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在蒙古國居住了壹定時間的外國公民,申請過程中不需要錢或者只需要個別環節的壹些手續費等費用,可以忽略不計。
3.蒙古國移民局(受理單位)根據申請人情況和國情判斷是否受理,並報總統或國民議會批準。
4.取得移民資格後,本人每年在蒙古國境外停留時間不超過180天;
5.在蒙古,如果從事非法活動,或反對移民,登記2次以上,或以假結婚手段騙取移民許可,主管部門有權拒絕申請。
6.更多詳情可參考“蒙古國移民局”網站或通過您在蒙古國的朋友咨詢移民局。
7.《蒙古外國公民地位法》的相關規定:
29.1根據外國公民移民蒙古的申請,由於申請人的內部情況、經濟能力、教育背景和專業,負責外國公民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稱為蒙古民政局)可根據本法第27.1條所指的期限(最長五年,延長壹次三年)簽發移民居留證。
29.2申請移民的外國公民年滿55周歲的,主管外國公民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移民局)應遵循本法第28.3條的規定(因家庭原因居留的外國公民年滿55周歲的,主管外國公民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可根據與該公民所在國相同的原則簽發永久居留證)。
29.3如果在蒙古獲得移民居留證的外國公民壹年內在國外停留超過180天,負責外國公民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可以吊銷移民居留證。
29.5移民到蒙古的外國公民總數不得超過蒙古人口的0.5%,壹個民族的人數不得超過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