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攜書法的起源和社會背景
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創造了中國思想文化史上的第壹個黃金時代,但這壹時期也是中國禁書史的開端。中國禁書的歷史起源於兩千年前的商鞅。作為秦孝公的謀士,他的治國核心思想是通過重農、重戰來維持秦國的穩定和發展,進而提出經典“不利於治國”的謬論:
“今天這個國家沒有存在的必要。法院的話判了,壹切都變了。故其君欲言,其官欲言亂,其民懶而不農。所以其境內百姓皆善辯學,為商賈經商,為技能避農戰,所以離亡國不遠。.....雖有詩,有書,有壹堆村,有壹家壹員,但不利於治理,亦非相反。”
“詩、書、禮、樂、善、修、仁、誠、辯、智,有十國有人,天下無防。若十人治國,敵必伐,不窮;國家去了這十個地方,敵人就不敢來了。雖會拒之,但若養兵必取,不伐必富。”[1]
商鞅不僅提出並實施了“焚詩焚書”的創舉,而且是提出並實施禁書的第壹人。他把李悝的《法經》帶到秦國,幫助秦孝公進行政治改革。從此改“法”為“法”,故名“法”。從出土秦簡中,我們發現了十八種秦律、秦律雜本和生效律等。可見,“法”已成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在秦朝統壹六國之前,秦始皇就有了制定文化政策的想法。當他看到韓非的《孤憤》、《武註》等抨擊儒家、主張專制、主張重刑的作品時,對韓非刮目相看。我特別欣賞:“哇,我要看到這個人和它壹起遊泳,我死也不恨!”他統壹六國後,基於國家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即接受宰相李斯的建議,制定了壹系列文化發展政策,推行反仁者見仁,傳道授業解惑,提倡重刑的政策。逐步將這壹思想付諸於實際行動,並進壹步修改、補充和完善了《秦律》,成為治國的根本大法。為了適應秦始皇治理國家的需要,李斯提出了統壹成文法等壹系列立法活動。壹是改國君為帝,宣布其“命為制,令為詔。”天子自稱我。王曰:去泰國觀帝,取古皇位號,稱帝。他說有可能討論這個制度。我是始皇帝。“以法律形式固定其絕對權威和最高效力;然後把前秦國的法律、文字、貨幣、度量衡強行推行到其他六國,使之在大秦國的疆域內統壹、普遍適用。
秦律的相關文獻和原文長期零散,史料中零星的記載只能從有鱗有爪的文獻中看到。1975期間,秦墓的主人是秦代的法律工作者。他的長方形棺材裏有大量的竹簡。開棺後,墓主人把竹簡放在頭上,頭旁放著竹簡,手裏拿著壹捆竹簡,腳下放著竹簡。經清理,共有1100余件* *,主要與秦律有關,主要包括秦國的法令、法律問答等法律文書,是我們迄今為止唯壹能了解秦律的第壹手資料。
秦除了制定六部刑法外,還頒布了大量單行法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目前在秦簡中發現的法律有近30種,主要有:土地法、廄法、倉廩法、金布法、封城法、業法、米法、俗法、設官法、軍銜法、運糧法、收糧法。此外,還有壹個關於文化建設的重要法律文件,即《攜書法》。
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秦始皇全盤接受了丞相李斯的建議,頒布法令,禁止儒生發表與以往不同的言論和著述,明確了秦國的文化政策。為了防止全國各地執法力度不壹,專門起草頒布了《藏書法——攜書法》。這部法律的主要內容是:
1.歷史學家只允許收集秦國(包括六國)的史籍,其余的壹律燒掉;
二、民間收藏的“詩”、“書”及數百件作品,必須上繳政府銷毀;
第三,私人不允許藏法家以外的任何學派的書。凡私藏法家以外任何學派的書籍者,處以斬首和宗族刑。除了醫藥、占蔔、種樹和種桑的書。
4.焚書令發出後三十日內不焚書毀書者,以勞役論處;
5.敢談“詩”“書”者,棄市;
第六,談時局,宗族刑;
七、官員有識不舉,以違者論處;
八、私藏禁書,Xi為市丹;
九、傳遞匿名信,依法逮捕、審判、定罪;
十、欲學法規者,以官為師。
從目前能發掘的史料和當時的文化背景來看,上述內容可能是載書法的主要內容。當局頒布藏書是妨礙社會秩序的法律之壹。《捧書法》規定了全國士子的藏書和讀書範圍,私人不得收藏法家之外的任何學派的書籍(醫術、占蔔、植樹之書除外),否則將以砍頭、宗族刑等重罰。顏師古評價說,壹切“背著書的人”。而且刑罰很重,是“宗族刑”、“守城”、“棄城”、“腰斬”的極刑。什麽是“宗族”?在秦律中,是沒收財產甚至處死罪犯全部家屬的刑罰;“氣為市丹”是什麽意思:把氣用刀刻在人的臉上,然後用墨水塗在傷口上,使之永不褪色。程丹:派人修築城墻的刑罰,是秦朝勞役刑的壹種。程丹指的是強迫男性囚犯建造城墻或長城。什麽是“棄市”?它是壹種將犯人處決並當眾暴露在大街上的刑法。對於藏書家來說,秦朝實行的這些酷刑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
原攜書法的具體規定,今天已無從查考。或許在以後的考古發現中,可以找到記載載書法具體規定的簡牘或帛書等文獻。甚至可以推測,秦陵中可以出土秦代的文獻和檔案,歷史文化中的壹些重要謎團可能通過這些文獻和檔案解開。最重要的是,公元前213年秦始皇下令“焚書坑儒”後,很多文化典籍被焚毀。如果陵墓裏有壹定的文化典籍,就可能有完整的秦史。
目前只能按照李斯演的焚書令來保存書籍,而且只允許保存兩種書籍:壹是博士官持有的各種書籍都是官書,是官在官不在民;第二,實用技能類的書籍,如醫藥、占蔔、種樹、農桑等,都是科技類書籍,閱讀和使用範圍僅限於秦國的專業人士。法律規定,除政府有關部門(國家圖書館)外,任何公民和個人不得收藏法家以外的書籍。從此在整個秦國建立了以官為師、以法為教、放逐異己、實行法治的專制集權的統壹制度,實現了其“跑路、使品皆宜、有法式”的國家管理體制。司馬遷曾評論說:“明律例,法令,皆始於帝。”秦代法律的繁雜不僅控制了人們的政治思想、經濟文化,還制約了他們的日常生活,使用什麽樣的農具,如何對待牛羊,如何對待山野動物。所以漢代學者衡寬也稱之為“秋茶秦律繁,凝脂網密。”
第二,載書法與秦始皇焚書事件
《攜書法》的頒布與秦始皇焚書有著天然的內在聯系。從歷史背景上看,秦始皇起初對書籍並沒有天然的厭惡,但在李斯等法家玩了所謂的“國策”之後,秦始皇就開始毀文燒典:
“始皇帝之初,不壞秀才,不壞書。當他讀到李斯的《離客之書》時,他急於破壞最初的禁令,轉而接受它;如果妳讀了韓非的《說難》,妳就願意認識他。他勤於下士,沈迷於好文筆!後來做了焚書令,討論於春的封建主義;坑儒學的命令下來了,是因為陸生們偷偷議論時事,必須刺激。”
秦始皇統壹全國後,面臨很多社會問題。勢在必行,文字、法律、度量衡、服飾等國家的標準五花八門。“地不壹樣,車不壹樣,法規不壹樣,衣服不壹樣,話不壹樣。”特別是在語言文字和書寫書籍方面,在漢字出現後的幾年裏,隨著社會的動蕩和急劇變化,經過長期的發展演變,到了春秋戰國末期,各地的文字形式和讀音都不壹樣了。班固說,舒勤有八形六術:“壹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字,五曰臨摹,六曰寫字,七曰寫字。”作為壹個統壹的國家,怎麽能容忍這種混亂的文化現象?不言而喻,這嚴重阻礙了政令和民族政策的頒布以及各地的文化交流。
面對這樣壹個剛剛統壹的大國,政令不通、語言多樣、貨幣不同、度量衡不同的混亂局面嚴重制約了秦國的經濟文化發展。首要任務是擁有統壹的大秦國文字和語言,以便於各行各業之間的文化交流和協調。正因如此,李斯首先看到這種經濟文化現象落後混亂的局面不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於是向秦始皇建議有必要出臺新法,即既然大秦統壹了全國,就要使天下的文字、行跡、度量衡與秦壹致。“壹個秤。汽車都在同壹條軌道上。壹樣的書。”《瑯邪刻石》記載:“量器同書。”統壹是必要的,因此負面影響也是嚴重的:
“七國之時,言異,言異。秦始皇統治之初,李斯也玩過同樣的東西,但是他沒有和秦文合作。在倉頡,車輻命趙周寫歷,太師命胡無經寫博學,都是以《史書》大篆為藍本,或頗有保存,故所謂小篆匠也。當時的秦朝,燒光經書,洗去舊經,大量蓄奴,提升兵役和駐防,官獄職數眾多。當初有隸書,有趣又輕松,古文是萬萬不能的。”在這種“壹元化”的改革政策中,從文化上看,對《師說大傳》等文獻沒有政策保護,而是壹味地“焚經除舊”,古籍文獻從此全軍覆沒,失傳。
從李斯的治國方略來看,他的祭奠(包括日後焚書)有其邏輯必然性和現實必要性。早在戰國時期,商鞅就帶著李悝的《法經》到秦國幫助秦孝公進行政治改革。從他開始,將“法”改為“法”,故名“法”。從出土秦簡中,我們發現了十八種秦律、秦律雜本和生效律等。可見,“法”已成為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由於秦國國民經濟和文化發展的特殊原因,制定了壹系列文化發展政策。首先制定了《捧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凡持有法家以外任何學派著作的人,都將面臨斬首和宗族懲罰的酷刑。其目的很明確,就是實行文化專制,尊法抑儒,同時防止六國頑固派借書復活舊夢。
三、攜書法頒布的歷史影響
書籍壹直被認為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文明的載體,理應被奉為神明。但是他們為什麽會在秦朝遭受這樣的災難呢?書籍和儒生所遭受的屈辱是中國歷史上最嚴酷、最嚴重的。由此可見其巨大的傳播和教育功能。於是,後世出現了各種封禁焚書的理由,從儒家經典到野史,從學士文集到巫師妖書,從“邪說誤導人”到“不道德”,從“浮語到異端”等等,無壹不變,即某壹種書記載了統治者的統治時。
從秦代的攜書法開始,引出了後世禁書的崇高理由。頻繁的禁書使得主流社會的精英言論大行其道,但所有不同聲音的言論和思想都被不屑壹顧。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往往是斬首、囚禁、棄市、斬首、殺全家等酷刑。自秦朝禁書禁詩以來,老子和莊子在漢朝就被禁了。北魏禁經;殷和的和的荊在唐代都是禁書;南宋禁書野史;袁查禁假道經;明代禁書禁歌;到了清代,連民間自編字典都是非法的,都被黑了。從秦朝到清朝,中國的文化和歷史事件越來越嚴重。
秦代載書法制度的出現是文化專制政策的根本表現,也是法家提出並實施的“以官為師”、禁止私學等專制政策的具體體現。商鞅把詩、書、禮、樂視為“病國之虱”,認為壹個國家要富強必須去“虱”。韓非子激烈反對“藏書、學談、聚奴、奉文議談”的“學士”:“夫冰炭久不同,寒暑不同時來,雜不能相學。”無前王之言,以官為師。“這種專制現象,直到北齊顏之推才不敢批判。他在《顏家訓書證》壹文中指出:“缺乏歷史是長久的;加上秦人出校,董卓焚書,經學紊亂,不止於此。“其實秦人的‘滅學’政策,遠比焚書更加殘酷和深遠。
《攜書法》的頒布實施,比後來的焚書事件更有意義和影響。首先,它阻礙了人民的讀寫權利。即使想學習當時的文化思想,因為沒有書可學,也只能把它當作“第壹”。無疑是對人民藏書的嚴重打擊和蹂躪,同時也給中華典籍的收藏、流通和使用帶來了嚴重的災難。它使民間藏書成為“非法”,使民眾的知識成為“禁區”。相反,只有“無知的人”才是合理的。其次,它壟斷了藏書的範圍和環境,民眾和私人不能藏書,違者處死。在這樣的高壓環境下,這種專制的文化政策使得文化的傳播和書籍的流通,包括制作書籍的過程都受到限制,嚴重阻礙了中國文化的延續和進步。這無疑是中國藏書文化史及其法律史上最令人費解的法律之壹,對中國文化影響巨大。所以到了秦朝,經學的學習和著述進入了冰點時期,於是教授和研究經學的人就成了漢初難得的人才。
第四,漢代載書法的廢除與藏書的發展。
從秦始皇三十四年到漢四年(213 ~ 191),這個規律存在了23年。由於秦朝的苛法暴虐,社會矛盾嚴重激化,僅十年後就被農民戰爭推翻。建國後,劉邦因為忙於法制,基本上還是沿用秦朝的法律。
公元前195年,漢高祖在平定義軍英布的戰爭中受傷而死。劉邦的長子劉英繼承皇位,成為漢惠帝。西漢第二任皇帝劉英(213 ~ 188),在惠帝即位後實行“仁政”,減少賦稅,提拔賢人曹參為宰相,政治相對明朗,社會非常穩定。然而,惠帝年輕,缺乏經驗,在呂後的操縱下,權力很快落入呂雉太後手中。在他統治的後期,他被他的母親呂雉囚禁了七年,最終在24歲時死於抑郁癥。在任七年間,關於他在安邦治國方面的成就,史書記載甚少。在呂雉的影響下,他在文化政策上進行了壹系列的調整,吸取了秦朝的教訓,采取了更加開明的文化政策,在具體的民族政策上對原有的殘酷刑法和嚴酷的治國方略進行了相當大的調整,實行了“無為而治”的手法來對待黃老的處境。在執政的十六年間,秦律相繼修改,如減輕刑期、頒布贖罪法、廢除三族之罪、放寬商律、免除妨礙官民之法等。
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廢除“攜書法”。意識到實施攜書法確實不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尤其不利於國家的文化建設和國民文化素質的提高。於是在惠帝第四年(191前),上書全國,廢除攜書法:
“琦嘉,帝冠,赦天下。省級法規礙官礙民;除了書法。”
在《辛傳》壹文中引用了劉辛的《太常博士書》,對西漢初年的文化背景和藏書發展作了清晰的介紹:
“靈異至於秦,焚經,殺儒生,設載書之法,行古之罪,道統滅之。漢興、王銘離皇帝很遠,而仲尼的道路是獨壹無二的,其法度是不可遵循的。那時候,只有壹個叔叔,孫同,知道這個禮節。世界上只有《易》和《蔔》,沒有別的書。孝智之世,為載書之法,而公臣與公臣與公臣與公官,則屬鹹介。智孝文帝開始講故事,犯錯誤,從下層生活被大臣們接受。初,尚書生於宅墻之外,廢而散。今天他的書有人看,也只是老師看。詩歌開始萌牙。世界上有很多書,都是各種哲學家的傳說,在學官中廣泛成立為博士。漢代儒學只有賈生。到孝武帝,再到鄒、陸、梁、趙,春秋時期詩、禮、師頗多,皆始於建元之間。這個時候,壹個人不可能獨自做到最好,無論是為了優雅,還是為了贊美。泰誓後,大夫念。”
《捧書法》的罷黜,無疑猶如壹聲春雷,給神州大地帶來了壹個文化信號:文化專制的野蠻政策已經成為過去,人們終於可以自由地收藏和閱讀自己喜歡的書籍了。從此,人們可以隨意抄寫、閱讀、收集和傳播詩、書、禮、義、越、春秋等歷史文化經典,並開展相關的文化活動。從此,珍藏已久的古籍開始在民間出現,這為漢代的文化復興提供了前提條件,也為後來的“治文景”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載書法被罷黜後,西漢的國家圖書館和藏書事業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蕭何修建了天祿閣和石渠閣,存放他從秦朝收集的檔案和法律文獻;司馬遷也對漢室書屋贊不絕口:壹曰“石室金匱之書”;壹個說:“近百年來,世人遺古之事,太史公不可收。”劉欣在《七觀》中說,除天祿、石渠等藏書樓外,“外有太常、太師、博士藏書,內有宮、廣內、秘書室”。進入東漢以後,繼承並延續了西漢的發展模式:東莞、蘭臺為全國藏書之地,著名學者如劉真等從東莞編輯書籍,編纂《漢誌》;班固殿派位於蘭臺,是《漢書》的作者。所以唐代學者劉知幾說:“偏臺驛,是當時寫文章的地方。從章開始,以及後來,東莞的繪本已經興盛起來。凡是寫《漢紀》的都紛紛關心,但都叫作品,不存在所謂的競爭。”
西漢初年的《排書法》正式廢除了自西周以來延續了約900年的官書專賣禁令,使書籍可以自由收藏、復制和流通。在《攜書法》之後的100年裏,先秦時期的官書都是公開征集,然後在民間流傳;司馬遷寫的第壹部史書《史記》就是針對大眾的,在書籍和作品領域出現了明確的大眾傳播概念。中國的書籍從此進入了壹個公共傳播的新時代。"
《排書法》最深遠的歷史影響在於,它自解禁自書以來,解除了提倡官藏、限制私藏的圖書流通制度,打破了幾百年來的官書壟斷制度。章學誠在談到官庫與古文化時分析道:
“有官有法,故法在官;有法有書,故官守書;有書有學,故師傳學;學有所成,所以弟子學有所成。官方和學術,都是為了壹個。天下同治,故私門無文字。”壹方面,這種政教合壹的文化體系,對書籍的壟斷性很高,壹旦有政治風吹草動的苗頭,就難逃被封殺和焚毀的命運。另壹方面也不能對科學文化知識的普及產生積極主動的影響。特別是文明人的思想,人們參與管理的意識,對自然客觀發展規律的認識,在這種文化的高度壟斷下得不到滋養和支持,嚴重阻礙了社會發展的步伐,耽誤了人類文明的普及。這是商周乃至春秋以來史家對收藏文化的批判。