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制定中國語言文字工作的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
(三)綜合、協調和指導中國語言文字管理工作;
(四)監督檢查漢語學習和使用情況;
(五)中國語言文字的宣傳、教育、培訓、咨詢和服務工作。
各級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城建、郵電、交通、經貿、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漢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工作。第四條普通話是以北京音為標準音,以北方方言為基礎方言,以典型現代白話文為語法規範的現代漢語方言。
規範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並由國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楷體漢字、簡化字和繼承漢字。第五條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公民都應當學習和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六條下列人員在工作或者學習中必須使用普通話。
(壹)學校的師生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電視臺、電臺的播音員、主持人;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共服務行業人員;
(4)各種文體、業務等公共宣傳活動的主持人、主持人。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使用方言: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需要使用方言的;
(2)在藝術形式上確有必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師範畢業生、中小學教師、播音員、節目主持人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失業人員進行普通話培訓。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推廣普通話作為學校工作綜合評價的壹項內容。第九條下列社會用字應當使用規範字:
(壹)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牌;
(二)各種文件、證書、獎狀、公章等字樣;
(三)報紙、期刊、圖書等出版用字;
(四)影視畫面和音像制品中使用的文字;
(五)各類廣告和商品名稱、包裝、說明書中使用的文字;
(六)各類地名和地名標誌;
(七)電子計算機、打字機等用於信息處理的漢字;
(8)學校、幼兒園教字;
(九)各類文體、商品展覽和會議;
(十)標語、宣傳品和各類墻報文字;
(十壹)其他面向公眾的漢字。第十條社會用字必須執行下列標準:
(壹)漢字字體以國家語委、新聞出版署1988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2)簡化字以《簡化字總表》為基礎,1986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語委重新印發;
(3)規範漢字以文化部、中國語言文字改革委員會1955發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準;
(4)異讀詞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廣播電視部1985聯合發布的《普通話異讀詞語音檢查表》為準;
(五)漢語拼音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1958為準。第十壹條社會用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字跡規範、工整、易於識別;
(二)書寫行壹般為從左至右水平,也應是從右至左垂直;
(3)公共場所使用的漢字應結合漢字,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語委1988聯合頒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書寫;
(四)牌匾、廣告等。需要用外文書寫的,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第十二條社會用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允許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壹)整理出版確需利用的古籍和出版物;
(二)文物古跡中的人物;
(三)書法藝術作品;
(4)性別姓氏的變異;
(五)有影響的老字號牌匾;
(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面向臺灣省、香港、澳門及海外地區的中文宣傳品;
(七)經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批準,確需保留的其他文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