫療合同。
享受軍人半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包括:
臨時來隊的軍人和工作人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在軍隊醫療單位患病時,可享受軍費減半的醫療待遇。
實行全額軍事醫療的人員包括:
(1)連續工齡在15周歲以下的軍隊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和非在職職工,無經濟收入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前來探親的軍官、文職幹部的公婆、姻親、兄弟姐妹,暫無經濟收入,不享受當地公費、勞保醫療。
不屬於上述免費醫療、包幹醫療、半費醫療、全費醫療的軍人家屬,到軍隊醫療單位就診時,全額付費。
具備隨軍條件但未隨軍隨調的軍官、文職幹部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領取醫療補助的人員,在軍隊醫療單位(含臨時隊)就醫全額支付費用。
四、醫療補助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軍官、文職幹部配偶(無論是否符合隨軍條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未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合同的子女,可享受家屬醫療補助待遇。
女軍官或軍官妻子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符合享受醫療補助條件的,按生育數量發放醫療補助。
夫妻雙方都是軍官,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部隊申請醫療責任失敗的,由女軍官所在單位給子女發放醫療補助。
符合領取家屬醫療補助金條件的軍官,由軍官供應關系所在單位為其家屬發放在軍隊或者地方院校學習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晚婚軍官生育的子女,以及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子女,不給予醫療補貼。
軍官轉業、離休、退休時,其配偶、子女的醫療補助費,發放到其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的當月。
已領取醫療補助費的軍官的配偶、子女,憑所在團以上單位的後勤、財務部門停止發放醫療補助費的證明,到軍隊醫療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醫療合同手續後,方可辦理醫療合同手續。
家屬醫療補助費必須由軍官本人申請,經團以上單位幹部、財務、衛生部門批準,隨工資發放。
軍官配偶、子女在安排正式工作並有固定工資後,應在當月主動申報,下月起停發醫療補貼。各級幹部、財政和衛生部門也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對具備隨軍條件、仍在原地方生活的士官,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以及在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不願辦理醫療合同的人員,也可按有關規定給予醫療補助。
動詞 (verb的縮寫)軍人家庭的住房待遇
對於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有很多規定,可以歸納如下:
(l)幹部死亡後壹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費。壹年後要根據自己的水平調整住房和收費,沒有工資收入的就不收費了。
(2)未隨軍的居住在城鎮的幹部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低於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家庭不隨軍的軍轉幹部,要分住房人口,讓軍轉幹部家庭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幹部家屬為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房商品化的城鎮,對自願購買住房的非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惠。
(3)凡符合退休條件的離休老幹部經批準退休並在進入離休老幹部之家前死亡的,其遺屬可安置在離休老幹部之家。軍級以上離休幹部遺屬的住房,根據離休幹部家中現有住房的實際情況,減少到壹至二檔。
擴展數據
符合入伍條件的軍官和士官家屬,由所在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享受雙職工待遇,工作單位優先安排住房。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解決住房。已婚或未婚義務兵家屬的住房,居住在城鎮的計入家庭住房分配人口,居住在農村的分宅基地。和軍官壹樣,隊伍中職工家屬的住房納入計劃,由軍隊解決。制定退役軍人住房保障辦法。
退役軍官家屬住房由國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按照軍官退役前相應職級的住房面積標準安排住房。轉業軍官家屬住房納入國家計劃,由當地政府和接收單位按軍官退役前住房面積標準解決住房。退伍義務兵的住房,不論已婚未婚,由原征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軍隊幸存者的住房由軍隊移交給政府重新安置。
國家要把軍隊未隨軍轉業幹部及其家屬的住房納入每年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和城鎮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對於他們的住房用地,他們主要通過行政劃撥來提供;建房投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承擔。
參考資料:
軍人家庭-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